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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

131****8036 | 2018-09-20 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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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3****3186

    《房屋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第十四條 個人和單位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可以查詢登記簿中房屋的基本狀況及查封、抵押等權利限制狀況;權利人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利害關系人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和證明其屬于利害關系人的材料等,可以查詢、復制該房屋登記簿上的相關信息。
    單位和個人只可以公開查詢登記簿中房屋的基本狀況及查封、抵押等權利限制狀況。

    查看全文↓ 2018-09-20 20:12:58
  • 157****9410

    第一條 為發(fā)揮房屋權屬登記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維護房屋交易秩序,保護房屋權利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已登記的房屋權屬登記信息的查詢。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屬登記信息,包括原始登記憑證和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對房屋權利的記載信息。
    第四條 房屋原始登記憑證包括房屋權利登記申請表,房屋權利設立、變更、轉(zhuǎn)移、消滅或限制的具體依據(jù),以及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五條 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對房屋權利的記載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狀況(坐落、面積、用途等),房屋權利狀況(所有權情況、他項權情況和房屋權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記機關記載的其他必要信息。
    已建立房屋權屬登記簿(登記冊)的地方,登記簿(登記冊)所記載的信息為登記機關對房屋權利的記載信息。
    第六條 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房屋權屬檔案管理機構(gòu)(以下統(tǒng)稱查詢機構(gòu))應妥善保管房屋權屬登記資料,及時更新對房屋權利記載的有關信息,保證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安全性。
    查詢機構(gòu)應建立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制度,方便當事人查詢有關信息。
    第七條 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對房屋權利的記載信息,單位和個人可以公開查詢。
    第八條 原始登記憑證可按照下列范圍查詢:
    (一)房屋權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詢與該房屋權利有關的原始登記憑證;
    (二)房屋繼承人、受贈人和受遺贈人可以查詢與該房屋有關的原始登記憑證;
    (三)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紀檢監(jiān)察部門和證券監(jiān)管部門可以查詢與調(diào)查、處理的案件直接相關的原始登記憑證;
    (四)公證機構(gòu)、仲裁機構(gòu)可以查詢與公證事項、仲裁事項直接相關的原始登記憑證;
    (五)仲裁事項、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可以查詢與仲裁事項、訴訟案件直接相關的原始登記憑證;
    (六)涉及本法第九條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在國家安全、軍事等機關同意查詢范圍內(nèi)查詢有關原始登記憑證。
    第九條 涉及國家安全、軍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屋權屬登記信息,須經(jīng)國家安全、軍事等機關同意后方可查詢。
    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不宜公開的房屋權屬登記信息,其查詢范圍和方式按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條 房屋權屬登記信息,單位和個人可以自己查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詢。
    第十一條 查詢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應填寫《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申請表》,明確房屋坐落(室號、部位)或權屬證書編號,以及需要查詢的事項,并出具查詢?nèi)说纳矸葑C明或單位法人資格證明。
    查詢房屋原始登記憑證的,除提交前款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應當分別按照下列規(guī)定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一)房屋權利人應提交其權利憑證;
    (二)繼承人、受贈人和受遺贈人應當提交發(fā)生繼承、贈與和受遺贈事實的證明材料;
    (三)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紀檢監(jiān)察部門、證券監(jiān)管部門應當提交本單位出具的查詢證明以及執(zhí)行查詢?nèi)蝿盏墓ぷ魅藛T的工作證件;
    (四)公證機構(gòu)、仲裁機構(gòu)應當提交本單位出具的查詢證明、當事人申請公證或仲裁的證明,以及執(zhí)行查詢?nèi)蝿盏墓ぷ魅藛T的工作證件;
    (五)仲裁、訴訟案件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仲裁機構(gòu)或者審判機關受理案件的證明,受理的案件須與當事人所申請查詢的事項直接相關;
    (六)涉及本法第九條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提交國家安全、軍事等機關同意查詢的證明。
    委托查詢的,除按上述規(guī)定提交材料外,受托人還應當提交載明查詢事項的授權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明。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查詢申請,查詢機構(gòu)應及時提供查詢服務。不能及時提供查詢服務或無法提供查詢的,應向查詢?nèi)苏f明理由。
    第十三條 查詢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應當在查詢機構(gòu)指定場所內(nèi)進行。查詢?nèi)瞬坏脫p壞房屋權屬登記信息的載體,不得損壞查詢設備。
    查詢原始登記憑證,應由查詢機構(gòu)指定專人負責查詢,查詢?nèi)瞬荒苤苯咏佑|原始登記憑證。
    第十四條 查詢?nèi)艘蟪鼍卟樵兘Y(jié)果證明的,查詢機構(gòu)經(jīng)審核后,可以出具查詢結(jié)果證明。查詢結(jié)果證明應注明查詢?nèi)掌诩胺课輽鄬傩畔⒗糜猛尽?br/>有下列不能查詢情形的,查詢機構(gòu)可以出具無查詢結(jié)果的書面證明:
    (一)按查詢?nèi)颂峁┑姆课葑浠驒鄬僮C書編號無法查詢的;
    (二)要求查詢的房屋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
    (三)要求查詢的事項、資料不存在的。
    第十五條 查詢機構(gòu)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房屋權屬登記信息的內(nèi)容保密,不得擅自擴大登記信息的查詢范圍。
    第十六條 查詢?nèi)藢Σ樵冎猩婕暗膰覚C密、個人隱私和商業(yè)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給他人,也不得不正當使用。
    第十七條 房屋權屬登記信息的查詢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房地產(chǎn)主管部門可以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實行。

    查看全文↓ 2018-09-20 20:12:53
  • 144****2578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發(fā)布《房地產(chǎn)登記技術規(guī)程》,編號為JGJ278-2012
    6.2 登記資料對外利用
    6.2.1 查詢、復制登記簿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身份證明、房屋坐落,可查詢登記簿中房地產(chǎn)的自然狀況及查封、抵押等權利限制狀況;
    2 所有權人提供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chǎn)權證,可查詢、復制其房地產(chǎn)的登記簿中信息;
    3 其他權利人提供身份證明、房屋他項權證或房地產(chǎn)他項權證、登記證明,可查詢、復制登記簿中相關信息;
    4 利害關系人提供身份證明、與查詢房地產(chǎn)有利害關系的證明、房屋坐落,可查詢、復制登記簿中相關信息。
    6.2.2 查詢、復制其他登記資料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所有權人提供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chǎn)權證,可查詢、復制其房地產(chǎn)登記資料;
    2 預告登記權利人提供身份證明、登記證明,可查詢、復制與該房地產(chǎn)預告登記相關的登記資料;
    3 抵押權人提供身份證明、房屋他項權證或房地產(chǎn)他項權證,可查詢、復制與該房地產(chǎn)抵押權相關的登記資料;
    4 房屋繼承人(受遺贈人)提供身份證明、繼承(受遺贈)證明,可查詢、復制與繼承、遺贈相關的登記資料;
    5 公證機構(gòu)、仲裁機構(gòu)提供單位介紹信、已申請公證或仲裁的證明以及工作人員的工作證,可查詢與公證、仲裁事項相關的登記資料。
    6.2.3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紀檢監(jiān)察部門和證劵監(jiān)管部門提供單位介紹信、工作人員的工作證及相關證明材料,可查詢、復制相關的登記資料。
    6.2.4 對涉及國家安全、軍事等保密的房地產(chǎn)登記資料,必須經(jīng)國家安全、軍事等機關書面同意后,方可利用。
    6.2.5 查詢房地產(chǎn)登記資料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1 申請人(代理人)提交房地產(chǎn)登記資料查詢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材料;
    2 房地產(chǎn)登記機構(gòu)登記資料管理人員核對申請人(代理人)身份和條件,并告知應繳納的費用;
    3 房地產(chǎn)登記機構(gòu)提供查詢、出具查詢結(jié)果。
    6.2.6 符合查詢條件的,房地產(chǎn)登記機構(gòu)應及時提供查詢服務。當時不能提供查詢的,應向申請人(代理人)說明理由,并宜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nèi)提供。
    6.2.7 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房地產(chǎn)登記機構(gòu)可出具無查詢結(jié)果的書面證明:
    1 按申請人(代理人)提供的房屋坐落或房地產(chǎn)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查詢無結(jié)果;
    2 要求查詢的房屋尚未進行登記;
    3 要求查詢的事項、資料不存在。
    6.2.8 申請人(代理人)要求復制登記資料且符合本規(guī)程規(guī)定的,房地產(chǎn)登記機構(gòu)應提供復制服務。
    6.2.9 登記資料管理人員負責復制登記資料,經(jīng)復核無誤后,應在登記資料復制件上注明查詢時間并加蓋登記資料查詢專用章。
    6.2.10 申請人(代理人)自行摘錄的登記資料不得加蓋登記資料查詢專用章。
    6.2.11 登記資料管理人員宜做好臺帳記錄,并應將申請人(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證明、申請書等申請材料一并留存?zhèn)洳椤?/span>

    查看全文↓ 2018-09-20 20: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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