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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死亡可以變更嗎?有網(wǎng)友來解釋下嗎?

151****0272 | 2019-05-23 15: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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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6****7574

    公房承租人死亡時,公房無同住人的情形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
    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賃關系終止時,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

    查看全文↓ 2019-05-23 15:48:09
  • 143****0782

    公房承租人死亡時,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xié)商一致,要求變更承租用戶的,出租人應予同意。 協(xié)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
    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查看全文↓ 2019-05-23 15:48:04
  • 157****4321

    公房,承租人死亡,如果有共同居住人,可以變更承租人,如果沒有,國家是要收回的。這里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在同一戶口上,并且共同居住兩年以上。

    查看全文↓ 2019-05-23 15:47:58

相關問題

  • 那么,,找法網(wǎng)小編為您介紹,希望能給您提供幫助。 ,公民死后其生前承租的公房的處理分兩種情況: 1、公房承租人死亡時,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xié)商一致,要求變更承租用戶的,出租人應予同意。 協(xié)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2、公房承租人死亡時,公房無同住人的情形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賃關系終止時,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 相關知識閱讀:公房買賣要注意什么2013 (一)購房過程中購房人去世的,如何辦理產(chǎn)權手續(xù) 購房人在辦理購房手續(xù)過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規(guī)定交納了**款,且繼承人愿意繼續(xù)支付的,可由其繼承人按照原協(xié)議繼續(xù)支付房價款,房屋產(chǎn)權可按繼承的有關規(guī)定變更為繼承人所有。原購房人產(chǎn)權證尚未辦理的,所購住房產(chǎn)權可直接登記在繼承人名下。 (二)承租人的繼承人是否有獲得房屋的租賃收益的權利 公產(chǎn)房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之間存在某種脫節(jié)的聯(lián)系,是一種不完整的不動產(chǎn)所有權,比如說,公產(chǎn)房的承租人可以通過租賃房屋獲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繼承人當然也基于某種優(yōu)先權繼續(xù)獲得房屋的租賃收益。按照中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遺產(chǎn)一般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對于公產(chǎn)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并不在遺產(chǎn)范圍,依法不能繼承。根據(jù)建設部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guī)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xù)承租。”所以,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來說是可以變更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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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xié)商一 致,要求變更承租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

  • 公房的所有權人是國家或集體,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為承租人的財產(chǎn)進行繼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親屬繼續(xù)承租,實際上即公房承租權的繼承。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規(guī)定確定承租人:一、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協(xié)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xù)承租;二、不能按第一條協(xié)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確定變更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子女(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等);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三、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xié)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xù)承租;四、不能按第三條協(xié)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順序確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居住情況);3、原承租人的父母;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系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不受前述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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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xié)商一致,要求變更承租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xié)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父母 (三)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四)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 需要4個條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 2、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3、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兩年以上 4、沒有其他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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