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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品房售后公房是商品房嗎

145****4702 | 2018-06-03 15:04:48

已有5個回答

  • 133****5151

    即原來是租賃的公房通過房改后 ,出售給原承租人。這部分已經出售的公房就叫售后公房。

    通俗的說:就是把公房(也就是使用權房)出售給職工(買下產權),后來這些公房可以上市出售,于是這些上市的公房被稱為售后公房。

    售后公房主要分為兩種。
    一、央產房。是指中央單位或央企的性質的房產。
    二、一般性質的公房。是指非央產房的公房,包括一般國有企業(yè)、非中央級別的事業(yè)單位、機關的房產。

    其中前一種在單位出售給職工后,并不是一定可以上市交易,是否可以上市交易,需要到央產房管理辦公室查詢。同時,即使可以上市交易,也需要與房屋原產權單位簽訂物業(yè)和供暖協(xié)議,之后才可以進行上市交易辦理。后一種性質的售后公房可以進行上市交易。

    查看全文↓ 2018-06-03 15:05:20
  • 138****2285

    售后公房**大的特點是面積小、總價低, 即原來是租賃的公房通過房改后 ,出售給原承租人。這部分已經出售的公房就叫已經售后公房。 售后公房根據不同的房改后自1994年起政府把公房(也就是使用權房)出售給職工(買下產權),后來已售公房可以上市出售,于是這些上市的已售公房被稱為售后公房

    查看全文↓ 2018-06-03 15:05:16
  • 145****0285

    具有經營資格的房地產開發(fā)公司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營的住宅,均按市場價出售。售后公房也算是商品房的一種。

    查看全文↓ 2018-06-03 15:05:11
  • 155****1132

    所謂售后公房是之前單位的福利分房。當時用工齡買的。
    承租公有住房的居民戶和符合分配住房條件的職工,按出售成本價乘以地段、朝向、層次等增減系數和成新折扣率,并以其他優(yōu)惠條件等將已租住或分配的公有住房購買,該公有住房就轉為售后公房,并按相關規(guī)定繳納物業(yè)服務費。

    查看全文↓ 2018-06-03 15:05:07
  • 147****8530

    只有要賣出的是售后公房才能退契稅。這里的售后公房是指當年使用權轉成產權的公房,說到底就是沒有進入過市場買賣過的公房。一旦進入市場買賣了就不是售后公房了。

    查看全文↓ 2018-06-03 15:05:02

相關問題

  • 購買公房有一定的優(yōu)惠政策,首先公房的價格較低,往往按照標準價或成本價出售,其次在標準價或成本價的基礎上還有工齡、職務或職稱方面的優(yōu)惠折扣。而商品房房價較高,折扣優(yōu)惠也完全依據開發(fā)商的售房政策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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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房與產權房的區(qū)別:1、如果產權表明是國有產權,說明該房屋是公有房屋,現“房主”是承租人,你所購買是使用權,不是所有權。即你所擁有的是承租權。經產權單位同意可以轉讓。2、私人產權是指房屋所有權屬于自然人、法人等的情況。所有人有權處分該房屋。3、國有產權房屋的土地一般情況下是屬于劃撥土地,一般情況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用于住宅的,出讓年限一般不超過70年,但可以少于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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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房和商品房的售房機制不同,所以購買房改出售的公房和房地產市場上購買的商品房是有很大區(qū)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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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房是機關單位建造的分配給職工居住使用的住房,職工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但是,職工可以工齡加貨幣的形式購買所有權,即為售后公房,更多的接近政策導向。而商品房顧名思義,更多的是偏向于市場導向。所以商品房和售后公房在出售購買限制和稅收上都有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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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有住房出售不同于普通的商品房買賣,由于長期以來我國城鎮(zhèn)職工收入普遍不高,國家就通過以相對低廉的價格出售公有住房,并且按照職工的工齡、職稱等多方面因素進行折價。由于我國公有住房出售轉為產權具有特殊性,產權人只有在確保非產權人的同住人的居住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才能對房屋行使占有、收益、使用和處分的權利。 首先我們要明確該套房屋是否為王父的遺產。根據《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本市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fā)證制度。 房地產權證書是房地產權利人依法擁有土地使用權和房產的占有、使用、經營、處置權的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地產權利受法律保護?!彼詮漠a權證上來看,該套房屋的產權人為王父。 但由于該套房屋是公有住房出售后轉化成個人產權的,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處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糾紛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10條規(guī)定:“婚姻存續(xù)期間購得的房屋,房屋產權雖以配偶中一人名義登記的,除有書面約定外,該房屋產權為夫妻共同財產,房產取得時間以買賣合同簽訂的時間確定?!睆膩硇趴?,該套房屋是王父母婚姻存續(xù)期間購得的房屋,房屋產權是以王父名義登記的,且王父母之間沒有就此進行書面約定,所以該套房屋為王父母的共同財產。當王父去世時,首先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所分出的財產才是王父的遺產。也就是說,房屋一半的產權是歸王母所有,房屋的另一半產權才是王父的遺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guī)定,王父生前并沒有對該套房屋產權歸屬立下遺囑 ,那么王母及其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該套房屋的一半產權。 另外,我們該如何看待王某的出資行為呢?根據本市購買公有住房的規(guī)定,職工購買公有住房應先取得該房屋內同住成年人的書面同意,由同住人同承租人協(xié)商確定產權人,可以由一人所有,也可以由多人共有。從本案來看,該套房屋購買時,王某出錢,用王父工齡作為折扣,**終將房屋的產權確立為王父。那么王某的出資行為有兩種可能:一種就是王某將出資款無償贈與王父;另一種就是王某將出資款借貸給王父。由于當時王某和其父親之間就出資行為未立下任何書面約定,我認為王某的出資行為只能推定為事實上的贈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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