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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了認購金不想買房了有什么后果?

143****1019 | 2022-05-17 16: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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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6****3491

    如果買方沒有在規(guī)定的地點和時間內簽署合同,則視為買方違約,認購金不予退還;因認購房屋在認購書規(guī)定的期限內轉售給他人,賣方未簽訂正式合同的,視為賣方違約,應雙倍返還認購金。如果雙方在規(guī)定期限內正式簽訂合同,認購金可作為建筑款或在買方履行合同后收回;在雙方履行正式合同期間,如果一方違約,則“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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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

  • 如果買方沒有在規(guī)定的地點和時間內簽署合同,則視為買方違約,認購金不予退還;因認購房屋在認購書規(guī)定的期限內轉售給他人,賣方未簽訂正式合同的,視為賣方違約,應雙倍返還認購金。如果雙方在規(guī)定期限內正式簽訂合同,認購金可作為建筑款或在買方履行合同后收回;在雙方履行正式合同期間,如果一方違約,則“不予退還”。

  • 看你交的是定金還是訂金,定金不是能退的,但是一般來說認籌金是房子是沒有開盤之前開發(fā)商的促銷手段,在沒簽購房合同之前一定是時間內能退的。

  • 不能,退的話要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1)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2)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3)繼續(xù)履行.繼續(xù)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其他補救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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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來講能退,因為小產權房是禁止買賣的,但是有些小產權房向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的,只是在集體成員內部是可以轉讓、置換。是可以不受限制的。而且各地法院認定標準不一。 如果你非該集體成員的話,定金是應該是能退的,但是如果這是明知行為,對方可以追究你締約過失的責任。參考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而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能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也就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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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于沒有關于小產權房買賣方面的具體法律法規(guī),現階段各地法院對于有關小產權房買賣案件的處理也不盡相同。其中影響比較大的案件就是北京畫家村宋莊小產權房案,2002年7月,畫家李玉蘭以4.5萬元的價格購買了北京通州區(qū)宋莊村民馬海濤的房屋,雙方簽訂了購房協(xié)議。2006年,因房價上漲和傳聞該房要給付高額拆遷補償款,馬海濤以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居民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為由,起訴要求判決購房協(xié)議無效,返還房產。該案經過兩審,**終北京二中院認為,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政策的規(guī)定,應當認定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無效,但出賣人明知其所出賣的房屋及宅基地屬禁止流轉的范圍,在出賣多年后又以違法出售房屋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應當賠償買受人的依賴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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