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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商品房時,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責任是如何確立的?

145****6992 | 2013-02-19 16: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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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2****4996

    開發(fā)商逾期交房,首先1.要看開發(fā)商是否存在免責事由,即開發(fā)商是否遇到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如果開發(fā)商逾期交房是因為發(fā)生了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并及時履行了告知義務,則開發(fā)商可以不承擔逾期交房的責任。2.如果開發(fā)商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發(fā)生了約定的免責事由告知購房者,開發(fā)商仍要承擔逾期違約責任。3.如果開發(fā)商逾期交房不存在免責事由,則開發(fā)商須承擔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責任。這個責任包括開發(fā)商支付逾期違約金和在一定條件下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通常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對開發(fā)商支付逾期違約金數(shù)額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條件及購房者解除合同的條件都有約定,原則上應按合同約定辦理。4.如果雙方在開發(fā)商支付逾期違約金數(shù)額的計算方法上沒有約定時,則據**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規(guī)定: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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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

  • 如果合同有約定按照合同約定的處理處理方式要求開發(fā)商承擔違約責任了;乳溝沒有約定,可以要求因延期交房給買受者造成的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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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開發(fā)商以書面形式通知購房者在約定時間內對房屋進行驗收交接。二、業(yè)主持入住通知要求的證件及其他相關資料,在入住通知要求的期限內到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指定的地點,查驗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依法應當取得的書面文件。(如兩書一表);兩書是指《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一表是指《竣工驗收備案表》;三、關注面積問題,索要《面積實測表》,向開發(fā)商了解公攤面積大小及組成;四、業(yè)主請專業(yè)人員對房屋質量仔細檢查,記錄問題,并詳細填寫驗房單;五、驗房后業(yè)主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以下對策:若商品房存在法定或約定的可以退房的質量問題或存在解除購房合同的其他情形,買受人應決定是否退房,并在約定的期限內書面通知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若商品房存在未達退房條件的質量問題或未達到約定標準,買受人可將商品房存在的質量問題或未達到約定標準的內容書面遞交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由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在一定期限內逐項予以修復或賠償。六、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對商品房存在的質量問題逐項予以修復或作出修復書面承諾并經買受人查驗同意后,雙方根據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結算房款。七、買受人向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交納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其他費用。八、業(yè)主簽署《房屋驗收交接單》,從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或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指定的第三方處領取房屋鑰匙。九、業(yè)主向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依法選定的前期物業(yè)管理企業(yè)交納物業(yè)管理費,并辦理物業(yè)管理的相關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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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延期交付糾紛的處理1.出賣人的交付房屋義務(1)“交付”是指對房屋的轉移占有《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對于房屋的交付,**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惫试瓌t上,交房僅僅意味著對房屋的移轉占有。由于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以產權過戶登記為要件,與動產所有權的移轉以標的物交付行為的完成即意味著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完全不同。因此,房屋的交付只是房屋買賣合同履行行為的一部分,完整的履行行為應當包括出賣人交付房屋于買受人并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的行為。房屋交付與房屋所有權移轉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履行行為,應當予以區(qū)分。當然,按照上條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交付使用”不僅是轉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時要移轉房屋所有權的,就應當按照約定來確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在此約定下,出賣人不僅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房屋移轉給買受人占用,而且還應當將房屋的所有權移轉于買受人,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當事人僅約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時間,而未明確約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出賣人只要在約定的期限內將房屋移轉給買受人占用,即“交鑰匙”,就應認定出賣人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義務。(2)交房必須達到法定的以及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交房,并不能簡單地從字面理解出賣人在約定的時間將房屋轉移于買受人占有。交房必須達到交付使用條件。交付使用條件,指的是房屋具備了按照房屋的性質、用途使用的完整功能。在非商品房買賣情況下,由于非商品房通常不是新建房屋,往往具備了一般的交付使用條件,所以其交付使用條件的具備,主要看當事人是否對房屋的交付使用條件有特殊的約定。在商品房買賣情況下,由于商品房通常系新建,新建房屋要具備按照房屋的性質、用途使用的完整的功能常常需要一個過程,因此,應主要考察房屋是否具備了完整的使用功能。一般來說,新建商品房具備完整使用功能需要兩個要件:房屋已經完工。主體結構已封頂、完工,房屋的外裝修已完成;房屋的基本配套設施,如水、電、暖氣、電梯等已經可以使用。出賣人就出售房屋已取得政府有關部門的竣工驗收手續(xù),并能在交付時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以及《住宅使用說明書》。2.延期交房的認定原則上,出賣人不能在約定時間交付房屋便構成延期交房。但在下列情況下,不構成延期交房:(1)因不可抗力對按時交付產生影響。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當事人延期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的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的出現(xiàn)對房屋的正常交付產生重大影響,造成出賣人可能延期交房的,出賣人可因此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是,出賣人應在合理時間內對買受人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否則構成延期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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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購買商品房需要辦理的手續(xù):(1)確認開發(fā)商是否是有合法手續(xù)的房地產公司;(2)簽訂認購書;(3)簽訂合同;(4)辦理預售登記及轉讓;(5)辦理入??;(6)產權過戶、領取產權證。購買商品房要注意的事項:近年來,房地產項目不合法的投訴是一大熱點,核實開發(fā)商提供的資料,保證五證俱全,是挑選房屋時要特別關注的。這“五證”包括:(1)規(guī)劃部門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2)國土部門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3)《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證明開發(fā)商已交納了土地出讓金,擁有產權保障);(4)建設部門的《建設工程許可證》;(5)國土部門的《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為了明確開發(fā)商的用地是否是出讓土地,購房者應重點審查下列文件:(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2)《國有土地使用權證》;(3)繳納地價款的有關憑證。需要明確的主要內容有:位置、面積,土地用途,出讓地價款(包括土地出讓金和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的數(shù)額及繳納情況,投資開發(fā)的期限,土地使用和規(guī)劃條件。應特別注意的是:(1)正式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應同時加蓋人民政府公章,和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公章;(2)土地證上應加蓋“有償土地使用證專用章”;如果土地證上加蓋了“臨時土地使用證專用章”,則表明土地使用者未繳足地價款。(3)土地證不得擅自涂改。(4)土地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和開發(fā)商的名稱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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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購買商品房需要辦理的手續(xù):(1)確認開發(fā)商是否是有合法手續(xù)的房地產公司;(2)簽訂認購書;(3)簽訂合同;(4)辦理預售登記及轉讓;(5)辦理入?。唬?)產權過戶、領取產權證。購買商品房要注意的事項:近年來,房地產項目不合法的投訴是一大熱點,核實開發(fā)商提供的資料,保證五證俱全,是挑選房屋時要特別關注的。這“五證”包括:(1)規(guī)劃部門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2)國土部門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3)《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證明開發(fā)商已交納了土地出讓金,擁有產權保障);(4)建設部門的《建設工程許可證》;(5)國土部門的《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為了明確開發(fā)商的用地是否是出讓土地,購房者應重點審查下列文件:(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2)《國有土地使用權證》;(3)繳納地價款的有關憑證。需要明確的主要內容有:位置、面積,土地用途,出讓地價款(包括土地出讓金和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的數(shù)額及繳納情況,投資開發(fā)的期限,土地使用和規(guī)劃條件。應特別注意的是:(1)正式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應同時加蓋人民政府公章,和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公章;(2)土地證上應加蓋“有償土地使用證專用章”;如果土地證上加蓋了“臨時土地使用證專用章”,則表明土地使用者未繳足地價款。(3)土地證不得擅自涂改。(4)土地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和開發(fā)商的名稱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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