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得簽正規(guī)合同,找專業(yè)中介和律師幫忙把關,別出問題。
全部5個回答>如果一方去世,房產繼承的相關法律政策有哪些,我們應該如何操作?
180****6110 | 2024-08-07 13:53:42
已有5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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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659
聽說要辦繼承手續(xù),好像要公證。
查看全文↓ 2024-08-14 07:00:19 -
151****7903
先查遺囑,按法律辦過戶。
查看全文↓ 2024-08-10 13:4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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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8061
去世后房產歸誰,要看遺囑或法律。
查看全文↓ 2024-08-07 21:30:05 -
150****6106
房產繼承涉及繼承法及房地產管理法。需先確定繼承人順序,無遺囑按法定繼承,需提供死亡證明、繼承關系證明等。接著辦理繼承公證,再到房產局過戶。過程中需注意稅費及遺囑有效性等問題。
查看全文↓ 2024-08-07 14: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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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買房子不是一件容易事,因為房子涉及資金大出現問題肯定要維權,開發(fā)商也不愿意退房。那么哪些情況開發(fā)商必須滿足消費者要求退房呢?法律規(guī)定退房條件有哪些呢?一、從我國現有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來看,購房者可以退房的法定理由(一) 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而將房屋抵押給第三人;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1項之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如果開發(fā)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告知”了買受人,即開發(fā)商履行了通知義務(無論買受人是否同意),然后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購房者能否請求解除合同呢?根據該條款之規(guī)定,顯然不能。如此看來,此條款形同虛設,立法目的無法實現。其實,筆者認為,此條款完全違反了我國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因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雖然法律規(guī)定購房者在辦理了房產證后,房屋的所有權才發(fā)生轉移,但是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如果雙方無特殊約定,那么合同就已經生效,開發(fā)商就不能對該房屋行使處分權(包括抵押、出售、贈與等)。因此,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開發(fā)商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不僅僅需要履行“告知”的義務,而關鍵是必須經過買受人同意才合法。否則,對購房者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護。(二) 一房兩賣;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2項之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因為房屋買賣屬于不動產買賣,而根據民法原理,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為登記,這就使開發(fā)商在已售商品房的價格出現大幅上漲時有條件“一房兩賣”,以牟取更多的利潤。另外,如果開發(fā)商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購房者無法取得房屋,購房者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開發(fā)商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三)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存在欺詐;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1項之規(guī)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開發(fā)商在預售商品房前必須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否則不得預售商品房。(四) 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實;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2項之規(guī)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五) 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出售事實;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3項之規(guī)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六) 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3項之規(guī)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七) 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之規(guī)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八) 遲延交付房屋超過法定期限;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之規(guī)定:“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九) 遲延辦理房產證超過法定期限;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之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 《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xù);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xù)。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xù),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庇捎陂_發(fā)商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一般是指以下原因:開發(fā)商未交齊土地出讓金,導致開發(fā)項目的大產權辦理不下來;開發(fā)商為了籌措資金,將開發(fā)的項目抵押給銀行,以取得貸款,在未還清銀行貸款之前,開發(fā)商的大產權證押在銀行,不能辦理過戶手續(xù)等。上述原因造成購房者不能使購房者拿到產權證,超過法定時間購房人可以退房。(十) 擔保貸款合同不能訂立;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之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十一) 所售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第32條之規(guī)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jiān)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蓖瑫r,《**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也規(guī)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十二) 房屋的產權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0條第2款第2項之規(guī)定,按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計價的房屋,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fā)生誤差的處理方式沒有約定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二、現實中常見退房條件有哪些?1、開發(fā)商延期交房現實中購買期房的購房者遇到開發(fā)商延期交房屢見不鮮,甚至還有開發(fā)商跑路現象。根據現在《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開發(fā)商經購房人催告后的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購房人就有權要求開發(fā)商退房,并要求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2、開發(fā)商開發(fā)手續(xù)不全開發(fā)商只有在證件齊全也就是五證齊全的情況下才能開工建樓賣房。如果開發(fā)商本身證件不全,就屬于違法操作,那么與購房者簽署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所以開發(fā)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3、開發(fā)商擅自變更設計購房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fā)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fā)商就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發(fā)生開發(fā)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fā)商退房。4、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如果交房時購房者發(fā)現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大于3%,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賠利息。5、房屋質量不合格嚴重影響使用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開發(fā)商賠償損失。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guī)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6、房子產權不清楚,如存在抵押、聯建或其他經濟糾紛開發(fā)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賣給購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給他人,購房人查明后,就可認定購房合同無效,要求退房。此外,造成購房合同無效的常見情形還有,開發(fā)商未取得預售許可;房屋為共有財產而未經其他共有權人書面同意的;該房屋權屬有爭議,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等情形。7、遲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根據買賣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開發(fā)商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8、按揭合同辦理不下來因不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按揭合同,辦理不下按揭貸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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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分割房產?! 吨腥A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z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谑畻l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谑龡l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Ρ焕^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蟹鲳B(yǎng)能力和有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谑臈l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yǎng)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谑鍡l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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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一方去世子女對房產的繼承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guī)定如下:1、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2、第三十條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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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夫妻一方去世買賣,房產證上寫的是夫妻的名字則一方有權處理房產進行買賣,若房產上不止夫妻二人的名字還有其他,則是需要先對房產的產權進行公證以及分財產后才能買房,賣房時需要出具以下證件。一、賣房時賣方需要滿足的:1、房產證 原件和復印件;2、身份證 原件和復印件;3、原始購房協議 原件和復印件;4、戶口本 原件和復印件;5、夫妻間去世的還要開具死亡證明。二、賣房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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