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0月13日拉薩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5年4月15日西藏自治區(qū)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1997年2月28日拉薩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正 1997年3月29日西藏自治區(qū)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fā)、利用、經(jīng)營拉薩市國有土地,加強國有地產(chǎn)管理,促進經(jīng)濟和城鎮(zhèn)建設發(fā)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拉薩市城市市區(qū)、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以下簡稱“城鎮(zhèn)”)規(guī)劃區(qū)范圍的一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 地下資源、埋藏物、隱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不在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范圍。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外的公司、企業(yè)、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均可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在拉薩市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fā)、利用、經(jīng)營。 在進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時,出讓方和受讓方都應珍惜和保護土地資源,加強對土地使用的合理規(guī)劃和嚴格管理,防止國有土地的流失。 第四條 國有土地實行有償、有期限使用制度。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約定的使用期限內(nèi),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但在特殊情況下,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第五條 依照本辦法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過程中所收取的出讓金、土地使用費應全部上繳同級財政,由財政列入預算,專款專用,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fā)。 第六條 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面積、土地用途、動工開發(fā)期、投入的資金數(shù)額,開發(fā)利用土地。 土地使用權在使用期限內(nèi),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jīng)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登記,由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chǎn)管理部門分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 登記的文件、資料可以公開查閱。 第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符合城鎮(zhèn)規(guī)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 土地使用者開發(fā)、利用、經(jīng)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房屋使用權轉讓的辦理流程是怎樣的,我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55****2579 | 2024-07-12 1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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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025
房屋使用權轉讓流程涉及簽訂合同、過戶、繳稅及領取新證等。需準備買賣雙方身份證明、房產(chǎn)證等必要材料,確保權益不受損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yè)律師。
查看全文↓ 2024-07-13 07:47:32 -
150****7605
房屋使用權轉讓,先簽合同再過戶,身份證、房產(chǎn)證少不了。
查看全文↓ 2024-07-12 21:38:35 -
155****8693
房屋使用權轉讓,先簽轉讓合同,然后到相關機構過戶、繳稅、領證。準備材料包括身份證、房產(chǎn)證、轉讓合同等,具體可以咨詢中介或機構。
查看全文↓ 2024-07-12 19: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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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規(guī)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定義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國有土地使作權轉讓的權利義務規(guī)定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筑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nèi)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nèi)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chǎn)轉讓的除外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期限規(guī)定 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登記規(guī)定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guī)定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jīng)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chǎn)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使用權轉讓后,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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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權房可以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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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土地使用權轉讓應注意:(1)轉讓方必須按土地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fā)和利用土地。例如,轉讓房地產(chǎn),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需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fā)土地的,應形成工業(yè)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2)轉讓方和受讓方之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3)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4)辦理過戶登記。(5)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yōu)先購買權。(6)受讓方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的,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xù)。(7)受讓方使用土地的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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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 交換和增與。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義務和 權利隨之轉移。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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