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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小產權房需要什么?應該怎么查詢呢?

152****5440 | 2019-06-25 14:58:01

已有3個回答

  • 134****8484

      第一,法律風險,前面已經詳細論述了由于小產權房的特殊法律屬性,使得小產權房的流通轉讓存在很多的限制,因為小產權房只具備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質,但不具備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質,其并不是商品房。所以,法律法規(guī)對商品房的相關規(guī)定和制度對小產權房是無效的,人民法院也不能適用商品房買賣的法律規(guī)定及司法解釋處理涉及小產權房的案件,購房人的權益很難得到維護。
      同時,由于購買小產權房的合同是無效的,因此根據法律規(guī)定購房人只能要求開發(fā)商退還購房款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等。但是根據目前已有的案例來看如果購房人明知所購房屋是小產權房仍然購買的,由于己方有過錯,可能人民法院就不會支持其要求賠償損失的請求。而且即使開發(fā)商違約,由于合同無效,購買人的權利將無法得到保障。由于小產權房不受法律認可,也不用在房管部門備案,不在政府機構監(jiān)管范圍內,因此在使用房屋的過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質量問題、公共設施維護問題,其救濟途徑就非常有限。
      第二,政策風險,在購買的是在建小產權房,購房人與開發(fā)商簽訂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關部門整頓小產權房的建設項目,可能就會導致部分項目停建甚至被強迫拆除。那么結果只能是購房人找開發(fā)商索要購房款,購房人就可能面臨既無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時索回房款的尷尬境地。另外,購房后如果遇到國家征地拆遷,由于小產權房沒有國家認可的合法產權,購房人并非合法的產權人,所以其很可能無法得到對產權進行的拆遷補償,而作為實際使用人所得到的拆遷補償與產權補償相比是微乎其微的。
      第三,目前,小產權房屋的開發(fā)建設還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加以約束,開發(fā)建設的監(jiān)管同樣存在缺位。而小產權房屋的開發(fā)得不到銀行貸款支持,開發(fā)過程中其大量的開發(fā)資金沒有政府和銀行進行監(jiān)管,主要依靠開發(fā)商自律進行開發(fā)建設,一旦開發(fā)單位的資金或其它環(huán)節(jié)出現(xiàn)問題,極有可能變成爛尾工程。如果是將購房資金預交給沒有任何資質和監(jiān)管的開發(fā)單位,對購房者而言,資金的安全,開發(fā)商資金是否按時到位,是否能夠按質按時的交付房屋存在著很大的風險。同時,開發(fā)單位的資質沒有,房屋質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難以保證。而且,入住后的物業(yè)管理也極易出現(xiàn)問題。
      第四,由于所購小產權房得不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沒有得到國家房地產主管部門的批準,無法辦理合法的產權手續(xù),購買后也不能合法轉讓過戶。同時對房屋的保值和**也有很大影響。

    查看全文↓ 2019-06-25 14:58:35
  • 138****6523

    “小產權房”并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目前通常所謂的“小產權房”,也稱“鄉(xiāng)產權房”,是指由鄉(xiāng)鎮(zhèn)政府而不是國家頒發(fā)產權證的房產。所以,“小產權”其實就是“鄉(xiāng)產權”“集體產權”,它并不真正構成嚴格法律意義上的產權。說的再直白一些,“小產權房”是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fā)商打著新農村建設等名義出售的、建筑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農民自行組織建造的“商品房”。
      目前的“小產權房”、“鄉(xiāng)產權房”有兩種:一種是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屬于該農村的集體所有者,外村農民根本不能夠購買;另一種是在集體企業(yè)用地或者占用耕地違法建設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而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能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也就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xù)。由此可見,鄉(xiāng)產權房是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的。但這并不是說鄉(xiāng)產權房就不能轉讓,而是說其轉讓或銷售的對象是有限制的,只能在集體成員內部是可以轉讓、置換。職工購買公有住宅,在國家規(guī)定的住房面積內,可以按標準價出售。職工購房后另外擁有部分產權,可以繼承和出售,但出售要在購買5年以后才能進行,原售房的產權單位有優(yōu)先購買權,售房的收入在扣除相關稅費后,按個人與單位或政府各自所占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

    查看全文↓ 2019-06-25 14:58:28
  • 147****4939

    通俗的說,集體房證就是小產權,但是正規(guī)的說來就不是了,集體房證可以找單位更名,也會有單位的管理, 但是小產權就不是了,簡單的說集體房子是單位里面的集資房,也就是占用單位的地,然后單位里面給員工的福利,只需要交很少的稅,再有就是如果有一天單位要解散那么單位有義務為你們辦理正規(guī)的房產證,但是小產權就沒有了,,基本上說小產權就是三無,沒有物業(yè),小產權房能買嗎。沒有產權,沒有法律保護~ 所以真正的沒辦法的時候寧愿買集資房,也不買小產權的房,但是**好不要買這樣的房子,單位跑的多的是,**好買有正規(guī)產權的吧~~~~
    所謂集體土地、國有土地是現(xiàn)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特色之一。集體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深圳市小產權房出售。 集體土地是我國土地所有制的一種形式。 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國家所有(全民所有)和農村勞動群眾集體所有二種形式。集體土地上的房子如果是納入了農村住宅建設規(guī)劃或者是在農民宅基地上建造的,也會發(fā)給計提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但是這些房子只能在農民集體之內流轉,非農業(yè)人口、集體外人員不得購買,即使購買也不受法律保護,俗稱“小產權房”。地方政府在基本農田中違規(guī)建造的房子,嚴格上說是違建房,無產權。鑒于所謂的大產權房的土地也只有70年使用權,租賃一套小產權房租期20年、30年,就能繞過小產權房不能購買的問題,從而擁有合法使用權。

    查看全文↓ 2019-06-25 14:58:22

相關問題

  • 通常所謂的“小產權房”,也稱“鄉(xiāng)產權房”,是指由鄉(xiāng)鎮(zhèn)政府而不是國家頒發(fā)產權證的房產,即是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fā)商打著新農村建設等名義出售的、建筑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農民自行組織建造的“商品房”?!〉谝活愋‘a權房:占用集體用地或耕地違法建設,將農民集體用地使用權流轉,用于商品住宅開發(fā)的違法建筑。   第二類小產權房:在政府劃撥或出讓的土地上,不按規(guī)劃功能開發(fā)或使用,并將限制銷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場上銷售,具有產權糾紛隱患的不完全產權房。   第三類小產權房:在軍隊享有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商品房的開發(fā),之后賣給軍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稱“軍產房”。綜上,要看你集資房的土地性質,已經是否有按規(guī)劃功能開發(fā)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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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要知道,小產權房產無法過戶由于小產權房產本身就不具備相應的產權,所以也不具備過戶的權利。所謂“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fā),而是由鄉(xiāng)政府或村政府頒發(fā),所以叫做“鄉(xiāng)產權房”,又叫“小產權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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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產公司辦理大證,就是通常所講的初始登記。需要提交的文件請詳見國土局的受文窗口,因為各地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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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看具體情況,可以是經濟適用房,也可以是福利分房。1、如果房產證上說明不能買賣,房產局是不會給過戶的。2、如果是房主,可以先把房產證掛失,辦理新的房產證上就沒有不能買賣的銘文了。就可以過戶,不過會收取百分之一的土地收益金。3、全額集資房的擁有者對房屋擁有全部產權。4、如果這種房屋**后經過國家房地局和相關部門審批后拿到了產權證,就可以放在市場上買賣,否則只能用于個人居住或出租,不能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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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大的方向是國家要利用小產權房進行保障房試點,為今后處理小產權房積累經驗;2、小產權房土地是集體所有的,是開發(fā)商建設的,業(yè)主購買的,從交易關系上看是明晰的,問題主要在土地沒有證、房產沒有證,本來是給農民用的地賣給城市居民了;3、要分清一個問題,如果房子建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或者宅基地上面還好,如果是建在農村農用地上面的就麻煩了,尤其是基本農田保護區(qū)就更麻煩,早晚會被拆除!因為現(xiàn)在正是堅決清理違規(guī)用地的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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