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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套商品房,出售要不要交土地出讓金?

145****6359 | 2018-09-11 22:15:58

已有3個回答

  • 155****0205

    土地出讓金由開發(fā)商繳納

    土地出讓金(land transaction fees) 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guī)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xù)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xù)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guī)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查看全文↓ 2018-09-11 22:17:09
  • 158****3475

    不用繳納的,一般商品房是不用繳納土地出讓金的

    查看全文↓ 2018-09-11 22:16:25
  • 134****4734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國家對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城鎮(zhèn)土地使用者,按其使用土地的數量與等級,依法逐年收取土地使用稅。二是對新的用地者,通過市場調節(jié),包括協(xié)議、招標和公開拍賣的形式,出讓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并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讓金和土地使用費(稅)。

    對于商品房而言,開發(fā)商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才能進行房地產項目的開發(fā)。所以,開發(fā)商在銷售商品房時,會將相應面積的土地出讓金列入建房成本并按比例分攤給房屋購買人,也就是說,商品房購買者所付的房款中已包括了土地出讓金。

    由于根據現行法律規(guī)定,居住用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高年限為70年,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其土地使用權的年限為原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后的使用年限。因此房屋購買人通過購買而取得的產權是完全意義上的產權,即在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后剩余的年限內享有完全意義上的產權。所以,購買二手商品房,無須交納土地出讓金。

    但是,土地取得的方式為又分為出讓和劃撥兩種,出讓的一般是商品房,而劃撥的土地需繳納(房改房)

    因為劃撥地是由開發(fā)商無償或很低的價格取得的,在房屋銷售的時候,就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不論幾次銷售,每次都需要重新繳納。一般是根據該房屋的評估價乘以建筑面積再乘以土地出讓金的百分比!例如:該房為劃撥,評估價為2200元/m2,建筑面積為80.27m2,當地的土地出讓金為1.5%,那你需要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則是2200×80.27×1.5%=2648.91元

    查看全文↓ 2018-09-11 22:16:18

相關問題

  • 需要到當地國土資源局申請土地續(xù)期,按照現行的土地出讓金標準,繳納相應土地出讓金。一、土地出讓金計算方法土地出讓金又可分為地面價與樓面價兩種計算方法,地面價為每平方米土地的單價,即以出讓金總額除以土地總面積;樓面價為攤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地價,即以出讓金總額除以規(guī)劃允許建造的總建筑面積。投資者往往以樓面價來計算投資效益。因為地面價不能反映出土地成本的高低,只有把地價分攤到每平方建筑面積上去核算,才有可比性,也易于估算投資成本,進行估算投資效益。一般認為建高層可攤屬地價,實際上并非如此。因為土地出讓金是按建筑面積計收的。二、國有土地出讓金繳納的標準一、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二、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按規(guī)定允許轉讓的,以及紅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個國有房地產公司開發(fā)的劃撥商品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已購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以市場價購買的部分在進入市場時,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三、由政府統(tǒng)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xù)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xù)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如屬于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或拆遷安置房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拓展資料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yè)用地補辦出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5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如屬于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或拆遷安置房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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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土地性質為“劃撥”時,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劃撥地:指該宗土地建造房屋時,土地使用權是由國家行政劃撥的,劃撥地在發(fā)生交易時每交易一次都需要向國土部門支付土地收益金,也叫土地出讓金。按照政策規(guī)定,經濟適用房在交易過程中要繳納房價15%的土地出讓金,原因是該性質的房屋建設時國家是采用劃撥的形式將土地給開發(fā)商,沒有收取土地出讓金,是為了減少房屋建設成本,以低廉的價位出售給取得經濟適用房購房資格的住戶。該性質房屋滿五年后上市交易,業(yè)主是以市場價取得收益,所以業(yè)主應該向政府交納出讓金,以補償土地資源的開發(fā)利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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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于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于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標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二. 發(fā)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三. 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托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四. 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該條目中所提到的40%沒有法律依據,純屬引用別人錯誤理論,請更正。從2002年開始,土地招拍掛條例就明確了,出讓金就是全部地價,沒有40%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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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本義是讓賣房人交,否則不予辦理過戶手續(xù)。但現實操作中,賣房人往往要求買房人交。討論這個問題就好象是在問白菜應該賣1元1斤,還是2元1斤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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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問:對出讓土地改變土地利用條件(容積率、建筑密度等指標)的。如何補交土地出讓金?如原來是出讓土地,建筑占地面積100平方米,一層,現在審批300平方米建筑面積,建筑占地還是100平方米,三層,要補交土地出讓金嗎?如何補交?答:你好!對你的問題答復如下:對出讓土地改變土地利用條件(容積率、建筑密度等指標)的,應按現時點新的土地利用條件的土地評估市場價格扣除現時點的原土地利用條件的土地評估市場價格差額部分補繳土地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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