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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有哪些規(guī)定 如何簽訂這類合同

156****8843 | 2016-06-07 11: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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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2****4794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江蘇省土地登記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甲乙雙方就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與受讓事宜,本著平等、自愿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轉讓地塊概況 土地座落: 地 號: 土地證書號: 宗地總面積: m2 轉讓面積: m2 使用權類型: 終止日期: 批準用途: 實際用途: 批準建設期限: 實際投資比例: 國有出讓土地轉讓時土地開發(fā)建設必須達到《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所約定的條件,轉讓后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后的終止期限不變,仍為甲方原土地使用證所載明的終止期限。若國家建設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 根據(jù)《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土地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yōu)先收購權。 第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及轉讓金支付方式: (1)本合同項下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金每平方米為 元 (幣種:人民幣) 轉讓總金額(大寫) (幣種:人民幣) (2)付款方式: 第五條 轉讓的地塊,乙方須按原規(guī)定用途使用,確需改變用途的,須按有關規(guī)定辦妥用途變更手續(xù)后方可轉讓。 第六條 甲方須在 年 月 日前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交付乙方使用。 第七條 甲、乙雙方必須持有關手續(xù)到江陰市國土資源局土地交易中心共同簽署本合同,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不能到場簽署需委托他人簽訂的,必須出具有效書面委托書。 第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九條 本協(xié)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可向當?shù)胤ㄔ浩鹪V。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須提供打印件原件),甲、乙雙方簽字蓋章有效,并經(jīng)審核登記后生效,甲乙雙方及土地交易中心各執(zhí)一份,另一份用于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xù)。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地 址: 地 址: 電 話: 電 話: 合同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審核單位(簽章): 經(jīng)辦人 (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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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

  •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買賣部分) (200 )轉第 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雙方就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與受讓事宜,本著平等互利、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特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轉讓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聯(lián)系電話: 地址: 受讓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聯(lián)系電話: 地址: 第一條 甲方將位于 的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證號為:  國用  字第  號),總面積為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中的 平方米轉讓給乙方(轉讓地塊位置詳見紅線圖或宗地圖)。 第二條 轉讓地塊的土地用途為 ,原­土地出讓年限為  年,建設年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地塊,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隨之轉讓給乙方(房屋轉讓契約另訂),并向  市房產(chǎn)交易中心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 第四條 乙方受讓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年限為甲方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地塊土地使用權轉讓金每平方米為  元(幣種:  )??偨痤~(大寫) 元(幣種:  )。 第六條 乙方受讓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時,愿意承擔甲方原­出讓合同(合同號: 號)及其全部附件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 本合同自批準之日起 天內(nèi),甲乙雙方應按有關規(guī)定向市國土局和稅務部門及財政部門繳納有關稅費,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費由甲乙雙方各半承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后,乙方須嚴格按照原­出讓合同中所規(guī)定的土地使用規(guī)則進行開發(fā)利用,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規(guī)劃要求,如需改變須經(jīng)­ 市國土局和市規(guī)劃部門的批準。 第九條 甲乙雙方須在本合同批準之日起 天內(nèi)向 市國土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付清全部稅費后,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條 任何一方違約,均應向另一方支付轉讓總額    %的違約金,并承擔實際損失的賠償金。

  •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認定隨著人民群眾物質(zhì)生活水平的提高,進城購房的人越來越多,城里人二次購房,小房換大房,無地換有地的人也快速增多。因此,在簽訂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xù)時,一定要注意以下問題,方能確保合同有效。1、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過轉讓人實際享有的土地使用期限。2、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不僅轉讓轉讓人的權利,而且轉讓人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所負擔義務也一并移轉給受讓人。3、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自辦理使用權轉讓登記后生效。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成立后轉讓人負有將其土地使用權移轉給受讓人的義務,但轉讓人交付土地給受讓人占有并不能發(fā)生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效力。因土地使用權轉讓為不動產(chǎn)物權的變動,當事人須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土地使用權自辦理過戶登記后才轉給受讓人享有。4、依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其使用范圍內(nèi)的該幅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也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chǎn)轉讓的除外。5、土地使用權轉讓后改變土地用途的,須經(jīng)原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和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并相應調(diào)整土地使用費。6、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受讓人除無償受讓者外,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受讓人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xù),無論依何種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均應承擔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xù)的有關費用及其他與權利轉移相關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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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nèi)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北京市有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一般有以下三種方式:1.協(xié)議出讓協(xié)議出讓,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與選定的受讓方磋商用地條件及價款,達成協(xié)議并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2.招標出讓招標出讓,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向多方土地使用者發(fā)出投標邀請,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由符合條件的單位以書面形式投標,競投該宗土地的使用權,招標小組通過對標書的評判,擇優(yōu)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出讓方式。3.拍賣出讓拍賣出讓,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或其委托的拍賣人,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組織符合條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意受讓人到場,就擬出讓地塊公開叫價競投,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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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一種重要的不動產(chǎn)物權,依取得方式不同分為兩類:有償出讓與無償劃撥。所謂有償出讓,是指經(jīng)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出讓合同,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從而取得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之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確認使用權。我國現(xiàn)行立法明確規(guī)定,以有償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而以無償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只有在特別條件下才能轉讓。本文只探討有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土地使用權轉讓與受讓方,受讓方支付價款的行為。我國實行嚴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制度。《土地管理法》第12條規(guī)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手續(xù)。”《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60條第3款規(guī)定:“房地產(chǎn)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chǎn)管理部門申請房產(chǎn)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jīng)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痹趯嶋H的土地使用權交易中,經(jīng)常存在以下情形:1.在簽訂轉讓合同時,轉讓方未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2.合同簽訂后,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3.轉讓方就同一塊土地與多個受讓方簽訂轉讓合同。如果在這幾種情形下,雙方發(fā)生糾紛,那么應如何認定轉讓合同的效力,又如何確定土地使用權的歸屬呢?本文結合我國現(xiàn)行立法、司法解釋及相關物權理論作以下分析: 一、轉讓方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轉讓合同的效力 對此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合同無效?!冻鞘蟹康禺a(chǎn)管理法》第37條第6項規(guī)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chǎn)不得轉讓。該法第38條規(guī)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chǎn)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jīng)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這種觀點認為,上述法律條款是對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的強制性規(guī)定,如果轉讓方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則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逗贤ā返?2條第5項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因此轉讓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有效。根據(jù)我國民事立法所依據(jù)的理論及具體條文,物權變動采取的是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即債權契約加登記原則。在這種模式下,登記行為與債權合同是相互獨立的兩個行為,登記行為只是物權取得與轉移的證明,其作用是將物權變動的時間界限確定在標的物登記之時,屬于合同的履行問題,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這種觀點認為:《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37條、第38條是對土地使用權權屬變動所作的強制性規(guī)定,針對的是登記行為而不是債權合同。如果轉讓方?jīng)]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而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土地使用權,行政機關不得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其結果是出讓方無法履行合同,而合同本身的有效性不受影響。筆者贊同這種觀點的理論分析和對法律的解釋,但卻不同意其結論。因為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而轉讓土地,首先產(chǎn)生的是無處分權的問題,因而,以下第三種觀點更為合理。

  •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劃撥土地使用權在補辦出讓手續(xù)、補繳或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后,才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本文僅對有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合同的效力進行探討。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概述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受讓方,受讓方支付價款的行為。 我國實行嚴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制度。《土地管理法》第12條規(guī)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手續(xù)?!薄冻鞘蟹康禺a(chǎn)管理法》第60條第3款規(guī)定:“房地產(chǎn)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chǎn)管理部門申請房產(chǎn)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jīng)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實際的土地使用權交易中,經(jīng)常存在這樣一種情形:在簽訂轉讓合同時,轉讓方未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如果在這種情形下,雙方發(fā)生糾紛,那么應如何認定轉讓合同的效力呢? 二、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分析 對轉讓方在未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時簽訂的轉讓合同的效力,司法實務界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合同無效?!冻鞘蟹康禺a(chǎn)管理法》第37條規(guī)定:“下列房地產(chǎn),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第38條規(guī)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chǎn)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jīng)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這種觀點認為,上述法律條款是對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的強制性規(guī)定,如果轉讓方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則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逗贤ā返?2條第5項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因此轉讓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有效。根據(jù)我國民事立法所依據(jù)的相關理論,物權變動采取的是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即債權契約加登記原則。在這種模式下,登記行為與債權合同是相互獨立的兩個行為,登記行為只是物權取得與轉移的證明,其作用是將物權變動的時間界限確定在標的物登記之時,屬于合同的履行問題,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這種觀點認為:《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37條、第38條是對土地使用權權屬變動所作的強制性規(guī)定,針對的是登記行為而不是債權合同。如果轉讓方?jīng)]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而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土地使用權,行政機關不得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其結果是出讓方無法履行合同,而合同本身的有效性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