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格式文本1) 出讓方 上海市 區(qū)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 法定代表人;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根據(jù) 府土用(200 ) 號文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所有權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規(guī)定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依法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礦產(chǎn)、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等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土地位于上海市 地塊,地塊總面積為 平方米。其面積、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jīng)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為 ,出讓年限為 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 元(大寫: 元)。乙方中的境外投資者,應根據(jù)國家外匯管理規(guī)定,將外匯兌換成人民幣支付。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內(nèi)應每年向 繳納每平方米土地面積壹元人民幣的土地使用金。 第四條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15天內(nèi),即二○○ 年 月 日前,乙方應當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支付保證本合同切實履行的定金人民幣 元(大寫: 元),該定金是出讓金的一部分。 [如該地塊以招標、拍賣或掛牌等方式出讓,事先繳納過保證金的,該款相應改為:本合同簽訂后,乙方應當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支付保證本合同切實履行的定金人民幣元。其中,乙方原支付的投標(或拍賣、掛牌)保證金 元相應轉為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定金,定金余額人民幣 元,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5天內(nèi),即二○○ 年 月 日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付清。]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60天內(nèi),即二○○ 年 月 日前,乙方須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付清出讓金余額人民幣 元。 第五條 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足額支付出讓金(含定金,下同)。乙方要求延期繳納出讓金的,應在本合同規(guī)定付款截止日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經(jīng)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同意延期支付的,自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截止日起,按日支付延遲支付出讓金總額的千分之一滯納金;未提出延期申請、提出延期申請未取得同意的、無特殊原因未按時付清等,應當按日支付延遲支付出讓金總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什么訂立原則
155****7786 | 2018-07-14 10: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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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977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它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關于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合同。
查看全文↓ 2018-07-14 10:32:00
該合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土地使用權法律關系的協(xié)議。第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出讓方是特定的,必須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第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受讓方,一般為境內(nèi)外的企業(yè)法人。第四,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訂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前提條件。 [1] -
133****4937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般以如下3種方式訂立: 1.協(xié)議。這是指代表國家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上地管理部門與特定的土地使用權受讓人通過協(xié)商,在達成一致意見后,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這種方式的特點之一是在當事人議定合同條款,特別是確定土地使用費、即出讓金方面,在不低于按國家規(guī)定所確定的**低價的基礎上具有較大靈活性;但應注意的是,此種方式競爭性較差,在價格和規(guī)劃設計條件等方面存在濃厚的人為因素,隨意性大。因此,主要適用于專業(yè)性強,有特定要求或者沒有條件進行拍賣和招標方式的項目。 2.招標。這是指代表國家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上地管理部門向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發(fā)出要約邀請,然后在眾多的投標人中選擇條件適宜者與之訂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這種方式有利于出讓方選擇合適的受讓人,因此一般適用于開發(fā)性或有較高技術性要求的建設性用地。
查看全文↓ 2018-07-14 10:31:09
3.拍賣。這是指代表國家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管理部門,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出賣,以眾多報價人中的出價**高者為受讓人,與之訂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這種方式可以使國家獲得較高的土地使用費,但對競買者開發(fā)能力、資質(zhì)信譽方面的審查控制比較薄弱,因而適用于要求不高的中小型房地產(chǎn)開發(fā)項目和已經(jīng)開發(fā)成熟的商業(yè)性用地使用權的出讓。 -
157****4134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xié)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狹義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xié)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查看全文↓ 2018-07-14 10: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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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的土地是開發(fā)商買的并且交了土地出讓金的,通過招標及拍賣的形式取得的。劃撥是**指定規(guī)劃用地,劃撥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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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土地使用權出讓答
根據(jù)土地法規(guī)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yè)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注銷登記。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xù)期。經(jīng)政府批準同意大利續(xù)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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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含義:1、劃撥土地也指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jù)《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以向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支付出讓金為對價而原始取得的有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簡單說來,就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nèi)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二、區(qū)別1、使用權性質(zhì)不一樣2、出讓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劃撥可能出點使用費用(非出讓金),也可能一點不出費用。3、使用的權限不一樣。劃撥土地不能轉讓,出租,抵押等;出讓土地在出讓期內(nèi)可以轉讓,出租,抵押。4、使用期限不同,出讓土地有具體使用期限,使用期屆滿返回國家,劃撥則無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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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協(xié)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范》規(guī)定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擬申請辦理出讓手續(xù)的,應由原土地使用權人持下列有關材料,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1) 申請書;(2) 《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國有土地租賃合同》 ;(3) 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產(chǎn)權證明;(4) 原土地使用權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5) 改變用途的應當提交規(guī)劃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6) 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定明確應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注意事項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使用是有期限的,其專業(yè)性也較強,因此在出讓過程中出讓方和受讓方須注意相關事項,避免產(chǎn)生糾紛和訴訟。一、國有土地的權屬調(diào)查出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出讓方的出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確認出讓方有資產(chǎn)處分權。二、土地出讓須符合政府規(guī)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否則會出現(xiàn)出讓行為因違反政策無效等情形。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對于商業(yè)、旅游、娛樂、住宅及工業(yè)用地依法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其他性質(zhì)用地的可以采用協(xié)議方式出讓。四、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簽訂形式1、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書面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同時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2、出讓合同應該包括地塊位置、面積、用途、容積率、土地開發(fā)程度、出讓年限、投資強度(工業(yè)用地)、動工及竣工時間、支付出讓金的時間、違約責任等內(nèi)容,條款內(nèi)容須清晰、具體。同時,土地用途及相關條件能否變更、變更程序及費用負擔應在轉讓合同中約定清楚。五、出讓價格1、注意無論是通過招拍掛取得的土地還是協(xié)議出讓的土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出讓價格不得低于同類用地的**低價標準,否則就屬于違背行政法規(guī)禁止規(guī)定的無效條款。2、如果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出讓價格不得低于同類用地的**低價標準,出讓方或者受讓方可以請求按照訂立合同時的市場價格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方不同意按照市場評估價格補足出讓金,受讓方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讓方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按過錯承擔責任。六、合同公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專業(yè)性較強,為了確保簽訂合同的雙方履行合同條款,避免產(chǎn)生糾紛和訴訟,對合同內(nèi)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簽訂合同的雙方代表是否具備合法資格等進行公證。七、注意收回土地條件和時限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明確規(guī)定收回土地的條件,即使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沒有明確規(guī)定收回土地的條件,政府仍然可以依據(jù)法定條件收回閑置土地。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chǎn)開發(fā)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fā)期限開發(fā)土地。①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fā)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②滿2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③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fā)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fā)遲延的除外。因此,受讓方應注意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發(fā)時間,避免因自身原因延期開工造成土地閑置,達到收回土地的法定條件,導致政府無償收回土地行為的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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