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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如何征收房產稅的依據(jù)是什么?

131****6466 | 2014-03-16 20: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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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3****0198

    1、《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
    2、《上海房產稅征收管理細則》

    《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
    2011年01月28日
    為進一步完善房產稅制度,合理調節(jié)居民收入分配,正確引導住房消費,有效配置房地產資源,根據(jù)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有關精神,上海市政府決定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現(xiàn)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試點范圍
    試點范圍為本市行政區(qū)域。
    二、征收對象
    征收對象是指本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于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購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的住房(以下統(tǒng)稱“應稅住房”)。
    除上述征收對象以外的其他個人住房,按國家制定的有關個人住房房產稅規(guī)定執(zhí)行。
    新購住房的購房時間,以購房合同網上備案的日期為準。
    居民家庭住房套數(shù)根據(jù)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擁有的住房情況確定。
    三、納稅人
    納稅人為應稅住房產權所有人。
    產權所有人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監(jiān)護人代為納稅。
    四、計稅依據(jù)
    計稅依據(jù)為參照應稅住房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確定的評估值,評估值按規(guī)定周期進行重估。試點初期,暫以應稅住房的市場交易價格作為計稅依據(jù)。
    房產稅暫按應稅住房市場交易價格的70%計算繳納。
    五、適用稅率
    適用稅率暫定為0.6%。
    應稅住房每平方米市場交易價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2倍(含2倍)的,稅率暫減為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由市統(tǒng)計局每年公布。
    六、稅收減免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于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計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積(指住房建筑面積,下同)人均不超過60平方米(即免稅住房面積,含60平方米)的,其新購的住房暫免征收房產稅;人均超過60平方米的,對屬新購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積,按本暫行辦法規(guī)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合并計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積為居民家庭新購住房面積和其它住房面積的總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無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經核定可計入該居民家庭計算免稅住房面積;對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稅住房面積計算辦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購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內出售該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購住房已按本暫行辦法規(guī)定計算征收的房產稅,可予退還。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暫免征收房產稅。
    (四)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重點產業(yè)緊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證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暫免征收房產稅。
    (五)持有本市居住證滿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購房人,其在本市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暫免征收房產稅;持有本市居住證但不滿3年的購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暫行辦法規(guī)定計算征收房產稅,待持有本市居住證滿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產稅,可予退還。
    (六)其他需要減稅或免稅的住房,由市政府決定。
    七、收入用途
    對房產稅試點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等方面的支出。
    八、征收管理
    (一)房產稅由應稅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二)房產稅稅款自納稅人取得應稅住房產權的次月起計算,按年計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計算應納房產稅稅額。
    (三)凡新購住房的,購房人在辦理房地產登記前,應按地方稅務機關的要求,主動提供家庭成員情況和由市房屋狀況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擁有住房相關信息的查詢結果。地方稅務機關根據(jù)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新購住房是否應繳納房產稅予以審核認定,并將認定結果書面告知購房人。應稅住房發(fā)生權屬轉移的,原產權人應繳清房產稅稅款。
    交易當事人須憑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認定結果文書,向登記機構辦理房地產登記;不能提供的,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
    (四)納稅人應按規(guī)定如實申報納稅并提供相關信息,對所提供的信息資料承擔法律責任。
    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申報納稅的,由地方稅務機關向其追繳稅款、滯納金,并按規(guī)定處以罰款。
    (五)應稅住房房產稅的征收管理除本暫行辦法規(guī)定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具體征收管理辦法,由市地稅局負責制定。
    九、部門職責
    (一)建立工作機制
    市政府成立由市財政、地稅、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設交通、規(guī)劃國土資源、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tǒng)計等部門組成的房產稅試點工作機構,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推進房產稅試點工作。
    (二)協(xié)同征收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設交通、規(guī)劃國土資源、財政、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tǒng)計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地方稅務機關建立應稅住房房產稅征收控管機制,根據(jù)本市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需要,提供相關信息,共同做好應稅住房的認定工作。
    (三)實現(xiàn)信息共享
    市地稅、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設交通、規(guī)劃國土資源、財政、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tǒng)計等部門要共同建立全市統(tǒng)一的房地產信息管理平臺,實現(xiàn)個人住房信息數(shù)據(jù)庫信息共享。
    十、評估機制
    房產稅稅基評估工作在市政府統(tǒng)一領導下,由市地稅、財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規(guī)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十一、其他事項
    本暫行辦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項,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本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中的具體規(guī)定,由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門制訂,并報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執(zhí)行。
    本暫行辦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上海房產稅征收管理細則》
    根據(jù)《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的通知》(滬府發(fā)〔2011〕3號)的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將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從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本市新購住房的購房人,均應在辦理房地產登記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房產稅征免認定手續(xù)。
    二、購房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減免房產稅認定時,應如實填寫房產稅認定申報表,并提交下列資料(原件和復印件):
    (一)房產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書;
    (二)新購住房的契稅完稅憑證;
    (三)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有效身份證明;
    (四)購房人的戶籍(或居住)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
    (五)無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申請計入無住房同住人的提供);
    (六)其他有關書面證明文件、資料。
    三、購房人提交本公告第二條所列資料后,從主管稅務機關領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詢申請表》,向房屋狀況信息部門查詢原有住房情況,并將取得的原有住房書面查詢結果(原件)送主管稅務機關。
    主管稅務機關收到購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書面查詢結果后的10個工作日內,根據(jù)審核認定結果,向購房人簽發(fā)《上海市個人住房房產稅認定通知書》。
    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jù)需要會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設交通、規(guī)劃國土資源、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復核購房人提供的有關信息。
    四、購房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全額繳納房產稅的,需提交本公告第二條(一)、(二)、(三)、(六)所列資料(購房人家庭成員的有效身份證明除外)。主管稅務機關收齊購房人提供的申報資料后,根據(jù)審核認定結果,當場向購房人簽發(fā)《上海市個人住房房產稅認定通知書》。
    五、房產稅征免認定手續(xù)應當由購房人本人辦理。購房人為二人及以上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購房人代為辦理。委托購房人以外的其他人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委托書。
    申請計入無住房同住人的,應當由同住人本人辦理。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委托書。
    六、年應納房產稅稅額的計算公式:
    年應納房產稅稅額(元)=新購住房應征稅的面積(建筑面積)×新購住房單價(或核定的計稅價格)×70%×稅率
    七、納稅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憑有效身份證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繳清當年度應納稅款。未按時足額繳納的,逾期繳納的稅款從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八、應稅住房發(fā)生權屬轉移的,原產權人應在辦理房地產登記之前繳清截至辦理權屬轉移登記當月應當繳納的房產稅。
    九、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辦理房產稅征免認定手續(xù),以及未繳、少繳、滯繳應納稅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處理。
    十、本公告自2011年1月28日起執(zhí)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0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查看全文↓ 2014-03-16 21: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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