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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預售商品房需要注意些什么問題?

141****8754 | 2013-01-06 11:31:48

已有3個回答

  • 153****8233

    隨著現(xiàn)在房地產市場越來越大,開發(fā)商也越來越多,所以購房人選擇的余地也越來多, 預購人應選擇資質可靠,經(jīng)營規(guī)范、 商業(yè)信譽良好的開發(fā)商作為交易對象, 不要因為商品房的價格便宜就匆忙簽合同, 遭受欺騙。在審查開發(fā)商資質時要注意以下三點:(一)要注意審查開發(fā)商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開發(fā)商享有使用權的土地的具體范圍、自己將要購買的商品房是否坐落于該范圍之內;(二)審查開發(fā)商的《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 防止自己預購的商品房因上述證件的缺乏而面臨不能開工的風險。(三)除對有關證件進行查驗外, 預購人還應到開發(fā)項目所在地的縣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查閱預購商品房所在土地的權屬登記狀況, 以防止該土地上已被抵押,致使自己的權利不能實現(xiàn)。

    查看全文↓ 2013-01-06 11:43:06
  • 141****7556

    開發(fā)商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的條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fā)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jīng)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只有符合上面四個條件的開發(fā)商才能夠進行商品房預售。

    查看全文↓ 2013-01-06 11:32:22
  • 153****8861

    對于期房購買,我們不能在購買時看到房子的樣子,只能看到廣告宣傳資料,樣板間,沙盤等等,而這些都不是將來出現(xiàn)糾紛時能夠作為法律依據(jù)的事項。所以在商品房預售時,重點要放在審查開發(fā)商資質和簽訂預售合同上。

    查看全文↓ 2013-01-06 11: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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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

  • 購買時一定要看是否有足夠的綠地與車位小區(qū)內擁有一定數(shù)量的綠地,對于改善空氣環(huán)境、點綴生活情趣有極大的益處,而車位問題更是一個要密切關注的重點。當前由于家庭驕車的數(shù)量已越來越多,小區(qū)設計車位如不能滿足停泊需要,會造成小區(qū)內道路成為停車場,嚴重影響小區(qū)交通,甚至晚上連車都不一定能開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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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鋪投資回報周期長,特別是新建小區(qū)周邊的商鋪,由于地段還未成熟、人氣也不夠旺,因此市場培育期就更長。此外,商鋪投資地段是關鍵。通常情況下,大多數(shù)店鋪適合選擇在人流量比較大的街區(qū),特別是商業(yè)活動比較頻繁、商業(yè)設施比較密集的成熟商圈,人氣旺盛的地區(qū)才有利于店鋪的日常營運。但對于一些新興區(qū)域,由于還處在開發(fā)階段,未來商業(yè)形成存在變數(shù),因此不要貿然去一個新的商圈。而項目周邊的交通、配套、規(guī)劃等都是考察的重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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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意一:簽訂認購書、繳納定金首先,需要確認到認購書中的“定金”二字,區(qū)分清“定金”與“訂金”的區(qū)別。因為定金是一個專門的法律概念,其目的是在于對合同的成立、履行其擔保作用,并有特定適用于定金的法律規(guī)定,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不是對合同的成立起擔保作用,它只是起預訂作用,叫做給付訂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可以要求返還訂金。所以,在認購書中寫的定金一定要分清是哪個“定”(訂),因為有不同的法律概念。通常房地產開發(fā)商在認購書中有這樣的條款,買房應該在簽訂認購書多少之日起買房,否則的話不給退還。在此建議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的時候,將這個條款改為買房應當在簽訂認購協(xié)議之日起多少日之內前來與賣房商談正式合同,如因對合同條款的分歧導致合同未能簽署,所收的定金應予退還。這樣對購房者應該是比較有利的。其次,一般在實際交易的過程中,開放商提供的都是格式合同,寫的都是“定金”,購房者一定要注意。再次,購房者一定要了解清楚定金的退還條件,在合同上要有相應的說明。3因為到銀行的按揭辦理是在簽訂購房合同后,那就肯定在簽訂認購合同后,而銀行是否按照購房者所意愿的給予意向中的按揭比例、貸款年限及利率是不能事先確定的,因此在認購合同中一定要對這類情況具體約定退款條件;注意二:簽訂購房合同1、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前**好先了解這三個文件:a.《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8號)b.《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1994年11月15日建設部令第40號發(fā)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c.《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guī)則》要看清開發(fā)商的兩證“國有土地使用證”、“預售許可證”,其中國土使用證一定要看仔細該土地的使用年限與用地性質,預售許可證一定要注意您所預購的房屋是不是在預售范圍之內,以確保將來順利的辦理產權證。這兩證**好是看到原件;2、簽約時帶上《商品房預售合同文本》或《商品房購房合同文本》(網(wǎng)上有),好與開發(fā)商提供的格式合同相對照4、交房日期以及房產證的辦理日期和違約責任要談好5、商品房銷售面積的計算問題,有三種計算方式。一個是按套計價,一個是按建筑面積計價,還有一個是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值。通常,按套內面積計價的方法比較少用,而通常用的是按照建筑面積,它是指按住宅面積外圍線來計算。一般商品房的銷售面積是套內銷售面積和分攤的公用面積之和,是對購房者**為有用的是套內的使用面積,因為這種面積是購房者真真切切能夠具體使用的。所以,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候,要把套內的建筑面積和公攤的面積寫清楚。一定要明明白白、真真切切的在合同里寫清楚我本身的使用面積是多少、分攤的公用面積是多少,這樣才能有效的避免使用面積縮水給消費者帶來的壞處。6、在購房過程中,怎么處理面積的誤差呢?通常在標準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里,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雙方自行約定,只要雙方約定使用面積不能大于1%,或者0.5%,都可以,只要是雙方約定都可以,多了怎么辦、少了怎么辦都可以約定。通常,現(xiàn)在房地產開發(fā)商提供的房屋購銷合同都不是這樣,都有一個比的絕對值,通常是3%。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的通常約定據(jù)實結算房款,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購房者或者退房或者是約定開發(fā)商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當然,如果約定得這么明確,建議還是可以接受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沒有超過據(jù)實結算房款,如果超過的話,開發(fā)商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允許購房者退房。7、在商品房購銷合同中,通常里面約定有一個不可抗力條款。在商品房買賣合同里,開發(fā)商對于延期交房的免責理由一般說是不可抗力。按照我們國家的規(guī)定,不可抗力應該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比如說地震、發(fā)洪水等等,這種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這種不可抗力才能夠免除開發(fā)商延期交付房屋的責任,也就是說免責。如果不是這種情況,就不能約定成不可抗力,一般開發(fā)商通常把不可抗力的范圍擴展了,比如說施工中如果遇到異常困難或者重大的事故問題不能解決,比如說契約協(xié)定后政府頒布的法規(guī)和原來不同,比如說施工配套的批準和安裝的延誤,都認定為不可抗力。從法律角度講,我們覺得對購房者是不公平的,等于把不可抗力的范圍擴展了。所以,建議購房者對于不可抗力這個條款一定要僅僅把握住三個條件,就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況下,約定在**小的范圍內,不要擴展,擴展以后,延期交房的時候,他都可以說我免責注意三:收房時1、買完房以后還要查驗或者叫驗收“兩書”。什么是兩書呢,兩書是開發(fā)商在竣工驗收合格時通知購房者入住之后提供的兩份法律文件,一個是住宅質量保證書,第二是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通常包括工程質量監(jiān)督部門核驗的登記,在使用年限內承擔的保修責任,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件的保修期,比如說防水是三年,墻面、管道滲漏是一年,墻面抹灰脫落是一年,地面大面積起沙是一年,包括供熱供冷系統(tǒng)等設備,衛(wèi)生潔具、開關等等。其他部位或者部件的保修時間可以由房地產開發(fā)商和用戶約定。2、住宅使用說明書,通常應該包括開發(fā)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委托監(jiān)理單位、住宅的結構類型、裝修裝飾注意事項、上水下水、電、燃器、消防等設施配制的說明,以及門窗類型使用事項,配電負荷,承重墻、保溫墻、陽臺等部位需要說明的問題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生產廠家另有說明書的,應附于住宅使用說明書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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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商品房先看“五證” 為避免自身權益受到侵害,要注意以下幾點: 1、消費者在購買房屋前,一定要查看開發(fā)商“五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否齊全,“五證”不全的房產不要購買。驗收房屋時,開發(fā)商要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2、消費者簽訂房屋購買合同時,一定要認真把握合同條款,包括房屋面積方面的條款,價格、收費方面的條款,房屋質量的條款,物業(yè)管理的條款等,尤其要注意將開發(fā)商方面的違約責任寫入合同,避免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3、消費者不要輕信開發(fā)商的廣告宣傳,要理性審視廣告內容,并要求開發(fā)商把廣告宣傳作為合同約定寫入合同條款。 4、消費者不要輕易交付定金,一定要看到正式合同內容并經(jīng)過認真考慮后再予以交付。 5、消費者購買的房產發(fā)生問題后,要及時與開發(fā)商交涉。交涉不成的,可持有效證據(jù)向各級消費者協(xié)會投訴,也可向工商、建設、房產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申訴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 買商品房注意事項 1、雙方應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還有就是要把開發(fā)商發(fā)布的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所明示的事項在合同中加以約定 2、看交付給你的房子和合同所簽訂的房子是否一致,結構、原設計圖是否相同。房子的面積是否經(jīng)過房地產部門實際測量 3.要和開發(fā)商共同對所購房進行驗收交接工作 5、向開發(fā)商索要《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以便日后出現(xiàn)質量問題按約要求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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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預售合同是開發(fā)商與買受人針對正在建造中房屋買賣及其他事項的約定,因為它屬于預售合同,因此它不同于一般的買賣合同。今天我們主要來了解一下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性質是什么,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性質: (一)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預約合同 在合同法中,預約合同是當事人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是為了履行預約合同而訂立的合同。預約合同與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質和法律效力。預約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是訂立本合同,所以,當事人一方只能請求對方訂立合同,而不能依預約的本合同內容請求對方履行。商品房預售合同在成立之時;房屋并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所以帶有“預售”的字樣,但商品房預售合同絕不是預約合同。因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預售方與預購方關于房屋的坐落與面積、價款的交付方式與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質量、違約責任等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雙方無須將來另行訂立一個房屋買賣合同,即可以按照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規(guī)定直接履行,并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xù),達到雙方的交易目的。 (二)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期貨買賣合同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標的物是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所以,房屋的交付期限一般都很長。但將商品房預售合同稱之為期貨買賣合同是錯誤的。所謂期貨買賣合同,是指期貨交易所為進行期貨交易而制訂的統(tǒng)一規(guī)定商品的等級或證券的種類和數(shù)量、交貨期限和地點等的合同,通常采用“標準合同”形式。期貨買賣合同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期貨買賣的標的物的價格不是當事人事先約定的,而是在期貨交易所通過公開競價的方式而確定的; (2)期貨買賣的標的是合同本身,而不是期貨買賣合同中所約定的貨物; (3)期貨買賣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套期保值和價格發(fā)現(xiàn),而不在于獲取現(xiàn)實的貨物,所以,在期貨買賣中,極少有進行實物交割的 (4)期貨買賣的商品必須具備數(shù)量大、價格波動大、便于儲存、易于標準化等條件,如糧食、石油、鋼材等。 但是,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 第一,商品房的價格是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就已經(jīng)明確的,而不是通過公開競價的方式確定的; 第二,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標的物是商品房,而不是合同本身; 第三,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目的在于獲取房屋,不具有套期保值和價格發(fā)現(xiàn)的功能;第四,由于房屋的面積、坐落、單元等方面存在著諸多的差別,不具有標準化的特征,所以在國際慣例上,房屋不是期貨交易的商品,不能用于期貨交易。 可見,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期貨買賣合同。明確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期貨買賣合同,可以避免利用商品房預售合同進行變相的期貨交易,以維護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 (三)商品房預售合同是否為附期限的合同 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來作為合同效力開始或終止根據(jù)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為合同效力開始的根據(jù),則該期限為延緩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為合同效力終止的根據(jù),則該期限為解除期限。在附延緩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經(jīng)成立,但沒有發(fā)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義務,也都沒有權利請求對方履行義務。只是在期限到來時,雙方當事人才開始履行義務;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僅已經(jīng)成立,而且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雙方都已經(jīng)開始履行自己的義務。在期限到來時,雙方當事人不再履行義務,合同終止。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雙方約定在將來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這里確實存在一定的“期限”,但這種期限絕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因為: 其一,如果將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期限”作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則商品房預售合同不僅已經(jīng)成立,而且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來時,商品房預售合同終止效力,雙方應當解除合同。這樣,作為預購方就不能取得約定的房屋。顯然,這與當事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目的是相違背的; 其二,如果將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期限”作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緩期限,則商品房預售合同雖然已經(jīng)成立,但還沒有發(fā)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來時,商品房預售合同才發(fā)生法律效力。這樣,作為預售方就不能要求預購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顯然,這也不符合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要求??梢姡唐贩款A售合同并不是附期限的買賣合同。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種履行期限,是當事人履行義務的具體時間。 (四)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預購方于多數(shù)情況下是分期支付房屋的價款,這種作法類似于分期付款買賣,但它不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其原因有三: 一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必須交付給買受方,這樣才能實現(xiàn)買受方的經(jīng)濟目的。可見,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必須是現(xiàn)實存在的物。但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作為標的物的商品房尚不存在或尚在建造中; 二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買受方在接受標的物后,尚有二期以上的價款需要支付;但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預購方既可以在取得房屋前一次性支付房屋的全部價款,也可以在取得房屋前分期支付價款。前者是在取得標的物之前的分期付款,而后者是在取得標的物后的分期付款; 三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功能在于出賣方向買受方融資,以滿足買受方資金不足的需要。而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功能在于買受方向出賣方融資,以滿足出賣方資金不足的需要。 綜上所述,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預約買賣合同、期貨買賣合同、附期限買賣合同、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如果從法律上為商品房預售合同定性,則商品房預售合同屬于遠期交貨合同。所謂遠期交貨合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在將來的一定期間內交貨的合同。這類買賣合同僅是在交貨期限方面與一般買賣合同有所區(qū)別,而在合同的訂立、貨物價格的確定、履行地點等方面與一般買賣合同沒有任何差別。當事人必須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交貨,否則即應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