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購房者也可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另行約定交房的時間和條件。房屋的交付使用意味著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的轉移和逾期交付時間的確定。根據(jù)有關法律,商品房“交付使用”必須是竣工驗收合格后的交付,否則既便開發(fā)商向購房者交了房屋鑰匙,因為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也不能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開發(fā)商已經逾期交房,首先開發(fā)商是否存在免責事由是關鍵,即開發(fā)商是否遇到不可抗力及合同約定的其他免責事由。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是否構成不可抗力,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如果開發(fā)商逾期交房是因為發(fā)生了不可抗力或存在合同約定的其他免責事由,并及時履行了告知義務,則開發(fā)商可以不承擔逾期交房的責任。但如果開發(fā)商沒有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發(fā)生了不可抗力或合同約定的其他免責事由告知購房者,開發(fā)商仍然要承擔逾期違約責任。如果開發(fā)商逾期交房不存在免責事由,則開發(fā)商需承擔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責任。這個責任包括開發(fā)商支付逾期違約金和在一定條件下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通常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中對開發(fā)商支付逾期違約金數(shù)額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條件及購房者解除合同的條件都有約定,則應按合同約定。對使用按揭貸款的購房者,計算違約金時的房價款是整個房屋的價款總額。當然,約定的違約金太高或太低,可以請求法院變更,但需請求方舉證。另外,有時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既約定有定金又約定有違約金,二者只能選擇其中一個主張權利。如果雙方在開發(fā)商支付逾期違約金數(shù)額的計算方法上沒有約定時,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規(guī)定: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對開發(fā)商逾期交房購房者解除合同的條件沒有約定時,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規(guī)定:經購房者催告后三個月,開發(fā)商仍然沒有交房,則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解除權應當在一定期限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購房者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開發(fā)商賠償損失。買房族在購房過程中真是喜憂參半,喜的是即將擁有屬于自己的小窩的喜悅心情,憂的是時不時冒出來突發(fā)情況的焦慮狀態(tài)。本文就怎樣才算商品房的交付,開發(fā)商到期沒交房怎么辦這些常見問題做一解答,希望能對剛拿到鑰匙的業(yè)主朋友有所幫助。
全部3個回答>交房時車庫不交算違約嗎
151****6698 | 2018-07-10 16: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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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050
二手房買賣合同已經簽訂了,并且是在雙方自愿的原則上的,你可以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條款來約束賣方,也可以使用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
查看全文↓ 2018-07-10 16:56:07 -
153****9110
交房不交儲藏室算違約。
查看全文↓ 2018-07-10 16:55:59
違約行為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違約行為是違約責任的基本構成要件,沒有違約行為,也就沒有違約責任。
違約特征:
1、從主體上看,違約行為人是合同關系中的當事人,即主體具有特定性。這一特點是由合同相對性理論決
建筑隔音不達標屬違約行為定的。根據(jù)合同相對性理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有權向對方提出履行請求或承擔某種義務,第三人如果實施了侵害債權的行為,雖然也發(fā)生不履行合同的后果,但第三人承擔的是侵權責任而不是違約責任。建筑隔音不達標屬違約行為
2、從前提上看,違約行為是以有效的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的。沒有有效的合同關系,就沒有合同義務,也就不存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問題。所以,只有有效的合同關系的存在,才有違約行為的存在和可能。3、從性質上看,違約行為就是違反了合同義務。這些義務主要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其他義務,如注意義務、告知義務、照顧義務、忠實義務、說明義務等。
4、從后果上看,違約行為導致了對合同債權的侵害。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它的實現(xiàn)有賴于債務人切實、積極地履行合同義務,而違約行為導致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xiàn)或無法完全實現(xiàn)。 -
153****8546
根據(jù)《**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查看全文↓ 2018-07-10 16:55:50
第十七條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shù)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shù)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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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明確約定有交付房租的時間的話,自然是違約行為,所謂“忘記”不能算做正當理由;但超期交付租金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應根據(jù)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確定,并不必然導致解除合同。以下法律條文,供參考。謝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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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按照合同約定交房,屬于開發(fā)商維修,開發(fā)商應該向業(yè)主支付延期交房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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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買的是商品房在購房合同上有逾期交房的違約條款,一般有一個延展期限,比如延期3個月內開發(fā)商是支付違約金,超過3個月,你可以選擇單方面退房,開發(fā)商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你房款及違約金。如果合同上有載明如何處理違約,就算你不滿意也沒法起訴的。因為需要參照合同辦理。如果沒有任何關于延期交付違約的約定,你可以選擇起訴或仲裁,法院一般是按同地段平均租金標準要求開發(fā)商進行賠付。但如果開發(fā)商能初具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延期原因,法院會支持開發(fā)商的,你就拿不到違約金了。房產銷售合同一般都有"銷售方遇不可抗力導致逾期交房,不承擔責任"這樣的表述。這項約定條款是否合理,其附帶注解是否明確,這一點購房人一般很容易或不知其到底是何含義。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水災、戰(zhàn)爭等。"依照此法,房產買賣合同中設定有關"不可抗力"的約定應該說是正確的。但實際在房產交易中,現(xiàn)在有一些發(fā)展商卻將此條款進行了延伸、擴張。比如有的合同對"不可抗力"做了如下的注解: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和其它事故,及售房方所不能控制的其它原因造成交房延期的,銷售方不承擔責任。這樣的約定顯然是賣方對自己的免責范圍過于寬松,是違背法律原則的。售房方不能把發(fā)展商因自己的過錯,如:對市場判斷不準確投資失誤、項目設計失誤修改方案延誤工期、資金不到位等因素歸之為不可抗力,同時也不能把應該預計到而沒有預計到的季節(jié)影響、上級行為等因素歸之為不可抗力,從而免除自己理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因此簽訂合同時,應特別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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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來說是算違約,你可以終止合同。**關鍵是你和租客相處也不好,如果是我有事不能及時交租,我會提前和房東說,我的房東也很好,一句行,你有再交吧!其實這些都是可以人情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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