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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婚前買的按揭房現(xiàn)在要離婚房子怎么辦

146****7201 | 2018-10-21 23:19:57

已有5個回答

  • 152****9040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婚前辦理了夫妻一方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產證,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

    該情形下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清償?shù)牟糠钟枰苑颠€。

    在此需要明確的是,共同還貸不論是用一方的個人工資還是雙方的工資,都應認定為共同還貸。因此,有貸款的房屋在離婚時,共同還貸的一方可以請求對方返還還貸的房款。對于房屋**的部分,也可以請求補償。

    2、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婚后雙方共同還貸,婚后取得房產證的

    此情形下的按揭房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因為在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并按揭買房,婚后取得的產權證是對婚前買房的確認,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僅僅因為產權證婚后取得而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將出現(xiàn)一方完全沒有出資卻僅僅因為結婚而成為房屋共有人的現(xiàn)象。這一結果有違公平原則。

    查看全文↓ 2018-10-21 23:26:01
  • 137****6743

    根據(jù)《**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
    (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查看全文↓ 2018-10-21 23:25:53
  • 145****6683

    如沒有特別約定,婚前財產永遠歸個人。簽字不影響房屋的所有權歸屬。但你再婚登記后,共同還款部分屬于共同財產

    查看全文↓ 2018-10-21 23:25:39
  • 151****2146

    根據(jù)《婚姻法》規(guī)定,婚前財產為各自所有,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婚前買的房子屬于購買方個人的房產,如果沒有其他約定,即使夫妻雙方離婚也不可以分的。

    查看全文↓ 2018-10-21 23:25:30
  • 151****0928

    婚前一方貸款購買的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jù)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查看全文↓ 2018-10-21 23:25:20

相關問題

  • 律師在代理離婚案件中經(jīng)常遇到涉及婚前通過按揭購買的房產如何分割的問題,對此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婚前個人財產的認識不同。第一種觀點認為,產權證若登記在一方名下,則該房產仍為其個人財產。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結婚后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并不能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對于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shù)牟糠?,應當予以返還。第二種觀點認為,如果結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權的,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由另一方返還一半;尚欠的貸款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返還。第三種觀點認為,應當根據(jù)出資原則確認,房屋應當屬于部分單獨所有(婚前一方個人財產支付部分),部分共同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支付部分),具體比例按個人出資與夫妻共同出資的比例確定。不同的法院認識導致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結果差異很大,在律師代理案件中也出現(xiàn)不同觀點,無法給當事人一致的答復,當事人也對此很有意見。筆者認為這三種觀點均不能涵蓋所有的情形,應對出現(xiàn)有各種情形逐一分析,才能正確認識婚前按揭購房的性質及分割方法。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離婚時,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根據(jù)**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1條規(guī)定,離婚時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當事人協(xié)商不成的,人民法院進行財產分割時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前款規(guī)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當事人如果有爭議,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對于離婚時未取得房屋產權的,對于房產法院是不予分割的。2、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婚前取得產權并登記在自己名下,該房屋屬于個人財產,同樣的,按揭貸款為個人債務?;楹笈渑家环絽⑴c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shù)牟糠?,應當予以返還。需要指出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還貸。如果購房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房屋就是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3、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婚后取得產權并登記在自己名下,該房屋仍屬于個人財產。雖然對于此種情形下房屋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爭議很大,但筆者認為,確定同財產不僅要看它產生的時間,還要考察其與原權利的關系?;榍皞€人權利與其它權利一樣,都是經(jīng)濟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現(xiàn),該利益已在婚前產生,其在婚后改變?yōu)橛行呜敭a或另一種權利,只是表現(xiàn)形式不同,其本質并未改變,因而仍然是個人財產。我國澳門地區(qū)民法典對此提供了的益的啟示,按其規(guī)定,因結婚前之個人權利而取得之財產即使是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也不屬于共同財產(第1584條)。其第1585條具體列舉出以下幾種情形:(1)因對在上述日期(結婚日)前已存在但在該日期后分割之末清算財產擁有權利而取得之財產;(2)取得時效所根據(jù)之占有在上述日期前已開始者,透過此時效之完成而取得之財產:(3)在上述日期前以保留所有權之買賣形式買入之財產;(4)優(yōu)先權所根據(jù)之狀況在上述日期前已存在者,透過行使此權利而取得之財產。因此,此得情形下,房屋應屬于個人財產,其分割方式見2.4、對于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jù)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權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余未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對**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shù)牟糠?,應當予以返還。5、對于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證據(jù)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且同時有證據(jù)證明其婚前是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的,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6、對于婚前一方出資以雙方名義購買的房產的處理對此問題,在我國房屋作為不動產,實行的是登記公示制度,即產權人以有權登記的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的登記為準。在沒有證據(jù)證明登記錯誤或登記時存在脅迫、欺詐的情況下,房屋應推定為二人共同所有。按揭貸款屬于二人共同債務。司法實踐中一般都會按照產權證上記載的份額支持其提出的財產分割請求。按揭貸款是指以按揭方式進行的一種貸款業(yè)務。如:住房按揭貸款就是購房者以所購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購買住房的房地產企業(yè)提供階段性擔保的個人住房貸款業(yè)務。所謂按揭是指按揭人將房產產權轉讓按揭,受益人作為還貸保證人在按揭人還清貸款后,受益人立即將所涉及的房屋產權轉讓按揭人,過程中按揭人享有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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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按揭買房婚后離婚房子怎么分?婚前買房婚后還貸的房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根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jù)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1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榍鞍唇屹I房婚后離婚房子怎么分?結婚買房注意什么?結婚買房注意什么?1.簽約不僅僅指簽訂購房合同,諸如申請房貸、交易過戶等等都需要夫妻兩人一同辦理,一方面是怕單方面操作,一方面比如夫妻名義申請房貸時,銀行需要考察兩個人的資質。如有特殊情況也必須辦理公證收取委托手續(xù),并將相關事宜交代清楚。2.雖然夫妻共同買房時需要提供的證件非常多,但若想成功辦理,那一個都不能少。辦理房貸時還需要額外提供夫妻雙方的收入證明,如果兩人為非本地居民,還需提供雙方提供1年以上當?shù)丶{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否則按照非本地居民貸款政策對待!當然,辦理按揭貸款時,如果夫妻雙方其中一人收入證明很高,另一方則無需在提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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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即使離婚,依然屬于個人財產,不能分割。除非該婚前財產在婚后發(fā)生變化,比如加名或有協(xié)議贈與對方部分或全部,這種情況下,離婚時要分割的?!痘橐龇ā返谌艞l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蚧蚱拊诩彝ネ恋爻邪?jīng)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谒氖畻l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shù)?,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谒氖l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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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好簡單的,離婚協(xié)議書,身份證,房產證,離婚證,找銀行申請做“夫妻析產”名義變更(在沒有還清貸款的情況下,銀行出同意變更證明)。銀行會給你“他項權利證”和銀行的一套資料,你把它們拿去地稅局、契稅辦免稅證明,然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交件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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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jù)新的婚姻法,結婚前買的房子屬于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正常情況下是不進入離婚訴訟的財產標的。 但是,并不是絕對的。因為,離婚訴訟屬于**難打的訴訟,并不能一味用法條來解釋,必須結合具體案情來分析。 例如:根據(jù)**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 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 一方的除外?!? 很多當事人認為自己父母在自己結婚前購買的房子,就是屬于自己的財產,但是,一般在當事人結婚時,當事人的父母會告訴媳婦說,這套房子是給你們結婚用的。所以,如果媳婦有人證或物證證明時,法院可能會引用這個司法解釋的第一款,認為這是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房產。也就構成了夫妻共同財產。而在實踐中這種情形非常多。 **后,就看雙方的證據(jù)角力和法官的主觀判斷了,民事訴訟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相當大的,所以,并不能在法理上簡單作出判斷,因為實踐中的案件與法學院考試或課鍵上的案例是不一樣的,很多細節(jié)**后能夠讓一個看似簡單的法理判斷變成錯誤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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