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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港南山小區(qū)什么時候交房好呢?誰能說說呢?

136****3648 | 2019-08-24 16:25:56

已有4個回答

  • 154****3222

    是啊,什么時候得住還是個未知數(shù),到十一國慶節(jié)了房產局還沒有通知入住,等了都整整一年了,這樣子對得起低收入的老百姓嗎

    查看全文↓ 2019-08-24 16:26:19
  • 147****0427

    今天問了,說是16年十一前,然后我親自前往南山小區(qū)查看,裝修硬化綠化已完成。估計在等驗收。

    查看全文↓ 2019-08-24 16:26:14
  • 155****6702

    2房兩廳,盛世名門后面,要嗎,7樓,沒裝修,7月底份剛交房~百分百全新

    查看全文↓ 2019-08-24 16:26:08
  • 155****9101

    南山公園 20塊(可能是**近的報價) 可乘8路公交車馬草江公園 免費(屬御林花園小區(qū)) 可乘3、5、6路公交車東湖公園 免費(屬廣匯東湖城小區(qū)) 沒有公交車**

    查看全文↓ 2019-08-24 16:26:04

相關問題

  • 建議去鄭州天河路經濟適用房裕園小區(qū)實地考察一下。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tǒng)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征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房相對于商品房具有3 個顯著特征: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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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房時間要問開發(fā)商或者售樓處才行其它人無法回答,即便回答了也不權威。一般購房合同里面肯定有寫明交房的時間該合同約定的日期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延期不交房也會有相應的責任劃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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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交房指的是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開發(fā)商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期限內將符合約定交付條件的住宅交付于買受人的行為。該合同約定的日期具有法律效力的。標志著小區(qū)物業(yè)管理建設正式啟動,物業(yè)管理企業(yè)和業(yè)主、用戶共同管理和相互監(jiān)督局勢已然形成。二、具體的房屋交付使用時間在買賣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里應該有明確的約定日期的,可以翻看購房合同里的具體約定時間。如果開發(fā)商如期未交付使用的話,開發(fā)商屬于違約行為。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出賣人延期交付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三、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shù)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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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運現(xiàn)代城 登記名福潤軒,2013年8月樓盤開盤的時候,由于其地段好,樓盤銷售特別火爆,該項目原屬于保利一個老板的項目,但是因為債務問題轉讓給小額貸款公司老板,遺留一堆債務問題,其中新開發(fā)商和建筑商之間的債務產生矛盾,樓盤被抵押產生的債權人催債問題,導致樓盤2014年初停工。后來經過業(yè)主維權和政府介入,2014年9月樓盤復工,造了4個月后過年,由于工程款拖欠問題,再次停工7個月,2015年8月又恢復施工,施工過程中各個施工隊沒有收到應付的工程款,紛紛出工不出力,來一兩個人做做樣子,工程進度緩慢,9月樓盤再度開盤,開發(fā)商為了賣樓盤趕緊搞綠化,工地上表現(xiàn)出熱火朝天施工的樣子,其實此時矛盾重重已被掩蓋,開發(fā)商欠各個工程隊的施工款未支付,還有一個嚴重的問題就是電力工程施工費用一千一百多萬元,一直欠著還未支付給供電局(目前還未繳納),電力工程施工費一天不繳納,供電局就不會安排施工,其它民營公司是不可以施工的。從2011年開工以來,到2013底,樓盤主體工程已經全部完成,讓人感覺樓盤絕對不會爛尾的,但是2014年整年外掛還沒造好,2015年外掛基本好了,綠化卻稀稀拉拉搞了幾個月還沒搞好,本來2015年12月8號就是交房日期,12月初業(yè)主接到交房延期通知書,告知由于不可抗力,交房延遲到2016年6月31號前,2016年新年過后三月份了,其它工地都早就開工了,現(xiàn)代城小區(qū)沒有一個人干活,據說各個工程隊年前沒收到工程款沒有一個到場施工的。接著售樓處告知買房者現(xiàn)代城小區(qū)2016年12月底交房!產監(jiān)處網站的交房日期也改為2016年12月底交房!目前工程只剩下綠化和電力工程沒施工,相關人員說只要資金跟得上,兩個月就能完工?,F(xiàn)在據說資金還有兩千來萬的缺口,開發(fā)商和投資方扯皮,誰也不愿再投資,只想套現(xiàn)走人。從工程量和交房日期一再拖延來看,開發(fā)商是不準備造好房了,只想套住下一批不明真相的購房者然后金蟬脫殼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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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交房指的是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開發(fā)商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期限內將符合約定交付條件的住宅交付于買受人的行為。該合同約定的日期具有法律效力的。標志著小區(qū)物業(yè)管理建設正式啟動,物業(yè)管理企業(yè)和業(yè)主、用戶共同管理和相互監(jiān)督局勢已然形成。二、具體的房屋交付使用時間在買賣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里應該有明確的約定日期的,可以翻看購房合同里的具體約定時間。如果開發(fā)商如期未交付使用的話,開發(fā)商屬于違約行為。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出賣人延期交付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三、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shù)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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