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有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都可以繼承的。。。。。
全部3個回答>婚后父母過戶房屋給一方子女,屬一方子女的個人財產(chǎn)嗎?
154****3058 | 2018-10-05 19: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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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522
可以在贈與協(xié)議里明示贈與一方。若已登記在兩人名下視為贈與雙方。
查看全文↓ 2018-10-05 19:54:08
參考《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chǎn),產(chǎn)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chǎn)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chǎn),產(chǎn)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chǎn)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贈與指一方(贈與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無償贈與他人(受贈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為。還是以北京為例,自2015年1月29日起,北京進一步簡化房產(chǎn)贈與環(huán)節(jié)中的手續(xù),辦理直系親屬間房產(chǎn)贈與時無需提供贈與公證,而是改為提供親屬關系公證。
所需資料包括親屬關系公證;購房資格核驗通過的結果通知單;契稅完稅憑證;房產(chǎn)證;贈與人身份證;受贈人身份證、戶口本、婚姻狀況證明等資料。 -
152****2559
不屬于,屬于對子女的贈予,并且贈予已經(jīng)履行,辦理了過戶手續(xù)。產(chǎn)權人是子女。
查看全文↓ 2018-10-05 19: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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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785
1、如果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chǎn),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
查看全文↓ 2018-10-05 19:53:50
2、婚姻法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chǎn)范圍作了規(guī)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chǎn):
?。?)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chǎn);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chǎn)。
3、夫妻共同財產(chǎn),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chǎn)。所謂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chǎn),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 -
136****6305
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chǎn):
查看全文↓ 2018-10-05 19:53:39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chǎn);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chǎn)。
物權登記本身就可以區(qū)分是不是家庭的,不要太刻意關心夫妻共同財產(chǎn)概念了 -
148****9135
婚后父母過戶給一方子女,還要做公證,證明是過戶給自己子女的,這樣才能屬一方子女的個人財產(chǎn)。
查看全文↓ 2018-10-05 19:53:13
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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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釋(三)13日起正式實施。重點對結婚登記瑕疵的救濟手段,親子關系訴訟拒絕親子鑒定后果,父母為子女結婚購買不動產(chǎn)的認定、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買房的處理等問題做出明確規(guī)定。解釋明確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chǎn)且產(chǎn)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解釋稱,作為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chǎn)流失。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xié)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愿,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產(chǎn)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多數(shù)人在反饋的意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于糾紛的解決。解釋指出,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chǎn),產(chǎn)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痘橐龇ń忉?三)》第七條規(guī)定從我國的實際出發(fā),將產(chǎn)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與一方聯(lián)系起來,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jù)更為客觀,便于司法認定及統(tǒng)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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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贈與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了給其中一方屬于個人財產(chǎn),如果沒有明確規(guī)定給誰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依據(jù)《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收益;(三)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chǎn),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chǎn):(一)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chǎn);(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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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繼父母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產(chǎn)享有繼承權,因為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法律上的擬制血親關系,繼子女也就能象婚生子女一樣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成為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在法律上扶養(yǎng)關系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1、繼父母對未成年的繼子女履行了撫養(yǎng)義務:(1)繼子女受繼父母經(jīng)濟上的供養(yǎng);(2)繼子女受繼父母生活上的撫養(yǎng)、教育。2、繼父母對已成年但系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的繼子女履行了撫養(yǎng)義務。3、繼子女對繼父母履行了贍養(yǎng)義務:(1)繼子女在經(jīng)濟上供養(yǎng)繼父母;(2)繼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繼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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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規(guī)定的內(nèi)容來看,我們僅從字面語法上簡單理解,“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是對后面“不動產(chǎn)”的修飾,是一個定語,它所強調(diào)的是不動產(chǎn),贈與標的物是不動產(chǎn)而非出資。第7條并沒有“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chǎn)還貸”或“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chǎn)部分出資”的用語。適用第7條的前提條件是:其一,一方父母全額出資且產(chǎn)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其二,購買不動產(chǎn)的目的是“為子女”,而非為父母本身?,F(xiàn)實生活中,有的父母可能出于子女單位能夠報銷相關物業(yè)費、暖氣費等原因,也有的考慮到將來可能發(fā)生的遺產(chǎn)稅等問題,將父母自己出資購買的不動產(chǎn)登記在子女名下,實際上并無贈與子女的意思表示。父母掛子女之名購房,用子女的名義登記產(chǎn)權,但實際是父母本身的財產(chǎn),沒有贈與的真實意思。審判實踐中應區(qū)分“贈與”與“掛名”的實際情況,否則離婚時因掛名登記導致父母與子女之間爭奪產(chǎn)權,極有可能損害父母的切身利益。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把“產(chǎn)權登記”與“確定贈與一方”進行鏈接,使父母出資購房的真實意圖之判斷依據(jù)更加客觀合理,即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chǎn),產(chǎn)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等于已經(jīng)向社會公開了不動產(chǎn)的所有者只是自己的子女。這種情況下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有利于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也便于司法認定及統(tǒng)一裁量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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