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宅基地的物業(yè)只可以私下交易,不能上市交易,也就是不能辦理過戶手續(xù)!地基也不可以買賣,現(xiàn)在的地基也辦不了更名,你們的協(xié)議有效,可以在原地基上重建!
全部9個回答>??農民宅基地政策有哪些細則?
146****0858 | 2018-11-27 16: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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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820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查看全文↓ 2018-11-27 16:56:09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guī)定:
第四十三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建住宅,必須符合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結合舊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山坡荒地,嚴格控制占用農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積限額為:
(一)城市郊區(qū)及鄉(xiāng)(鎮(zhèn))所在地,每戶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區(qū)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村莊建在鹽堿地、荒灘地上的,可適當放寬,但**多不得超過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三)山地丘陵區(qū),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戶面積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戶面積可以適當放寬,但**多不得超過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低于前款規(guī)定限額。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jù)本地具體情況,在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限額內制定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宅基地面積標準。
第四十四條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新房分戶的;
(二)原住宅影響村鎮(zhèn)規(guī)劃需要搬遷的;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農村確無住房的;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五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查,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
第四十六條 農村村民一戶有兩處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統(tǒng)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著物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由村民會議確定;也可以實行有償使用,但房屋損壞不能利用的,必須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對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應當依法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xù)。
二、《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fā)[2004]28號)規(guī)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三、國土資源部印發(fā)《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
(國土資發(fā)〔2004〕234號)規(guī)定:
為切實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fā)〔2004〕28號),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正確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節(jié)約使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現(xiàn)提出以下意見:
二、嚴格實施規(guī)劃,從嚴控制村鎮(zhèn)建設用地規(guī)模
(一)抓緊完善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各地要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修編工作,抓緊編制完善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按照統(tǒng)籌安排城鄉(xiāng)建設用地的總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總原則,合理確定小城鎮(zhèn)和農村居民點的數(shù)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guī)模。經批準的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予以公告。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在已確定的村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內,做好村鎮(zhèn)建設規(guī)劃。 -
138****7329
1、征地要評估社會穩(wěn)定風險
查看全文↓ 2018-11-27 16:55:56
試點明確4大任務;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
國土資源部部長、國家土地總督察姜大明表示:
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針對征地范圍過大、程序不夠規(guī)范、被征地農民保障機制不完善等問題,要縮小土地征收范圍,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圍;規(guī)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制度,健全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全面公開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guī)范、多元保障機制。
二是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針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權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和交易規(guī)則亟待健全等問題,要完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范圍和途徑;建立健全市場交易規(guī)則和服務監(jiān)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針對農戶宅基地取得困難、利用粗放、退出不暢等問題,要完善宅基地權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農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區(qū)域戶有所居的多種實現(xiàn)形式;對因歷史原因形成超標準占用宅基地和一戶多宅等情況,探索實行有償使用;探索進城落戶農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愿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 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發(fā)揮村民自治組織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針對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不健全,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之間利益不夠等問題,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國家與集體之間、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和相關制度安排。
2、非試點地區(qū)不要擅自行動
試點嚴格限制在經法律授權的縣(市)開展,確保風險可控
姜大明表示,改革試點的要求,一是堅持小范圍試點。統(tǒng)籌東、中、西部和東北地區(qū),兼顧不同發(fā)展階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鎮(zhèn)化綜合試點和農村改革試驗區(qū)中安排,選擇若干有基礎、有條件的縣或縣級市開展。二是堅持依法改革。試點涉及突破相關法律條款,需要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允許試點地區(qū)在試點期間暫停執(zhí)行相關法律條款。三是堅持封閉運行。試點嚴格限制在經法律授權的縣(市)開展,非試點地區(qū)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動,確保試點封閉運行,風險可控。 -
152****7910
農村宅基地國家政策都有哪些
查看全文↓ 2018-11-27 16:55:44
1、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中發(fā)[1997]11號1997年4月15日)
四、加強農村集體土地的管理要結合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qū),制定好村鎮(zhèn)建設規(guī)劃。村鎮(zhèn)建設要集中緊湊、合理布局,盡可能利用荒坡地、廢棄地,不占好地。在有條件的地方,要通過村鎮(zhèn)改造將適宜耕種的土地調整出來復墾、還耕。農村居民的住宅建設要符合村鎮(zhèn)建設規(guī)劃。有條件的地方,提倡相對集中建設公寓式樓房。農村居民建住宅要嚴格按照所在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依法取得宅基地。農村居民每戶只能有一處不超過標準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歸集體所有。
2、國務院關于促進節(jié)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fā)[2008]3號2008年1月3日)
(十七)鼓勵提高農村建設用地的利用效率。要在堅持尊重農民意愿、保障農民權益的前提下,依法盤活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按規(guī)劃穩(wěn)妥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整理,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農民住宅要符合鎮(zhèn)規(guī)劃、鄉(xiāng)規(guī)劃和村莊規(guī)劃,住宅建設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內空閑地、閑置宅基地。對村民自愿騰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購買空閑住宅的,當?shù)卣山o予獎勵或補助。
(十八)嚴格執(zhí)行農村一戶一宅政策。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完善人均住宅面積等標準,控制農民超用地標準建房,逐步清理歷史遺留的一戶多宅問題,堅決防止產生超面積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戶多宅現(xiàn)象。
3、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fā)[2004]28號2004年10月21日)
禁止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yè)建設。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zhí)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發(fā)[2007]71號2007年12月30日)
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zhèn)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搞房地產開發(fā)。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5、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推進農村宅基地復墾整理促進新農村建設意見的通知(陜政辦發(fā)[2007]155號2007年12月13日)
二、推進農村宅基地復墾整理的政策措施
鼓勵有條件的農民放棄宅基地進城鎮(zhèn)落戶。農民放棄宅基地后,不影響其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益,不影響其作為農民身份享有的原有政策待遇。對已在城鎮(zhèn)購置商品房定居或愿意進城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定居,并自愿退宅還耕且以后不再申請新宅基地的農民,按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積確定一定標準給予獎勵,獎勵方式可進行一次性貨幣獎勵或定期給予養(yǎng)老生活補助。復耕后的宅基地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開發(fā)整理專項規(guī)劃的前提下,將原宅基地和房屋由農民自愿協(xié)商后有償調劑給有條件申請宅基地建房的本村農民的,可視作放棄宅基地享受上述政策。具體獎勵標準和辦法由縣(市、區(qū))政府制訂。
引導農民向村鎮(zhèn)建設規(guī)劃區(qū)集中。經批準的新村建設規(guī)劃區(qū)建設用地,可將村莊規(guī)劃區(qū)內的承包地由村委會統(tǒng)一組織進行土地調劑。對愿意退出老宅基地進新村建設規(guī)劃區(qū)建造住宅的本村農民,可按規(guī)定為其報批宅基地。對需跨村進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和中心村建設規(guī)劃區(qū)居住的農民,在放棄并退出老宅基地的前提下,政府可提供國有土地。 -
145****7240
農村宅基地買賣3大原則
查看全文↓ 2018-11-27 16:55:33
1、農村宅基地買賣需進行權利(使用權)主體變更登記
《宅基地使用證》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是農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重要憑據(jù),如果宅基地房屋通過買賣轉移宅基地使用權(使用權主體發(fā)生變化),應當依照規(guī)定進行審查、批準,完成權利主體的變更登記。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房屋買賣,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xù),還要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變更。如果不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的變更,房屋根本就沒有發(fā)生轉移。
2、宅基地購買者的資格有限制
宅基地使用權主體應是該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與成員有直系親屬等身份或其他規(guī)定的身份。因經濟發(fā)展、人口流動等,原使用權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轉讓,但宅基地使用權的購買者(受讓主體),有資格限制。
宅基地使用權只可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由轉讓,如果轉讓給城市居民或其他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將不符合法定的條件。解決方法:轉讓時,購買者已經將戶口遷入本鄉(xiāng)或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3、轉讓后原則:“一戶一宅”
《土地管理法》明確規(guī)定,宅基地遵守“一戶一宅”的標準。雙方進行宅基地買賣是,應該滿足這個標準的限制。
二、宅基地買賣的注意事項是什么?
1、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概念: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民為建自有房屋對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權利。其權利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具有身份屬性,其在一定程度上有福利性質。
2、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
從受讓的主體上,可以分為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讓。
如果受讓方也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過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則應當認定買賣行為有效。因為根據(jù)《憲法》第十條,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其所有權屬于集體,而農民作為經濟組織的成員,対于宅基地擁有的是用益物權,即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其處分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后經過農村集體組織同意,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反之,則應認定其合同無效。也就是說,對于此種情況,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以及進行登記是轉讓有效的前提。
而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是無效的。理由是《憲法》第十條,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且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屬性,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法取得。
然而,在現(xiàn)實當中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形式主要表現(xiàn)為農村居民對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進行轉讓,根據(jù)《物權法》第六十四條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農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屬于農民個人所有,這一點不存在爭議。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受讓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則其有效無效的區(qū)分與前述情形一樣。
如果房屋買賣合同的受讓方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根據(jù)《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據(jù)此,似乎可以認定,轉讓房屋的協(xié)議是有效的,其實不然,理由是:根據(jù)《合同法》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 -
152****4493
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縮小土地征收范圍,探索制定征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圍,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guī)范、多元保障機制。
查看全文↓ 2018-11-27 16:55:21
政策解讀: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墒乾F(xiàn)實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為名征用農民集體土地,卻將土地用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項目建設等。而在對農民補償方面,國家規(guī)定土地補償費和土地安置補助費加起來,不超過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30倍。如果按照農業(yè)種糧的用途進行補償,按一畝平均毛收入1000元來算,每畝30倍才3萬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樓房,一平米就要賣5000元!
二、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入市范圍途徑。
政策解讀: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賣地,可是土地資源終歸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擴張過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邊的農村,這就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類似于村辦企業(yè)、工廠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與國有土地同權同價,農民可以利用出讓、租賃、入股等多種方式,實現(xiàn)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三、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探索進城落戶農民自愿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
政策解讀:試點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則是一戶一宅,未來針對歷史原因形成的一戶多宅或宅基地閑置,國家可能采取的措施會很簡單很暴力----征稅!超過標準、面積過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稅!對人均耕地少,二、三產業(yè)比較發(fā)達的地區(qū),原則上或不再進行單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過集中建設農村公寓、農民住宅小區(qū)落實一戶一宅。而對于那些在城鎮(zhèn)落戶的農民,他們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償退出,由村集體出資購買。河南省已經出臺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農村宅基地退出資金庫,對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請新宅基地的農民,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
相關拓展: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須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shù)卮逦瘯岢鰰嬗玫厣暾?。村委會應當在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并張榜公布,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給鄉(xiāng)鎮(zhèn)國土資源所初審。
二、現(xiàn)場勘查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xiàn)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審查建房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并制作勘查筆錄和審查意見書。
三、填申請表
國土資源所初審合格后發(fā)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
四、村委會審查
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xiàn)居住情況,由負責人簽字,同時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
五、審核上報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后完成審核并現(xiàn)場確定規(guī)劃用地范圍,并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上報縣人民政府。
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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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農村建設宅基地有補償嗎一看你們和村里簽了協(xié)議沒,有協(xié)議,按照協(xié)議辦;二看你們當?shù)卣欠癯雠_相關政策沒有,宅基地是免費提供還是按照建筑面積給與補貼。二、農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遷是分開補償“分開補償”,是指土地補償和地上附著物補償?shù)姆蛛x。宅基地屬于公有財產,其產權屬于村集體,由村集體分配給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可建立房子。當宅基地要拆遷的時候,涉及到兩種補償。一是宅基地補償,二是房屋補償。由于宅基地的產權屬于村集體,因此,這部分補償歸村集體所有,不會給在宅基地上的居住人。村民建立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私有財產,所以房屋補償屬于村民私人。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沒有另外的宅基地,那么村集體要給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讓村民在重分配的宅基地上建房子。三、補償標準征地的補償費分為兩種。其一,征用農村耕地的補償費。它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以及附著物的補償費。其二,征地的土地補償費。這一般是被征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6—10倍。四、宅基地及房屋補償標準及計算公式房屋拆遷償價由宅基地區(qū)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成。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宅基地區(qū)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宅基地區(qū)位補償價參照當?shù)仄胀ㄗ≌笇r,由區(qū)縣人民政府參照一定時間、一定區(qū)域內普通商品房住宅均價、城市規(guī)劃等綜合實際情況來確定。計算公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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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鎮(zhèn)戶口買不 可靠,有政策限制,農村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請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但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 已經達到或者超過標準的,不得再申請使用宅基地,也不得在農村購買住宅。但由于房地產繼承等原因形成的多處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則上不作處理,村民可以出賣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維持原狀,但不得翻建。房屋損壞后多余的宅基地應當依法收回。 農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取得農用地轉用手續(xù)。 農村村民宅基地經依法批準后,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逐級通知申請用地者,并組織監(jiān)督實施。住宅建成后,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進行驗收,并辦理土地登記,核發(fā)《集體土地使用證》。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宅基地收費標準要體現(xiàn)多用地多交費,少用地少交費的原則。宅基地面積以戶為單位計算,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批準占用的宅基地,超過各區(qū)、縣規(guī)定用地面積標準的部分,按超標準用地的收費標準核定收費;凡不按村莊規(guī)劃實施建設的用地收費,應高于符合規(guī)劃 的;經營性的用地收費應高于生活性的;出租地上物的用地收費應高于自己使用的;低于用地標準的應給予適當獎勵。 三、宅基地有償使用收費標準,由各區(qū)、縣人民政府根據(jù)當?shù)剞r民的承受能力,按下列幅度核定: (一)符合規(guī)定用地面積標準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土地每年○點一元至○點五元計費。屬于出租地上建設物或經營性的用地,可適當提高上述收費標準。 (二)超過規(guī)定用地面積標準的宅基地,用地面積標準以內的部分按上款計費,超出用地面積標準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年○點五元至五元計費。 四、宅基地使用費的核算方法: (一)每戶宅基地使用面積按實際占用數(shù)量累計計算。 (二)對超出用地標準多占的宅基地可采取分段累進遞增的收費辦法。 (三)對不符合申請使用宅基地條件而立戶用宅基地的,按超標計費。 (四)戶口不在本村而使用宅基地的按超標計費。 (五)農村革命烈士家屬、二等以上殘廢軍人、五保戶、扶貧對象以及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生活特殊困難戶,在用地標準以內的宅基地,由個人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討論同意,村民委員會審查批準,其宅基地使用費可定期減、免。超過用地標準的部分,仍按超標計費。 (六)新批準使用的宅基地,免收當年宅基地使用費。 五、宅基地使用費每年收取一次。使用宅基地的農戶應按村委會規(guī)定的時間,向本村委會繳付使用費。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滯納金,日加收標準一般不超過應繳宅基地使用費總額的1%。 各鄉(xiāng)(鎮(zhèn))土地管理所(站),應按規(guī)定向所在區(qū)、縣物價局辦理核發(fā)收費許可證手續(xù)。 六、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可根據(jù)本地區(qū)集體經濟狀況,具體規(guī)定宅基地使用費留村及上繳比例,其上繳區(qū)(縣)鄉(xiāng)(鎮(zhèn))部分,一般不超過每年實際收取宅基地使用費總額的10%,**高不得超過15%。宅基地使用費留村部分,主要用于村內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上繳部分作為區(qū) (縣)、鄉(xiāng)(鎮(zhèn))土地管理部門推動宅基地有償使用工作專項經費,用于開展業(yè)務、技術培訓、宣傳、會議和添置必要設備等。宅基地使用費要單設帳戶,存入銀行、??顚S茫瑖栏窨刂剖褂梅秶?。村使用時,需由村委會做計劃提出申請,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鄉(xiāng)(鎮(zhèn))土地管理所( 站)使用時,需報區(qū)(縣)土地管理部門批準。 七、宅基地使用費收繳、開支情況要向群眾及時公布、接受群眾監(jiān)督。區(qū)(縣)土地管理部門要會同同級財政、物價部門對宅基地使用費的收繳、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糾正。對不按規(guī)定用途使用的,要限期退回,并對主要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對侵吞使用費的 個人,除責令退回外,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八、各區(qū)、縣人民政府應根據(jù)有關文件和本補充意見,結合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制訂試點工作實施細則。我國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問題 現(xiàn)行立法嚴格禁止宅基地使用權的抵押、出租和轉讓的做法是不完全合理的。因為法律并不禁止農村私有房屋的轉讓,既然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可以轉讓,則意味著宅基地使用權也可以轉讓。因為“地隨房走”是我國現(xiàn)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如果禁止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轉讓,權利人也會通過房屋轉讓的名義轉讓宅基地使用權。更何況,如果宅基地使用權不能轉讓,則意味著宅基地的交換價值不能實現(xiàn),從根本上不利于保護農民的利益。所以,從發(fā)展農村經濟出發(fā),完全禁止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不合理的。我們必須看到,宅基地盡管是一種財產權利,但是具有一定的身份性質,否則宅基地就不再與農村集體的成員權聯(lián)系在一起,這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權的固有屬性。所以,筆者認為,宅基地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自由轉讓。如果限制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就會使農村的不動產難以進入市場進行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會限制農民的融資的手段,甚至會阻礙農村經濟的發(fā)展。尤其是現(xiàn)階段,許多農民已經進城打工,在城里已經購置了房產,在農村的房屋已經閑置,如果不允許農民轉讓房屋,將會造成農民房屋的長期空閑,不符合“物盡其用”的原則。因此,法律雖不允許宅基地使用權的自由轉讓和抵押,但應當允許農村居民對宅基地長期出租,對于出租的對象,在法律上也不應當有所限制。這樣,就會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不能自由轉讓所產生的不利后果。 宅基地使用權在轉讓給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成員以后,如果是按照市價轉讓的,應當向集體補交適當?shù)牡貎r。有人認為,宅基地使用權與成員權聯(lián)系在一起,帶有不定期的福利性質,公民取得宅基地支付的費用很少,如果某個人取得多處宅基地使用權,可能會損害其他成員的權利,對其他成員也不公平。這種觀點不無道理。正因為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與成員權有一定的聯(lián)系,所以筆者認為,轉讓房屋時,集體對轉讓房屋者要適當收取一定的宅基地費用。至于賣房后,農村居民沒有房住怎么辦?依“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的原則,凡已經行使了宅基地申請權且取得了宅基地,在轉讓房屋后又無房住者,應不能再申請取得宅基地,只能依轉讓、出租的方法取得宅基地;凡未行使宅基地申請權的,即原來是依繼承、轉讓、出租的方式取得宅基地者,轉讓房屋后無房住時,如果再申請宅基地,因為是初次申請宅基地,所以應給予批劃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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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申請,村委會、小組開會;土地所勘察、公示;填寫申請表、村鎮(zhèn)、土地所簽署意見;區(qū)縣一級土地主管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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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間買賣,不能出售給本村村民之外的人。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鞭r村村民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無償取得的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是聯(lián)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的功能。所以,農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間互相買賣流轉,賣給非本村人的屬于無效的買賣。農村宅基地是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規(guī)定的成員,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標準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xiāng)(鎮(zhèn))審核后,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根據(jù)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的原則。農村房屋發(fā)生買賣、繼承、贈與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權隨房屋所有權而轉移。1984年**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guī)定:“公民在城鎮(zhèn)依法買賣房屋時,該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應隨房屋所有權一起轉歸新房主使用?!标P于辦理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權轉移手續(xù)問題,實踐中應注意掌握一個時間界限,即在1982年《村鎮(zhèn)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fā)布之前,農村房屋買賣中宅基地使用權均隨房轉移,無須辦理批準手續(xù);但自該《條例》之后,宅基地使用權須經過申請批準后方可隨房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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