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土地后,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根據(jù)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程序,競價成功后,出讓人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根據(jù)合同約定成交時間,為實際取得了土地使用權時間?!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使用稅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次年起繳納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實際占用土地面積*單位稅額單位稅額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幅度內由土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因此,具體的單位稅額和納稅期限,您可以到主管地稅咨詢。
全部5個回答>無償劃撥土地使用權問題?誰比較清楚的,求介紹!求解答!
137****9383 | 2018-12-01 10: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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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8671
通過比較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費用與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費用,可以發(fā)現(xiàn)兩者在某些情況下非常接近甚至完全相等。
查看全文↓ 2018-12-01 10:57:26
根據(jù)財政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財政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暫行辦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土地出讓金的構成包括土地開發(fā)費用、業(yè)務費用和土地凈收益。
土地開發(fā)費用就是由對原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補償、安置費用構成;業(yè)務費用即進行土地開發(fā)的業(yè)務性支出,主要包括勘探設計費、廣告費、咨詢費、辦公費等;土地凈收益就是政府通過土地開發(fā)所獲得的收益。土地出讓金通過協(xié)商或市場競價確定,不同的地塊土地開發(fā)費用在出讓金中所占的比重有較大的差別,如果地段較差(比如偏遠的郊區(qū))或土地開發(fā)費用很高(比如舊城改造項目),出讓金非常接近甚至等于土地開發(fā)費用。
在這種情況下,以出讓方式和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費用相差無幾。 -
151****3122
首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這一規(guī)定是迄今為止在立法層面上對土地使用權劃撥這一概念所作的**權威的定義。根據(jù)這一定義,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實際上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土地使用者先繳納對原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國家將土地交付其使用;另一種情況是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人。對第一種情況而言,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顯然不能說是無償?shù)摹?br/> 其次,在現(xiàn)實中,絕大多數(shù)土地使用者都是在交納了補償、安置費用后才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情況越來越少。例如根據(jù)廣州市人民政府1988年頒布的《廣州市市區(qū)劃撥建設用地拆遷房屋動遷工作管理規(guī)定》,劃撥建設用地拆遷房屋,由建設單位(用地單位)負責搬遷、安置、補償。根據(jù)該規(guī)定,在廣州市區(qū)取得劃撥用地使用權都必須支付土地開發(fā)成本。
查看全文↓ 2018-12-01 10:57:18 -
135****7447
企業(yè)通過行政劃撥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但繳納了配套費、土地儲備金,是否要作為“無形資產”來核算?【解答】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準則的規(guī)定,企業(yè)通過劃撥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也應確認為“無形資產”,直接歸屬于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fā)生的支出(如繳納配套費、土地儲備金等)應計入取得無形資產的成本;
查看全文↓ 2018-12-01 10:56:57
土地使用權用于自行開發(fā)建造廠房等地上建筑物時,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筑物合并計算其成本,單獨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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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方示為出讓,交納土地使用金后,在一定的時間內(40-70年)有土地使用權,不能買賣,但只可以抵押。土地是劃撥土地,是國家無償給使用者使用,無土地使用金。出讓的在出讓期內國家要收里是要補償?shù)模瑒潛艿耐恋匕赐恋毓芾矸ǖ纫?guī)定,國家是可以無償收回的(但實際操作中一般也有一定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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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出讓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根據(j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規(guī)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縣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社會經濟發(fā)展計劃、產業(yè)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guī)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具體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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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zhèn)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搞房地產開發(fā)。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非農業(yè)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鄉(xiāng)(鎮(zhèn))、村規(guī)劃,沒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的,不得批準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簽訂協(xié)議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shù)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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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主體不同:(1)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2)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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