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法定的不可抗力以及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外,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內,開發(fā)商未能將房屋交付業(yè)主使用的,開發(fā)商要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渡綎|省商品房銷售條例》規(guī)定: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按期交付商品房;遲延交付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經催告在三個月內仍未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賠償由此給買受人造成的實際損失。
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是什么?。?/h1>
133****1070 | 2018-12-04 16:39:00
已有5個回答
-
144****1049
約定的逾期交房違約金都要依約支付,除非開發(fā)商存在免責事由,如地震、戰(zhàn)爭等這些由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原因,并及時履行了告知義務,則可以不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查看全文↓ 2018-12-04 16:40:08
如果對逾期交房的違約金如何計算沒有作出明確的約定,就應當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買受人所購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來確定; 如果開發(fā)商逾期交房不存在免責事由,則開發(fā)商需承擔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責任,包括開發(fā)商支付逾期違約金和在一定條件下、達到一定期限時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等。通常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開發(fā)商支付逾期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條件及購房者解除合同的條件都有約定,這時則應按合同約定。
三、商品房買賣中,面積誤差比絕對值3%(含3%)的規(guī)定?!端痉ń忉尅芬?guī)定,房地產開發(fā)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房戶請求解除合同的,法律不予支持。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房戶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房戶同意繼續(xù)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房戶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fā)商承擔,所有權歸買房戶;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房地產開發(fā)商返還買房戶,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fā)商雙倍返還買房戶。
四、惡意欺詐,房產商將負懲罰性賠償責任?!端痉ń忉尅返?條規(guī)定,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房戶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1倍的賠償責任: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五、三種類型房屋不適用《司法解釋》。政府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單位集資房、個人所有的私有房等三種因其不能自由買賣,其交易要受到國家政策的調整,不適用《司法解釋》?!端痉ń忉尅穼⑵湔{整的范圍明確限定為商品房買賣行為,
六、房屋質量太差可解除合同或者要求開發(fā)商要負責按期修復?!端痉ń忉尅芬?guī)定,如果購買的商品房因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房戶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如果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承擔修復責任;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房戶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承擔。(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房戶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也應該支持)。 相關閱讀: 購房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該如何調整?
答: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更多]
-
151****1539
不少開發(fā)商由于在商品房建設過程中存在各種原因,造成項目無法如期竣工,進而導致無法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買方交房。有的開發(fā)商為了降低逾期交房的違約金,于是在交房前不讓業(yè)主先看房,而是要求業(yè)主先簽字同意收房,才可以看房,這種做法實際上等于看房即是收房。有的買方收房后發(fā)現(xiàn)房屋有嚴重的質量問題或者小區(qū)配套設施跟不上,導致無法正常居住,因而,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追究開發(fā)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有的買方收房后要求重新把房屋退還給開發(fā)商,并要求開發(fā)商將房屋驗收合格及配套設施完善后,再來通知收房。不少法院和仲裁機構對此類案件的做法是,開發(fā)商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金截止日到業(yè)主收房那天的前一天,買方收房后開發(fā)商就不再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了,理由是業(yè)主既然簽字同意收房了,那么就表明已經接受開發(fā)商在這種情況下的交付了。這種做法有欠妥之處。它使得買方面對開發(fā)商以這種方式交房時,往往面臨兩難抉擇:如果接受,那么看房后要是發(fā)現(xiàn)商品房質量不合格或者其他不符合約定的情況,就無法追究開發(fā)商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如果拒收,那么要是商品房質量合格是的,且其他方面也符合約定,業(yè)主將可能反被開發(fā)商追究逾期收房的商品房保管費。那么,如果買方接收了開發(fā)商交付的不合格商品房后,仍要追究開發(fā)商的逾期交房違約責任,有法律依據嗎?第一,交付竣工驗收合格的房屋是開發(fā)商的法定義務?!督ㄖā返诹粭l規(guī)定,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另外,《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也規(guī)定,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二,交房房屋并不免除開發(fā)商承擔違約責任。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一百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綜上所述,如果買方接收了開發(fā)商交付的不合格商品房后,仍可以追究開發(fā)商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查看全文↓ 2018-12-04 16:40:01
-
142****3412
1/我國《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條二款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合同法》在賦予當事人以約定違約金自由的同時,又規(guī)定了當事人得就違約金數額主張調整,但法院不能主動進行調整。但特殊情況下,如一方在缺席審理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法律授予的職權,同時考慮到公平原則的實現(xiàn),可以對違約金偏高或者偏低的情況依法做出調整?!?br/>2、合同法**根本一個原則是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條款不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合法權益,存在隱瞞事實、利誘、脅迫等前提存在情形,法院應**大限度尊重締約雙方意思表示,確認合同效力。
查看全文↓ 2018-12-04 16:39:54
3、違約金計算方面,1999年2月12日,《**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規(guī)定: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fā)布的銀發(fā)〔1996〕156號《關于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guī)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2000年11月13日,《**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將**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8號批復中“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fā)布的銀發(fā)〔1996〕156號《關于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guī)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的內容刪除。
此后,**高人民法院再未有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的相關規(guī)定,按照目前利率狀況,每日萬分之五并未超出國家標準,故此開發(fā)商此違約金計算不違法,但基于開發(fā)商違約,只按照每日萬分之一承擔賠償責任,在購房者違約開發(fā)商主張賠償是,可以以違法權利對等,公平原則請求法院予以調整。
4、根據你方與開發(fā)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合同條款約定價格為基準計算違約金,沒有約定將貸款利息計算在內,則開發(fā)商不能以此進行主張。 -
155****8573
你好,開發(fā)商延期交房違約金,根據你與開發(fā)商簽訂的合同約定來賠償。每天按房款的萬分之五賠償。是按照全部房款還是**房款約定不清楚。建議先協(xié)商解決。按照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查看全文↓ 2018-12-04 16:39:46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
155****7498
按逾期時間,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看你自己的合同,有一條是開發(fā)商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合同繼續(xù)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guī)定的**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該比率應不小于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查看全文↓ 2018-12-04 16:39:41
(1)逾期不超過 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guī)定的**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
第九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guī)定的特殊情況外。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 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合同繼續(xù)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后,看是怎么約定的
相關問題
-
答
-
答
逾期交房違約金一般是按日計算的,開發(fā)商每逾期一日并產生一日的違約金,違約越久,違約金總數會越多。在訴訟時,開發(fā)商會援引《民法通則》、《**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以違約金過高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違約金數額。 按照《合同法》以及**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出賣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二、開發(fā)商延期交房要分情況處理 (一)正常延期交付的處理: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施工遲延、相關政府手續(xù)辦理遲延、市政配套遲延等導致的房屋交付逾期。這種情況下,業(yè)主完全可以選擇等待,并要求開發(fā)商按合同承擔延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這里提醒業(yè)主,如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不能彌補你的經濟損失(以房屋的正常市場租金作為參照),你可以要求開發(fā)商賠償你的經濟損失。 (二)非正常延期交付的處理:非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開發(fā)商經濟實力、相關政府手續(xù)違法且無法辦理等,如不幸發(fā)生上述情況,建議業(yè)主立即退房,如開發(fā)商負債已經超過其資產,業(yè)主還可以向法院申請開發(fā)商破產,以**大限度的保護業(yè)主的利益。
買賣商品房時,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責任是如何確立的?答開發(fā)商逾期交房,首先1.要看開發(fā)商是否存在免責事由,即開發(fā)商是否遇到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如果開發(fā)商逾期交房是因為發(fā)生了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并及時履行了告知義務,則開發(fā)商可以不承擔逾期交房的責任。2.如果開發(fā)商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發(fā)生了約定的免責事由告知購房者,開發(fā)商仍要承擔逾期違約責任。3.如果開發(fā)商逾期交房不存在免責事由,則開發(fā)商須承擔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責任。這個責任包括開發(fā)商支付逾期違約金和在一定條件下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通常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對開發(fā)商支付逾期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條件及購房者解除合同的條件都有約定,原則上應按合同約定辦理。4.如果雙方在開發(fā)商支付逾期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方法上沒有約定時,則據**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規(guī)定: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答賣方逾期交房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合同約定的入住期日到來時,賣方未能完工并通知購房者入住;一種是房屋實際并未完工,未達到入住條件,賣方為按合同期日辦理入住,也通知購房者入住。 一般而言,針對第一種情況直接約定逾期交付期間的違約金即可,但為防止出現(xiàn)第二種情況,買賣雙方為入住條件發(fā)生爭議,賣方拖延不解決,買方又未能按時辦理入住,導致更多的糾紛,因此,買賣雙方應明確約定: (1)賣方向買方交付房屋即通知買方入住時,應達到雙方約定的基本入住條件,首先,由賣方向買方交付《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使用說明書》;其次,賣方承諾通水、電、氣的,應全部開通,提供的房屋裝修標準也應按合同約定達標;否則,視為未達到入住條件,入住日期按雙方約定的一定期限順延,該期限內賣方應達到入住條件;否則視為違約、賣方逾期交房; (2)賣方行為已構成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按房價款的一定比例(如萬分之三)作為違約金,直到賣方實際交付之日止,逾期超過一定期限的(如3—6個月),則買方有權解除合同,賣方除應向買方退還房價款本息外還應雙倍返還定金,支付逾期期間的違約金。
答一般是要他違約金啊~
全部2個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