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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中介應該承擔什么責任?請問有哪位網友曉得?

158****6977 | 2019-08-23 16:52:30

已有3個回答

  • 142****1263

    如果中介故意隱瞞了真實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虛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產權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紹給買受人,從而造成買受人的損失的,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查看全文↓ 2019-08-23 16:53:16
  • 147****1924

    房產中介在提供居間服務時,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實有:房屋的權屬情況;房屋的抵押、典當等權利限制信息;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登記信息;出售人與買受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

    查看全文↓ 2019-08-23 16:53:06
  • 141****6767

    房屋中介需要以下的法律責任:

    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的責任;

    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時的賠償;

    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項時的責任。

    查看全文↓ 2019-08-23 16:52:55

相關問題

  • 了解客戶在購買房屋是為了滿足自己居住、生活、保值增值、還是就業(yè)經營等各類需求而購買房屋。針對不同要求的客戶介紹不同的房屋。當然也要了解,業(yè)主出售自己房屋的原因,目的。當然銷售知識、技能、態(tài)度!都是很重要的,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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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介公司表示2.7%的經濟服務費中已包括房地產登記、辦理房屋入住相關手續(xù)等費用,購房者只需額外交納80元的房本工本費及公司代收的1500元公積金貸款擔保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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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的責任這是中介**重要的責任。房產中介提供的服務包括咨詢和居間服務,簽訂居間合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二)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時要賠償如前所述,如果中介故意隱瞞了真實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虛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產權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紹給買受人,從而造成買受人的損失的,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項不得要求委托人按成交價1%支付報酬如果居間協(xié)議中約定按成交價1%支付中介費的,中介提供的服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權籍調查:向房地產交易中心調查、征詢所交易房屋權利的來源、現(xiàn)狀、有無抵押、有無權利限制等,做好書面記錄; 調查、征詢涉及權利人的處分要求和條件;核實處分資格、權利人和相關人的身份及權利等。2、使用狀況調查:收集、調查、征詢房屋座落環(huán)境、使用年限、有否隱瞞缺陷、房屋內的頂、墻、地、門、窗及設備等是否需要檢測或修復,設備轉讓價格及有關費用的結清情況等; 向物業(yè)管理單位查詢有無租賃、違章搭建、相鄰關系侵權,以及維修基金的繳納和使用情況等。3、行情調查:收集、調查、征詢買賣價格的行情比較、稅費結算、房屋戶型比較、買賣雙方的心理價格比較、有關政策變動的影響等; 進行各種形式的信息發(fā)布活動等。4、確定成交意向,訂立交易合同:陪同雙方當事人實地踏勘房屋、設備、環(huán)境; 約定洽談時間、溝通買賣雙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認定權籍資料、確定當事人身份等;為成交雙方選擇合同文本,進行簽約指導、見證,如實告知成交雙方買賣合同的約定條款和注意事項、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5、辦理產權過戶:雙方當事人過戶手續(xù)資料收集、報告、確認、確權時間約定,代收代付應由客戶支付的稅、費,完成所有交易過戶、戶口遷移、房屋入住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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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的責任房屋中介**重要的責任就是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房產中介提供的服務包括咨詢和居間服務,簽訂居間合同。房產中介在提供居間服務時,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實有:①房屋的權屬情況;②房屋的抵押、典當等權利限制信息;③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登記信息;④出售人與買受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二、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時的賠償如果中介故意隱瞞了真實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虛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產權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紹給買受人,從而造成買受人的損失的,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項時的責任如果居間協(xié)議中約定按成交價1%支付中介費的,中介提供的服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權籍調查。2、使用狀況調查。3、行情調查。4、確定成交意向,訂立交易合同。5、辦理產權過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居間人如實報告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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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于居間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簽訂合同的重要依據,因此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報告相關事項,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司法實踐中中介公司訴委托人要求支付中介費的,法院認為“中介公司作為具有房地產居間專業(yè)知識和經驗的機構,理當恪守守執(zhí)業(yè)規(guī)則,對委托事項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盡可能地掌握更多的情況,據實、公正地向委托人報告,以促成合同成立,從而獲得報酬,如果由于中介公司未核實權屬情況和抵押情況,造成委托人解除合同的,無權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費,一般會駁回中介公司的訴訟請求。由此可見法院認為中介如實披露信息是一項非常重要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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