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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下可以要求開發(fā)商退換定金 有哪些妙招

133****6921 | 2016-07-05 10: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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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8****6816

    在目前的商品房交易過程中,許多開發(fā)商在與購房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大多數會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繳納認購款。 所謂認購是指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商品房認購書》是購房者與開發(fā)商簽訂的一份合同,而且獨立于正式房屋買賣合同(認購后的房源狀態(tài)在北京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網站上該項目信息公示顯示為粉色,也就是指已預訂)。 《商品房認購書》并不是購房過程中法定簽署的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商品房認購書》被視為要約合同。雖然《商品房認購書》所約定的購買行為有效,但是買賣雙方仍需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因此,**終的購房法律文本只有《房屋買賣合同》。 如果簽訂《商品房認購書》時,該房源已經取得預售許可證的話,并且認購書條款中對房號、面積、價格、付款方式等有明確約定,簽訂的《商品房認購書》屬于有效協(xié)議,退房就屬于違約行為,不能要求開發(fā)商退還定金。 在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后,以下兩種情形購房者可以退房。 1.簽訂《商品房認購書》時,所買房源還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簽訂的《商品房認購書》屬于無效協(xié)議,購房者是可以要求開發(fā)商退還定金的(開發(fā)商在沒有銷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收取定金,本身也是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 2.簽訂《商品房認購書》時,買的房源雖已經取得預售許可證,但是《商品房認購書》中沒有注明房號、面積、價格等主要條款內容,簽訂的《商品房認購書》屬于無效協(xié)議,也是可以要求開發(fā)商退還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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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

  • 對于目前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交易過程當中,開發(fā)商或中介公司要求買房人先交定金再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做法導致的眾多買房人定金不能退回的問題,引起眾多已購房者的憤怒,也引發(fā)了準備購房者的擔心與疑慮。那么對于購房定金問題,到底應該如何做,對購房定金問題法律又是如何規(guī)定的,購房定金什么情況下能退,什么情況下不能退,如果定金能退,那么用什么方式退?怎么樣將不能退的定金退回?定金能不能退目前開發(fā)商在與買受人簽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一般都通過認購、訂購、預定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如果買受人不來與開發(fā)商簽合同或雙方對合同的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大多數開發(fā)商定金是不退的。這種定金或訂金的約定,對買受人極為不利,使買受人在簽約時處于受制于人的境地,買受人往往在定金不退的壓力下,違心地接受開發(fā)商的不平等條款,自己的真實意思也不能體現在合同中,有失合同公平、公正的原則。好多購房人認為,購房定金與其它商品交易一樣,就像平常買東西一樣,交了定金就是這個東西給我留著,我準備要了,如果東西我不要了,定金就算我給你的賠償,以此類推到房子上,認為一旦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無論什么原因房子**終沒有買成,定金就一定不能返還了,有些人甚至自動放棄了取回定金,這其實是一種誤解。其實定金是可以退的。那么在什么條件下定金可以退,什么條件下定金不能退?定金的法律規(guī)定到目前為止,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規(guī)定有下:《合同法》、《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部門規(guī)章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定金問題規(guī)定如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另外,建設部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guī)定:“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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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為普普通通的購房者選房必定是費盡心血,幾經周折才能選到適合自己的房源,而且商品房的買賣不同于其它日常生活消費品的買賣,動則幾十萬,甚至百萬。可是由于所選項目原規(guī)劃變更,實際面積縮水、遲遲未動工、開發(fā)商資金不足等各方面的原因,達不到購房者預期想要的效果,導致退房的事件時有發(fā)生。那么,在什么情況下業(yè)主可以退房、如何退房、違約金等如何賠償呢?延期交付房屋與開發(fā)商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期,卻一直沒有等到交房入住的通知。根據現在《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開發(fā)商在經購房人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則購房人有權要求開發(fā)商退房,并返還訂金或支付的房款利息。合同無效合同無效的原因多由于開發(fā)商的手續(xù)不全,開發(fā)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動工、售賣。 如果開發(fā)商證件不全,就屬于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由于是無效合同,開發(fā)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開發(fā)商未經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設計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4條規(guī)定,經規(guī)劃部門批準的規(guī)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規(guī)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開發(fā)商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承擔違約責任。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賠利息。房屋質量不合格影響使用根據**新司法解釋,因房屋質量問題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開發(fā)商賠償損失。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guī)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房子產權有問題如存在抵 押、查封或其他經濟糾紛 。存在合同欺詐等其他問題的開發(fā)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押,或賣給購房人后,又把房子*押給他人,購房人查明后,可起訴認定購房合同無效,要求退房。此外,造成購房合同無效的常見情形還有,開發(fā)商未取得預售許可;房屋為共有財產而未經其他共有權人書面同意的;該房屋權屬有爭議,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等情形。遲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根據買賣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開發(fā)商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按揭合同不能辦理因不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按揭合同,辦理不下按揭貸款的。在建工程轉讓開發(fā)商欲轉讓在建工程,應書面通知購房者,購房者有權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要求退房。買房不易,退房更難,但如果出現上述情況,業(yè)主是可以要求退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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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來講,開發(fā)商拿到了預售許可證就可以預售了,在拿到預售許可證之前其它的證件都有了,因為沒有其它的“五證”,預售許可證是拿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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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有退房需求,退房手續(xù)如何辦理?一、向開發(fā)商發(fā)出解除合同通知書。開發(fā)商同意的,雙方協(xié)商處理交還房屋、退款、賠償損失等事宜。開發(fā)商不同意的,依法向所管轄的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并由開發(fā)商賠償相關損失,由法院判決。 二、在購房合同解除后,可向貸款銀行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根據**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這種請求法院應給予支持。三、將開發(fā)商歸還的購房款優(yōu)先歸還享有抵押權的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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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納購房定金是為正式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所做的準備,但購房定金有時會出現糾紛,比如有些購房者在交納購房定金后又不想買房了,想把購房定金要回來。那么,購房定金可以要回來嗎?什么情況下開發(fā)商必須返還購房定金? 一、發(fā)生購房定金糾紛時,法律如何規(guī)定定金返還問題?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約定,預先付給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金額,以保證合同的履行,是作為債權擔保而存在的。在買賣合同中,只要約定了定金條款,如果違約都要承擔與定金數額相等的損失。換句話說,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違約,即喪失定金的所有權,定金歸收取定金的一方所有。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違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這種以定金方式確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稱為定金罰則。 我國法律規(guī)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二、發(fā)生購房定金糾紛時,什么情況下開發(fā)商必須返還購房定金? 根據上述的法律規(guī)定,在以下情況下開發(fā)商必須返還購房定金: (一)因開發(fā)商的原因導致合同未能訂立的,開發(fā)商必須返還購房定金。 定金具有擔保和懲罰的性質,也就是說,購房者先交給開發(fā)商購房定金,在之后再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如果購房合同順利簽訂,那么購房定金就一般轉為購房款;如果購房合同未能順利簽訂,那么購房定金就要區(qū)別情況對待。 《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地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反還定金。雖然說購房定金是購房者交納的,但定金本身對開發(fā)商也是有約束作用的。也就是說,如果由于開發(fā)商的原因,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順利簽訂,那么開發(fā)商不僅需要全額返還購房定金,還要另外支付等額的價款給購房者,這就是購房定金的懲罰性質的體現。 (二)因不可歸責于開發(fā)商或購房者的原因導致合同未能訂立的,開發(fā)商必須返還購房定金。 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順利簽訂,但是這不是開發(fā)商或者購房者的原因導致的,換句話說,如果開發(fā)商和購房者對合同不能簽訂不存在過錯,那么開發(fā)商也是必須要把購房定金全額返還給購房中的。但是,由于這種情況下,開發(fā)商和購房者都沒有主觀過錯,所以開發(fā)商不需要再額外支付等額的價款給購房者。 需要提醒的是,這里所謂的“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主要體現為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比如,由于發(fā)生了自然災害,導致商品房不符合當事人交納定金時的條件,如果購房者拒絕簽訂商品房合同,那么開發(fā)商就不需要雙倍返還定金,而是全額返還購房定金。 以上就是對“什么情況下開發(fā)商必須返還購房定金”所做的詳細解答。不難看出,根據法律規(guī)定,只有在開發(fā)商存在過錯導致購房合同不能簽訂,或者因不可歸責的原因導致雙方當事人不能簽訂合同時,開發(fā)商才需要返還定金。從實踐來說,購房者要求開發(fā)商返還購房定金的糾紛常常發(fā)生在開發(fā)商存在過錯行為的情況下,也就是購房者認為簽訂合同時的商品房與交納購房定金時的不同。那么,在這種情況下,購房者如果想要回購房定金,那么就必須證明開發(fā)商存在過錯導致其不愿意簽訂購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