根據《婚姻法》及**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guī)定,1,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guī)范中,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tǒng)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fā)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yè)或職業(yè)需要,以發(fā)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fā)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全部3個回答>房子分割的原則是什么???
139****4967 | 2018-11-12 16: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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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2498
離婚財產分割問題理論上并不復雜,其關鍵還是在于對夫妻存續(xù)期間所獲得財產的認定。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一般情況下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特殊情況有約定的,若夫妻間有關于財產協(xié)議且該協(xié)議合法有效的,則應依照協(xié)議分割;雖然認定標準看似明確清晰,但實踐中仍有很多存在爭議模糊不清的地方,這也容易產生歧義使當事人蒙受不必要的損失。新婚姻法規(guī)定離婚房產如何分割?華律網小編為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一、房屋增值部分不分割新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此時確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購買的房屋產生的增值部分,屬于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二、婚內贈與房屋可撤銷新婚姻法規(guī)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xù)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理。此項針對的是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將房產贈與另一方,未過戶的,可以撤銷贈與行為。也就是說,未過戶的贈與屬于不產生效力的贈與,說的天花亂墜,把房子給你要和你結婚。沒有過戶,想什么時候要回去就什么時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贈與房產的,先過戶。三、單方父母購買房屋為個人財產新婚姻法規(guī)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此時,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購買的,如果是產權登記在出資方父母子女名下的,離婚時屬于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五、雙方父母購買房屋為按份共有新婚姻法規(guī)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為按份共有,不屬于一方單獨所有。六、共同還貸房屋可得補償新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此時,對于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時房屋歸屬于購買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補償。延伸閱讀:夫妻離婚房產分割的有關規(guī)定離婚房產分割的主要類型和法律規(guī)定離婚房產分割原則及方法
查看全文↓ 2018-11-12 16: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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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4348
如果房產證上是男方父母的名字,那么這套房產屬于男方父母,一起居住也沒有權利分割。
查看全文↓ 2018-11-12 16:25:02
如果能夠舉證男方在婚姻中有過錯,比如家庭暴力,婚外情,可以要求賠償,多份夫妻共同財產。不過婚外情舉證比較難,可以考慮找私家偵探。不過再怎么賠償都和那套房子沒有關系。
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估計只有存款,婚后購買的物品等。
在婚姻關系期間你當然有權住房子,但是離婚了就沒有權利了,因為房子是你岳父母的,你離婚后和岳父母沒有任何關系,肯定要搬離。
總的來說離婚對你不利,如果你覺得還可以挽回,就不要離了。如果你覺得那個男的不可靠,那么堅決離婚,不要過多考慮什么房產了。你的青春更加值錢啊,沒有必要浪費在這樣的男人身上。
還有怎么不送分啊,我寫了那么多,送點吧。 -
154****6865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繼承法的這條規(guī)定,說明對房屋遺產進行分割時應掌握兩條基本原則:一是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無法分割的房屋遺產,強行分開、割斷,以致造成生產無法正常進行或給生活帶來不便。二是不損害遺產的效用,房屋本身就是用來生產經營或居住生活的,不能因繼承分割而改變了房屋的使用屬性,喪失了房屋原有的使用價值。 房屋遺產分割不同于其他財產的分割,因為房屋是不動產,不能隨意移動,或因繼承人的實際需要,并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法分割房屋遺產: 第一種方法是采取折價補償的方法。一般是歸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繼承人應繼承的房屋遺產份額折價補償。房屋作價標準可以由繼承人自行協(xié)商確定,或根據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房屋估價標準,并參照當地市場價格合理評定。 第二種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兩種形式。所謂共同共有就是繼承人對房屋遺產平等地、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按份共有則是繼承人按份額占有房屋遺產,并按各自的份額享受權利。 在房屋遺產分割中,盡量采用第一種方法即折價補償的方法比較好,這樣做,可以徹底解決房屋繼承糾紛。采用第二種方法,則應視為對第一種方法的補充,如折價一方因經濟能力負擔不起折價款,而又必須兼顧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的,采用共有方法,也可減少矛盾。
查看全文↓ 2018-11-12 16: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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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1993年《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guī)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币陨暇褪请x婚財產分割的主要原則,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不是絕對的對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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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局部處理應遵循的基本原則:1.局部土墊層的處理寬度超出基礎底邊的寬度較小,地基處理后,地面水及管道漏水仍可能從墊層側向滲入下部未處理的濕陷性土層而引起濕陷,因此,設置局部墊層不考慮起防水、隔水作用,地基受水浸濕可能性大及有防滲要求的建筑物,不得采用局部土墊層處理地基。 2.整片墊層的平面處理范圍,每邊超出建筑物外墻基礎外緣的寬度,不應小于墊層的厚度,即并不應小于2m。 3.在地下水位不可能上升的自重濕陷性黃土場地,當未消除地基的全部濕陷量時,對地基受水浸濕可能性大或有嚴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采用整片土墊層處理地基較為適宜。但地下水位有可能上升的自重濕陷性黃土場地,應考慮水位上升后,對下部未處理的濕陷性土層引起濕陷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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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分割共同財產是由夫妻雙方來共同商議決定的,是否合理也是夫妻雙方自己的感覺,外人并不好說明如何是合理,但一般沒約定分割份額的,都是平均分割是**合理合法的,也就是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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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區(qū)發(fā)展原則1954年,馬斯洛提出需求等級學說。該學說認為人的需要的產生是一個從低級的生理需要到高級的自我實現需要的發(fā)展過程,只有當低層次的需要得到滿足后才可能產生對高層次需要的需求。由此推出,在整個人類社會中,各層次需求的人的數量呈金字塔型。在住宅區(qū)的規(guī)劃設計過程中,應從滿足人的需求出發(fā),充分考慮住宅區(qū)的適居性、識別性與歸屬性以及營造具有文化與活力的人文環(huán)境。其中,衛(wèi)生、安全、方便和舒適是住宅區(qū)適居性的基本物質性內容。衛(wèi)生包括環(huán)境衛(wèi)生與生理健康衛(wèi)生;安全包括人身安全與治安安全;方便是指居民日常生活的便利程度;舒適則既含有與物質因素有關的生理性方面的內容,也包括與物質因素和非物質的社會因素相關的心理性方面的內容。識別與歸屬反映著人對居住環(huán)境的社會心理需要。其中,場所與特征是居住環(huán)境具備識別性與歸屬感的兩個主要要素。場所指特定的人或事占有的環(huán)境的特定部分,與心理歸屬感關系密切;特征與居住環(huán)境的形象識別性、社會歸屬感有著直接聯系,一般可通過建筑的風格、空間的尺度、綠化的配置、街道的線型、空間的格局、環(huán)境的氛圍等塑造。而豐富的社區(qū)文化、祥和的生活氣息、融洽的鄰里關系和文明的社會風尚是富有文化與活力的人文環(huán)境的重要內容。2.生態(tài)優(yōu)化原則生態(tài)優(yōu)化原則提出的依據是全球化的可持續(xù)發(fā)展戰(zhàn)略。通過積極應用新技術、開發(fā)新產品,充分合理地利用和營造當地的生態(tài)環(huán)境,改善住宅區(qū)及其周圍的小氣候,實現住宅區(qū)的自然通風與采光,減少機械通風與人工照明,綜合考慮交通與停車系統(tǒng)、供排水系統(tǒng)、供熱取暖系統(tǒng)、垃圾收集處理系統(tǒng)等小區(qū)物質系統(tǒng)的建立與完善,以節(jié)約能源、減少污染、營造出生態(tài)優(yōu)良的小區(qū)環(huán)境。3.社區(qū)共享原則住宅區(qū)規(guī)劃設計應充分考慮全體居民對住宅區(qū)財富的公平共享,包括設施共享、景象共享、服務共享與公眾參與。社區(qū)共享原則要求住宅區(qū)的規(guī)劃設計應該在設施選擇上注意類型、項目、標準和消費費用的大眾化,在設施布局上注意均衡性與選擇性,在服務方式與管理機制上注意整體性與到位程度,以直接面向住宅區(qū)自身的居住對象。公眾參與是住宅區(qū)全體居民參與社區(qū)事務的保證機制和重要過程。公眾參與包括居民參與社區(qū)管理、社區(qū)建設、社區(qū)發(fā)展決策以及社區(qū)信息交流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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