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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認購前付定金和簽訂金協(xié)議應注意哪些事項?

133****8624 | 2024-06-24 17:20:14

已有3個回答

  • 158****7731

    核實房源,明確定金和協(xié)議條款。

    查看全文↓ 2024-06-25 14:10:31
  • 130****0167

    簽認購付定金,注意查實房源信息;簽協(xié)議,要看清違約條款。

    查看全文↓ 2024-06-24 23:48:49
  • 131****8139

    簽訂認購前,務必核實房源信息真實性,明確定金金額、支付方式及退還條件。簽訂金協(xié)議時,注意協(xié)議條款的完整性和合法性,特別是違約責任部分。保護自己權益至關重要。

    查看全文↓ 2024-06-24 23:29:28

相關問題

  • 簽訂認購書時不少購房者不會注意到里面的定金,也不知道還有一種說法是訂金,也不知道認購書到底該不該簽和是不是必須要簽署的。 房屋認購書是預約合同,內容一般是商品房買賣雙方對準備交易的房屋有關事宜進行的初步確認。在房屋認購書中,開發(fā)商承諾在一定期間內不再將房屋轉受給除認購人以外的第三人,而認購人則保證在一定期間內與開發(fā)商能夠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為了保證房屋認購書中購房者能夠履行購買行為,開發(fā)商一般會要求認購人繳納約定數(shù)額的定金。如一方違反房屋認購書約定的合同義務,則認購書發(fā)生法律制約效力。認購人違約的無權要求開發(fā)商返還定金。開發(fā)商違約的,將向認購人幾倍返還定金。 一、認購書的法律效力不可小看 購房者在買房時,往往會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會先簽訂房屋認購書。有些購房者認為,房屋認購書與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同,它只具有確定雙方買賣意向的作用。但實際上,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簽訂正式的房地產(chǎn)買賣、預售等合同前簽訂了意向書等,如果是雙方的真實意愿,而且權利義務內容又不違反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那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所以在簽訂時絕不能疏忽大意。 二、簽訂商品房認購書需注意事項 1、簽約前首先要認真閱讀認購書條款,好先研究《商品房買賣合同》,看合同中是否涉及到霸王調侃,然后再決定是否簽認購書; 簽訂認購書之前要求出賣人提供正式的、供簽約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文本。認真研究出賣人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文本,全面、細致地與出賣人就合同條款及其他重要的事項,確認自己能夠購買房屋和將來能夠順利履行合同后,再決定簽訂認購書。 2、不要約定給付定金。 在簽訂認購書時,如果不是很確信能夠購買該房屋時,好不要約定給付定金,可以約定支付“訂金”或者預付款。同時應明確約定如因任一方的原因而不能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金(預付款)應全部返還,發(fā)現(xiàn)《認購書》包含“所收款項予退還的內容,一定要謹慎力爭將此類條款刪除。 “訂金”及“定金”一字之差說道多 其實,購房者在簽訂房屋認購書時有很多說道,必須逐條閱讀和考慮之后再做定奪,比如認購書上有“定金”及“訂金”之分。在法律上,“定金”對合同的成立、履行起擔保作用,具有特定定金的規(guī)則:給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就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而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則應該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就不同了,它不對合同起擔保作用,給付訂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返還“訂金”,接受訂金的一方不履行義務也不必雙倍返還“訂金”?!岸ń稹钡臄?shù)額一般在5000到1萬元之間,**終以雙方的協(xié)商為準。 3、簽訂《認購書》并非必經(jīng)程序。購房者可直接與開發(fā)商就《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合同全部附件(包括補充協(xié)議)等內容進行協(xié)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相關的法律文件對此并沒有明文規(guī)定購房前必須簽訂房屋認購書,簽訂認購書并不是房屋買賣的必經(jīng)程序,簽與不簽取決于購房者和開發(fā)商的洽談。 4、把“口頭承諾”寫進認購書。銷售人員往往會以“內部價格”、“保留房”“特價房”等許諾引誘購房者先簽訂《認購書》,但有時優(yōu)惠內容難以兌現(xiàn),為了防止口說無憑建議將這些內容明確寫入《認購書》并明確約定一旦這些約定不能實現(xiàn)的后果。只有這樣,才能減少因簽訂認購書和交付定金而產(chǎn)生的糾紛。 5、對于物業(yè)、房屋裝修以及相關費用的收取應在認購書中有明確規(guī)定。 三、如何退定金 退定金是有一定條件的,即因合同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方可退定金,另外,必須是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來簽合同,要想退定金必須要證明這一點。購房人可以通合同條件談判時雙方修改的記錄來證明,也可以通過雙方談話的錄音來證明。有些購房者本身不想要此房屬于違約行為,但也通過增加補充協(xié)議的方式達到了退定金的目的。另外,對于內部認購等無銷售許可證或產(chǎn)權證的項目,因本身不具備銷售條件,因此任何情況下定金都可退,無需做大量的取證工作,直接起訴即可。 以上是對簽訂認購書的詳細解答。購房者買房前要維護好自身利益,在簽訂認購書的時候就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買不買房是自愿的,但是定金是需要按照法律法規(guī)來執(zhí)行的。

  • 售樓員在銷售房屋時,往往只會告訴購房者所購置房屋的總價,然而在房屋的總價中并不包括放款以外還需要交納的其他各種費用,如契稅等。一般情況下,確定買房后,要求先簽訂《認購書》,并交納一定的“定金”在很多樓盤銷售期房時很常見。“定金”和“訂金”,一字之差,但是意義卻有很大的不同。購房者在購房前一定要注意《認購書》中簽訂的付款項的性質是“定金”還是“訂金”。今天就給大家來說說這“定金”與“訂金”到底區(qū)別有多大。 定金是法律上的擔保形式 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較嚴格的界定。定金在《擔保法》上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擔違約責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質是違約定金,并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也就是說,交付定金后,購房者與開發(fā)商在約定期限內簽訂了正式的購房合同,那么定金可以充作價款或由購房者收回。如果因為購房者的原因沒有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定金歸開發(fā)商所有,購房者無權收回;如果開發(fā)商違約,應雙倍返還購房者定金。 訂金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 訂金在法律上沒有嚴格的界定。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也是不規(guī)范的,在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是一種購房者給開發(fā)商單方面的保證,如果開發(fā)商違約,只需要退回訂金;如果購房者違約,開發(fā)商就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訂金和定金的區(qū)別是什么?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shù)額的貨幣,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xiàn)。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shù)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后,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相比之下,“訂金”雖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簽合同時,卻經(jīng)常使用。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徑庭。合同中,如果寫的是“訂金”,一方違約,另一方無權要求其雙倍返還,只能得到原額。 有些個人和企業(yè)利用人們法律知識的欠缺,在訂立合同時,故意設下陷阱,將定金寫成“訂金”,以逃避法律制裁。為避免損失,與他人簽合同時,一定要留點神,看準了。

  • 如果買方向賣方支付定金,那就要簽訂定金協(xié)議,這時要注意什么?買方需要支付一些錢款作為定金給賣方,那就需要簽訂定金協(xié)議,買方應該注意好六點才行。 很多人在買房時都會被要求支付一定的錢款作為定金,以此作為擔保,不過這時買房就一定要記得簽訂定金協(xié)議,只有這樣才能夠保障自己的權益,并且可能在出現(xiàn)糾紛時拿回自己的定金。那么在簽訂定金協(xié)議時,需要注意些什么問題呢? 一、謹慎訂立定金條款 一般來說,在購房合同中有著已經(jīng)規(guī)范過的定金條款,但是并不具有強制性,只具有指導性,雙方可以協(xié)商決定是否訂立定金條款,如果買方覺得有特別的定金條款需要進行約定,并且獲得了賣方同意,那就可以寫入?yún)f(xié)議當中。 二、注明不履行合同的情況 買賣雙方要記得在定金條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體情形,因為并不是說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中的任何條款,都要適用定金罰則。當賣方拒絕履行債務,賣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或者是賣方的違約行為造成合同目的不能達到等情況,可以用定金罰則進行懲罰,但是如果買方只是晚了幾天支付房款,那就不適宜用定金的罰則規(guī)定。 三、了解合同履行能力 雖然已訂立了定金條款,買賣雙方應該在完成定金支付之前,就充分了解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買方認為自己可能沒有能力履行合同,那就不要交定金,因為一旦支付了定金,合同就會生效,買房就需要承擔責任。 四、分清定金和預付款 預付款同樣是預先支付,但它的性質與定金完全不同。預付款是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的行為,不起擔保債務履行的作用,當一方當事人違約時,預付款可以抵沖損失賠償,并且不存在罰則問題,所以要分清定金和預付款的區(qū)別。 五、全面了解房屋狀況 購房者在看房時要全面了解房屋狀況,包括房屋本身的結構、裝修、戶型、樓齡,周邊配套、市政設施、物業(yè)管理水平等等。另外,還要查看水電費、煤氣費、電話費、有線電視費、管理費等費用是否已繳清,對于拖欠的費用如何解決等問題,等看好了房再考慮是否支付定金。 六、謹防掉進定金陷阱 購房者在簽訂定金協(xié)議時要注意查看內容,防止某些中介或者賣方利用定金和濫用定金條款謀取不正當?shù)睦?。此外,有的中介或者賣方利用購房者缺乏相應的購房知識和經(jīng)驗,在某些條款內容上設下陷阱,故意讓買方違約,因此要多加小心。

  • 通常房地產(chǎn)開發(fā)商在認購書中有這樣的條款,買房應該在簽訂認購書多少之日起買房,否則的話不給退還。建議,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的時候,將這個條款改為買房應當在簽訂認購協(xié)議之日起多少日之內前來與賣房商談正式合同,如因對合同條款的分歧導致合同未能簽署,所收的定金應予退還。這樣對購房者應該是比較有利的。 

    全部2個回答>
  • 鑒于《認購協(xié)議書》獨特的法律地位,以及現(xiàn)階段對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的界定尚不明晰,在實際生活中由于簽訂該協(xié)議所引發(fā)的糾紛正日漸增多。對于購房人來說,簽訂《認購協(xié)議書》是購房過程中值得重視的一個環(huán)節(jié)。簽訂認購書注意事項有哪些? ·怎樣認識“定金” 筆者近來在辦理有關商品房買賣的業(yè)務中,遇到一個較為普遍的問題,即購房者與開發(fā)商正式簽訂買賣合同之前所預繳的定金,在購房者與開發(fā)商**終沒能達成買賣協(xié)議或購房者因種種原因放棄所認購的房屋時,能否要求開發(fā)商返還的問題。具體情形大致分為兩種:一是開發(fā)商在物業(yè)正式開盤前,以內部認購的方式開始發(fā)售,認購期間的價格要比正式開盤后便宜一些,有的還以打折或**等方式促銷。購房者在價格優(yōu)惠的誘惑下簽了《認購協(xié)議》并繳納了定金;二是正式開盤后,購房者在正式簽合同前與開發(fā)商簽訂了《認購書》并繳了定金,在正式簽合同時,因某些條款與開發(fā)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開發(fā)商拒絕簽訂購房者提出的補充條款,購房者提出退房,而開發(fā)商拒絕返還定金。 對于第一種情況,沒有正式開盤多因為某種手續(xù)未辦理妥當,或因國有土地使用證在制作過程中,或因銷售許可證未正式下發(fā),那么這一時期購房者所繳的定金應當返還,因為所銷物業(yè)不具備商品房正式上市的法定條件,《認購協(xié)議》不受法律保護。對于第二種情況,筆者認為要對定金的性質予以界定,如果構成經(jīng)濟合同法意義上的定金就不能返還,如果不構成就應予返還。定金是保證合同履行的擔保方式之一,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給付對方一定數(shù)額的款項。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性質和作用一是證明合同的成立,二是保證合同的履行。筆者認為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時所交的“定金”不是法律意義的定金,因為合同尚未正式簽訂,合同沒有成立何來定金?所以開發(fā)商在購房者認購時約定“定金”不予返還是沒有法律根據(jù)的。 認購是開發(fā)商促銷和保障銷售的一種方式,做得好確實有利于房屋的快速銷出。但房屋銷售好的根本原因還在于其質量、位置、價格和交通等等條件。一些質量好價格又可接受的樓盤就沒有所謂“定金”不予返還的約定,比如今日家園。相反認購時交定金不予返還的約定,大有強買強賣之嫌,倒不利于房屋的銷售。為了減少這方面的糾紛,今后開發(fā)商應免去這樣的約定,購房者在買房時也要慎重考慮,別輕易交所謂的“定金”。 ·簽訂《認購書》前應當心訂金風險 購房者往往先通過廣告或銷售人員的介紹感覺某處樓盤比較好,有購買的意向,這時,售房人員會要求您先交納200~500元的“小訂”。并承諾,交款后,可以為您保留3~5天的房號,在這幾天內,如果您決定購買此房,就要交納1萬元或2萬元不等的定金,即“大訂”,并簽訂《認購書》,然后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雙方簽訂房屋預售或銷售合同。實踐中,購房者如果在交納“小訂”后不愿購買此房,開發(fā)商一般會很痛快地將錢款退還給購房者。 由于購房者不明白此種“小訂”和“大訂”的區(qū)別,往往認為交納“大訂”后,在簽訂正式合同前如果不愿購房或不能就購房協(xié)議與開發(fā)商達成一致,“大訂”依然可以退還。但當要求退款時,卻被告知該定金不予退還。特別是有些開發(fā)商的廣告宣傳與實際狀況存在較大差距,使購房者不愿再購買時,爭議比較多。 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當前法律界也存在著不同的意見。 有的觀點認為,《認購書》是購房者保證按時與開發(fā)商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如果不能按時簽訂此合同,則應該承擔違約責任,所以“大訂”應該屬“定金”性質。如果購房者交了定金之后改變主意決定不買,賣房者有權以購房者違約為由不退定金;如果賣房者將房屋賣給他人,應當向購房者雙倍返還定金。 有的觀點則認為,《認購書》是在購房者與開發(fā)商就房屋買賣的意向初步達成協(xié)議后,準備進一步協(xié)商前簽訂的臨時認購協(xié)議,通常的做法是在約定面積、房屋單價及總價款后,約定一個期限,買方需在此期限內與賣方簽署正式合同。買方支付訂金即取得在此期限內的優(yōu)先購買權,在約定的時間內,賣方不得將該房屋售予他人,所以“大訂”應該是“訂金”。 所謂“定金”,既是一種重要的擔保方式,又是一種違約責任的形式。是指債權債務關系中,為了擔保債的履行,一方當事人在債務未履行之前先行交付給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shù)額的貨幣。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能履行規(guī)定的義務,可以定金形式承擔違約責任?!睹穹ㄍ▌t》、《合同法》和《擔保法》等均有專門規(guī)定。從法律規(guī)定的定金罰則來看,定金為解約定金,即交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同時,定金也具有證約定金的性質,即具有證明合同成立和存在的作用。此外,因為定金于債務履行后可以抵作價款,所以定金也就具有預先給付的性質,這是定金與訂金的相同之處。 而“訂金”一詞在法律上沒有明文的規(guī)定,它在生活中往往“定金”相混同,有時因為筆誤或認識上的不清,往往將“定金”寫成或說成是“訂金”. “訂金”與“定金”的債務性質完全不同,“訂金”屬于預付款性質,它不起擔保作用。賣方違約,買方無權要求其雙倍返還,只能得到原額。如買方?jīng)Q定不購買,賣方應將認購金退還;但如果買方超過規(guī)定期限以后才決定不購買,認購金就作為對賣方保留房號期間損失的賠償,不退給買方,因此,“訂金”有時也被稱為認購金、誠意金。 由于“訂金”與“定金“的法律后果不同,買賣雙方應當對尚未簽訂正式合同的后果、簽訂正式合同的**后期限、房間預留的期限以及開發(fā)商違約時是否雙倍返還等問題加以明確或溝通,以避免糾紛。 同時,如果購房者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去與賣房者簽訂合同,但因購房合同或補充協(xié)議的具體條款使雙方發(fā)生爭議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致使購房者不能認購房屋的,此責任不應由購房者獨自承擔,發(fā)展商應當退還“訂金”。否則,購房者交納了此筆費用后,一旦與開發(fā)商不能就正式合同達成一致意見,就要受到嚴重損失,這對購房者是不公平的。 因此,購房者在買房前一定要注意《認購書》的約定內容,分辨清楚是“定金”還是“訂金”,留意“定金”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