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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屋轉讓交哪些稅?營改增轉讓自建房屋征收增值稅嗎

134****3039 | 2019-07-21 11:54:05

已有5個回答

  • 131****6465

    一、需要雙方簽訂合同繳納定金-委托測繪公司測繪出測繪圖-委托評估公司評估出評估報告-到財政部門繳納契稅-到地稅部門審核營業(yè)稅、個稅-到房管部門受理-出證-繳納交易費-取證!
    二、這類房屋屬于非普通住房,滿了五年稅費也很高??!
    稅費如下
    根據評估價格、面積后對號入座
    1、測繪費1.36元/平方,買方;
    2、評估費0.5%(評估額,允許浮動);
    3、契稅評估額3%(面積144平方以上3%)買方;
    4、所得稅1%(要五年外的唯一普通住房免),賣方;
    5、交易費6/平方,買方;
    6、工本費80元,買方(工本印花稅5元);
    7、營業(yè)稅5.6%(差額)!

    查看全文↓ 2019-07-21 11:54:27
  • 152****1814

    一、自建自用房銷售。自建自用不繳納營業(yè)稅。自建銷售需要繳納建筑業(yè)營業(yè)稅和銷售不動產營業(yè)稅。自建建成自用的時候不交,以后出售或者轉讓的時候要繳納2道營業(yè)稅,即3%的建筑營業(yè)稅+5%的轉讓不動產營業(yè)稅。
    建筑業(yè),屬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應稅勞務的行為,依法應繳納營業(yè)稅。營業(yè)稅率為3%。具體是指: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yè)。
    1. 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為不是建筑業(yè)的征稅范圍;
    2. 出租或者投資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不是建筑業(yè)的征稅范圍;
    3. 管道每期集資費(初裝費)業(yè)務應按“建筑業(yè)”稅目征收營業(yè)稅。
    自建不動產銷售,按全額計算繳納轉讓不動產營業(yè)稅。建筑業(yè)營業(yè)稅的計算需要確定計稅價格=營業(yè)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yè)稅稅率
    例子: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自建同一規(guī)格和標準的商品房5棟,工程總成本為15880萬元;銷售自建商品房3棟,取得銷售收入28600萬元;另將其中的2棟作為辦公樓。當地規(guī)定的建筑業(yè)利潤率為10%,則該公司上述業(yè)務營業(yè)稅的計算:
    銷售不動產營業(yè)稅=28600×5%
    自建行為按“建筑業(yè)”計算營業(yè)稅=(15880×(1+10%)÷(1-3%)×3%×3÷5
    二、銷售商品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銷售不動產營業(yè)稅稅率為5%。

    查看全文↓ 2019-07-21 11:54:23
  • 152****7360

    轉讓自建房屋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
    1.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4.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6.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其自建的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查看全文↓ 2019-07-21 11:54:20
  • 141****5073

    一、股權轉讓方式轉讓房地產的概念

    股權轉讓就是股東出讓股份,將公司相關的控制權、收益權等出資人權利及其對應的義務轉移給受讓人,使受讓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房地產是指形式上轉讓股權,但實質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房地產涉及土地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印花稅等,對于企業(yè)所得稅和印花稅的繳納,稅收法規(guī)規(guī)定較為明確,沒有任何爭議,而對于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實際操作中則存在較大的爭議。

    二、土地增值稅的有關稅收政策規(guī)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梢姡恋卦鲋刀愂菍D讓房地產行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據此,股權轉讓不涉及土地增值稅。

    2、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687號)文件規(guī)定:“你局《關于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請示》(桂地稅報〔2000〕32號)收悉。鑒于深圳市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轉讓深圳能源(欽州)實業(yè)有限公司100%的股權,且這些以股權形式表現的資產主要是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經研究,對此應按土地增值稅的規(guī)定征稅?!痹撐募菄叶悇湛偩謱V西壯族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關于深圳市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轉讓深圳能源(欽州)實業(yè)有限公司100%的股權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的答復,對該個案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實務中,全國各地許多稅務機關依照該文件,對以股權方式轉讓房地產的行為征收土地增值稅。

    3、關于法律適用問題

    實務中對國稅函的適用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國稅函[2000]687號是國家稅務總局對本系統下屬單位工作請示的批復函,屬于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而《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是由國務院頒布,屬于行政法規(guī),法律效力高于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明確規(guī)定了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轉讓房地產的單位和個人,征稅范圍為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房地產的行為,房地產的產權人在股權轉讓前后,并未發(fā)生變化,因此并未發(fā)生房地產的轉讓行為,且納稅義務人并非轉讓房地產的單位和個人,而是轉讓股權的單位和個人。國稅函[2000]687號將該行為納入土地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擴大了《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中關于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和征稅范圍的規(guī)定,明顯超越上位法的規(guī)定,因而其法律效力和合法性存在疑問。

    第二種意見認為國稅函[2000]687號是國家稅務總局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關于深圳市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轉讓深圳能源(欽州)實業(yè)有限公司100%的股權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的答復,僅對請示事項有效,同時對抄送機關有效。其他稅務機關遇到性質相同的事項也可以選擇參照執(zhí)行。執(zhí)行與不執(zhí)行的選擇權力在稅務機關。因此,該函國稅函[2000]687號是國家稅務總局不具有普遍適用性。

    第三種意見認為根據稅收法律適用原則中的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的規(guī)定,國稅函[2000]687號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特別規(guī)定,對企業(yè)名義上或形式上以股權轉讓行為,實質上是轉讓房地產的行為,應按特別規(guī)定和實質重于形式的規(guī)定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三、征收土地增值稅操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與流轉稅政策相矛盾。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房地產的行為,如果按照國稅函[2000]687號文件的精神,認定為房地產轉讓行為,那么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應按銷售不動產或無形資產稅目征收營業(yè)稅。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yè)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51號)規(guī)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yè)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yè)稅?!?br/>
    同一交易行為,依據國稅函[2000]687號被認定為房地產轉讓行為,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而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51號卻認定為不是房地產轉讓行為,不需要繳納流轉稅。對股權轉讓方式轉讓房地產的交易行為的法律性質應如何判定,稅收政策相互矛盾。

    查看全文↓ 2019-07-21 11:54:15
  • 135****7353

    導語:法拍如何繳稅,小編關注下來,真是各地差異巨大,這其中涉及法院與稅務機關的協助與理解標準差異問題,也有規(guī)定不明確的問題。溫州的這個紀要,并沒有機械地套用買受方承擔稅款的方法,而是站在務實的角度,只要買受人交了契稅就可以安排過戶,而且在沒有發(fā)票的情形下,也考慮了稅前扣除的憑證問題。不過對于從拍賣款中扣除稅款稅費問題,內容中并沒有提到如土地增值稅這個大頭稅項,只提到了增值稅,通常全算下來,稅費是挺高的情形非常多見。但是有一種情形,如果是直接用于抵債情形下沒有貨幣收付,如何扣呢?這種情形,小編認為對于金融機構等大戶就要自己發(fā)現機會了,小編也認為需要提前溝通,不致作了買受人“包稅”的好人。

    摘自浙江審判研究網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溫州市國家稅務局 溫州市國土資源局 溫州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營改增后司法處置不動產過戶問題的會議紀要

    為解決司法處置不動產過程中,被執(zhí)行人(特指債務人企業(yè),下同)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其無法聯系或拒不配合導致不能開具增值稅發(fā)票從而無法過戶的問題,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溫州市國家稅務局、溫州市地方稅務局、溫州市國土資源局結合溫州地方實際情況,就執(zhí)行程序中司法處置被執(zhí)行人不動產所涉稅費征繳及過戶問題進行了溝通和研討并達成共識,現紀要如下:

    一、適用范圍:本紀要僅適用于人民法院(庭)在司法處置被執(zhí)行人不動產過程中,債務人無法聯系或拒不配合,導致無法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情形。

    本紀要所稱不動產,包括司法處置前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二、無法開具增值稅發(fā)票情形下,不影響已拍賣不動產的實際過戶,溫州市國家稅務局、溫州市地方稅務局、溫州市國土資源局應在買受人辦理過戶時予以協助配合。

    1、執(zhí)行法院在拍賣成交后,應依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與浙江省地方稅務局簽署的《關于建立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與地稅部門稅費征繳協作機制的會議紀要》(浙高法[2015]111號)、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與溫州市國家稅務局簽署的《關于破產程序和執(zhí)行程序中有關稅收問題的會議紀要》(溫中法[2015]45號),發(fā)函國、地稅主管稅務機關(函件應注明無法開具增值稅發(fā)票具體情形),并依據國、地稅主管稅務機關復函中注明的出賣方應納稅(費)金額從拍賣款中支付。法院在拍賣公告中依法對稅費繳納另有約定的情形除外。

    2、財產所在地的地稅分局在確認出賣方應納稅(費)到帳后五個工作日內,以出賣方的名義開具完稅憑證,視實際交付情形交給執(zhí)行法院或買受人;

    財產所在地的地稅分局在買受人已按稅法規(guī)定或拍賣公告約定承擔相應的納稅義務后,向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出具契稅的《稅收繳款書》(已繳納契稅業(yè)務的)或《契稅完稅情況聯系單》(免稅和不征稅業(yè)務無需繳納稅款的),協助買受人過戶。

    3、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分下列情況為買受人辦理拍賣標的物過戶手續(xù)。

    已繳納契稅業(yè)務的,買受人憑法院出具的《拍賣成交裁定書》和《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地稅部門繳納契稅的《稅收繳款書》到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

    免稅和不征稅業(yè)務無需繳納稅款的,買受人憑法院出具的《拍賣成交裁定書》和《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地稅部門出具的《契稅完稅情況聯系單》到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

    契稅的《稅收繳款書》、《契稅完稅情況聯系單》由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查驗原件后退還給買受人,復印件留檔。

    如因登記信息不全等情況,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無法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的,法院、國稅和地稅部門協助確認。

    三、稅款計算繳納。財產所在地的地稅分局憑法院來函預征增值稅,增值稅按現行規(guī)定適用稅率或征收率計算繳納稅款。在無法開具增值稅發(fā)票情形下,按5%預征增值稅并開具完稅憑證。

    四、不動產買受人轉讓司法處置取得的不動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第八條精神,可以憑法院《拍賣成交裁定書》所載拍賣成交價作為不動產購置原價入帳。

    第三只眼注:第八條納稅人按規(guī)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的,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稅務部門監(jiān)制的發(fā)票。
    (二)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憑證。

    五、本紀要在實施過程中的未盡事宜,由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溫州市國家稅務局、溫州市地方稅務局、溫州市國土資源局協調確定。

    查看全文↓ 2019-07-21 11:54:11

相關問題

  • 自建房發(fā)生交易后就不能再稱作自建房了。財稅2016第36號附件2(八)銷售不動產。1.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2.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3.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4.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5.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6.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其自建的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7.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稅。8.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中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按照5%的征收率計稅。9.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所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10.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應按照附件3《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guī)定》第五條的規(guī)定征免增值稅。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11.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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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戶式所用費用;繼承主要費用繼承權公證繼承戶與買賣贈與相比稅費支低繼承房產沒營業(yè)稅、稅契稅繼承憑遺囑辦理繼承權公證憑繼承權公證書房管局轉名贈與主要費用稅+契稅+公證費贈與式戶沒營業(yè)稅贈與認償受贈行所需要受贈繳納所稅同需要契稅贈與公證費些費用要遠遠高于買賣戶稅費于贈與房產銀行般認定受贈免費接受贈與行沒實際交易產受贈房屋能辦理按揭貸款買賣主要費用營業(yè)稅+稅+契稅該房產滿五未滿五兩種情況計算:第種房產滿五營業(yè)稅免征同稅免征需要繳納契稅產權轉移登記費;第二種房產未滿五需要繳納營業(yè)稅稅同繳納契稅產權轉移登記費貸專家指房產戶買賣見操作較便捷安全式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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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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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轉讓自建房屋征收增值稅?!敦斦?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1.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2.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3.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4.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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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1.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2.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3.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4.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5.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6.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其自建的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7.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稅。8.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中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按照5%的征收率計稅。9.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所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10.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應按照附件3《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guī)定》第五條的規(guī)定征免增值稅。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11.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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