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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房主不交房怎樣起訴?房主惡意不交房怎么辦?

153****1737 | 2019-10-13 16:48:26

已有5個回答

  • 156****7502

    就抓住開發(fā)商不安合同規(guī)定按期交房,不交房就得有違約金的,

    查看全文↓ 2019-10-13 16:48:52
  • 135****8609

    如果合同約定的,則您現(xiàn)在這種情況,可以去房屋所在地法院打一個騰房訴訟,很便宜的,訴訟費預交50還是100,你的把中介、房東一起告上法庭。訴訟請求時要求騰房,及時交付。如果還要賠償,可要求賠償(不過訴訟費要上去了)。賠償?shù)臉藴士梢允前捶孔饨Y算(房租比例的話,訴訟費也貴不到哪里去)。 訴訟請求:
    1、要求馬上騰退房屋
    2、要求因延遲交房產(chǎn)生的損失(按房租計算)
    3、要求對方承擔訴訟費 證據(jù):
    1、對方的身份證復印件、中介的工商資料(可憑立案通知書去當?shù)毓ど虣n案室拉)
    2、三方簽訂的居間合同
    3、如果房屋沒有過戶,則原房產(chǎn)的產(chǎn)權證、土地證證明(可去當?shù)胤慨a(chǎn)檔案館拿和土管局拿),若房屋過戶,則過戶到你身上的產(chǎn)權證、土地證
    4、如果要求賠償?shù)模瑒t當?shù)刈赓U市場的平均租金證明(可以是同類地段的租賃合同,也可以是可以證明的東西) 這種官司一打一個準,很方便的。

    查看全文↓ 2019-10-13 16:48:47
  • 133****2810


    張先生購買了壇女士的房屋后卻發(fā)現(xiàn)房屋地址被一家公司注冊,他多次要求壇女士將注冊公司遷出原房屋,但壇女士再三推脫。



      張先生遂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為由將壇女士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壇女士將注冊于涉案房屋的公司遷出并支付違約金16.9萬元。



      近日,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駁回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原告:

      重金買房,地址卻被公司注冊,被告違約,應擔責





      原告張先生訴稱,他于2016年5月與北京市海淀區(qū)某套房屋的房主壇女士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購房款,并于同年7月取得了房產(chǎn)證。



      但是其發(fā)現(xiàn),房子的地址卻被一個公司注冊,張先生多次要求壇女士將注冊公司遷出原房屋,但是壇女士再三推脫,就是不將注冊公司從房子里遷出。



      張先生認為,壇女士未履行合同約定辦理原有戶口遷出手續(xù),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違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被告:

      自己已告知原告房屋狀態(tài),且自己不負責注銷





      被告壇女士辯稱:



      第一,注冊于涉訴房屋內(nèi)的公司并非其注冊,并且其在將涉訴房屋出售給張先生時,涉訴房屋處于出租狀態(tài),其已經(jīng)盡了告知義務,三方簽訂的變更協(xié)議已將出租人變更為張先生;



      第二,涉訴房屋內(nèi)所注冊的公司涉及第三人的利益,遷出主體是注冊的公司,且需要行政審批,因此張先生起訴要求其將注冊地址遷出,屬于主體不適格,且第一項訴訟請求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



      第三,涉訴房屋已經(jīng)過戶至張先生名下,辦理與公司注銷有關的事情,應該由張先生帶房本去工商部門辦理;

    查看全文↓ 2019-10-13 16:48:44
  • 135****9344

    案例來自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全文已對當事人真實信息進行保密處理。



    2017年2月21日,郭某與黃某通過中介公司介紹,簽訂一份《房產(chǎn)買賣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郭某將位于廈門市思明區(qū)的一套房產(chǎn)出售給黃某,成交總價為551萬元。協(xié)議特別約定:郭某收到總房款當日,以每月4000元的租金標準返租到2017年10月1日。



    再有,《房產(chǎn)買賣協(xié)議》第九條“交房事項”中約定,郭某應于收到總房款當日將房產(chǎn)交付給黃某使用。第十二條“違約責任”約定:若黃某不能按期支付房款或郭某不能按期交付房產(chǎn),每逾期一日,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房產(chǎn)成交總價0.05%的違約金。



    證據(jù)顯示,黃某已經(jīng)在2017年5月23日付清了房子的購房款,但是房子在黃某支付完購房款后未交付給黃某使用。



    2018年2月7日,郭某向黃某發(fā)出通知函,通知黃某在收到通知函三日內(nèi)主動聯(lián)系郭某辦理房產(chǎn)交付手續(xù)。黃某確認于2018年2月7日收到上述通知函,并于收到通知函后的幾日內(nèi)聯(lián)系中介交房,但中介直到2018年2月27日才與其實際辦理了交房手續(xù)。



    后黃某向思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郭某承擔逾期交付房款違約金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的逾期交付房產(chǎn)違約金,以每逾期一日按房產(chǎn)成交總價(551萬元)0.05%標準計算,共計413250元。



    郭某自稱從2017年6月開始就不斷催促黃某接收房屋,但是黃某以各種理由拒絕,提出的證據(jù)如下:

    1、證人房屋中介蘇某。蘇某稱,2017年6月起郭某多次通過其聯(lián)系黃某配合辦理交房。



    2、郭某和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及不動產(chǎn)權證書,證明郭某已于2017年2月另行購置了島內(nèi)一套房產(chǎn)并取得新房權屬證書,做好履約的搬遷準備。



    3、加蓋廈門思明XX物業(yè)公司印章的證明一份,內(nèi)容為郭某夫妻于2017年5月份搬離訟爭房屋。



    4、加蓋廈門湖里XX物業(yè)有限公司印章的證明一份,內(nèi)容為郭某夫妻于2017年5月份入住新購置的房屋并交納物業(yè)費。



    5、居民戶口簿,證明郭某于2017年3月將戶籍遷入新購置的房屋內(nèi)。

    查看全文↓ 2019-10-13 16:48:39
  • 152****0149

    不具備購房資格的房屋買受人付了全款,但是在合同約定的過戶日期屆滿前其不具備購房資格,房屋的賣售人可以解除合同,為什么?



    我昨天收到了上海一中院的一份勝訴判決,這個案子就是關于本文所討論的問題的。



    在本案中,我先幫當事人起草了《合同解除函》,以快遞和微信兩種方式發(fā)送給了買受人,之后起訴確認合同解除。一審我方勝訴,二審我方也勝訴。



    先說一個小問題,為什么打確認之訴(確認合同解除),而不是打形成之訴(解除合同),因為上海現(xiàn)在對非戶籍人士的限購政策是63個月累計滿60個月,我方給對方發(fā)《合同解除函》是2017年4月,發(fā)函之后我方就立即起訴了,而對方在2017年12月左右就具備了購房資格,在其具備購房資格之前一審和二審的訴訟程序可能結束不了。如果打形成之訴(起訴解除合同,且事先不發(fā)解除函),法院的壓力就會比較大,一方面,我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已經(jīng)到達對方(在沒有發(fā)解除函等解除合同意思表示的前提下,法院一般認定被告收到訴狀副本的時候原告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達被告),如果我方有合同解除權,則自對方收到我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時合同就已解除(解除權屬形成權,因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得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消滅),法院也應當判決解除合同;另一方面,法院判決解除一個可以履行且買受人沒有惡意違約反倒付了全款(或者大部分房款)的合同解除似乎也有違鼓勵交易原則,從情理上似乎也有失公允(這只是“似乎”,實際并非如此)。但是,如果先發(fā)函解除合同,再打確認之訴(確認合同在對方收到解除函的時候就已解除),法院就只是對訴訟雙方的法律關系進行確認,沒有通過行使裁判權解除合同,法院的壓力就會小很多。



    扯遠了,言歸正傳,為什么不具備購房資格者付了全款房東也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權分為約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亢头ǘń獬尽逗贤ā返诰攀臈l: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span>

    查看全文↓ 2019-10-13 16: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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