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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5個回答>婚后房子需要寫兩個人嗎
158****1013 | 2018-07-17 21:36:27
已有4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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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827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查看全文↓ 2018-07-17 21:37:51
(三)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chǎn),產(chǎn)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
(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chǎn)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 樓主自己理解吧,如果只登記一個人的名字,就是對方一個人的個人財產(chǎn)所以**好樓主自己出點錢交首期,把兩個人的名字都登記上**妥當要是以后真的為了這個打官司,人家說你要侵占對方父母財產(chǎn)你還真是不好說 -
143****3241
你是問婚后買的房子\必須是否要寫上=個人的名字\我認為沒必要\因為婚姻法中明確規(guī)定\只要是在結婚后買的房子及財產(chǎn)都是共有的\所以不用寫。
查看全文↓ 2018-07-17 21:37:44 -
157****7226
一、婚后買房可以寫兩個人的名字的,但是不管寫夫妻一方的名字還是夫妻雙方的都是屬于夫妻共有財產(chǎn)的。
查看全文↓ 2018-07-17 21:37:38
二、依據(jù)《新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chǎn),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chǎn):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chǎn);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chǎn)。 -
147****9161
沒有要求,因為購房前會有單身證明(現(xiàn)在不知道用不用),購房是你個人購買,婚后辦理房產(chǎn)證也是屬于婚前購買,即使寫了兩個人的名字,也是屬于婚前財產(chǎn)!
查看全文↓ 2018-07-17 21:37:31
1、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chǎn)證的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產(chǎn)證的,就是婚前財產(chǎn),婚前財產(chǎn)屬于夫妻個人財產(chǎn),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產(chǎn)證的
這和第一種情況本質(zhì)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產(chǎn)證取得的時間不同。這種情況下,也是婚前財產(chǎn),屬于一方所有的財產(chǎn),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chǎn)按揭購買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償貸款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chǎn)按揭購買房屋,產(chǎn)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離婚時,房屋的歸屬及分割,不同省市的司法實踐對此有不同的規(guī)定,筆者參考了上海市高院的解釋,將此種情況下的房屋歸屬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chǎn)按揭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產(chǎn)權登記在自己名下,該房屋屬于個人財產(chǎn),同樣的,按揭貸款為個人債務?;楹笈渑家环絽⑴c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chǎn)的性質(zhì),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chǎn)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chǎn),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shù)牟糠?,應當予以返還。
需要指出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還貸。如果購房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chǎn),那么該房屋就是個人財產(chǎn),另一方無權分割。
5、房產(chǎn)證上有第三人名字的
實踐中,房產(chǎn)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可能有父母的名字、子女的名字等。對此,法院不會在離婚案件審理中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chǎn)之訴,后根據(jù)析產(chǎn)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2)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chǎn)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6、父母參與出資購買房屋的
《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guī)定,(1)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2)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例如,某女于2004年5月結婚。同年7 月,該女父母出資購買了一套價值90萬元的商品房供該女和其丈夫居住,該女和丈夫未出分文。在辦理產(chǎn)權登記手續(xù)時,該女的父母把他們自己的名字和該女的名子寫入產(chǎn)證,而沒有將該女丈夫的名字寫入產(chǎn)證。婚后不久該女和丈夫打算離婚。可丈夫說,離婚可以,但這套房子的三分之一的產(chǎn)權算作我們夫妻共同財產(chǎn),應當平均分割。請問丈夫的觀點是正確的嗎?筆者認為該丈夫的觀點不正確。因為《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guī)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本案中,父母為女兒出資買房,在辦理產(chǎn)權登記時把他們自己和女兒的名字寫入了產(chǎn)證,而沒有把女兒丈夫的名字寫入產(chǎn)證,這種舉動可以認為父母出資買房是對女兒一方的贈與。對此,某些省市的高級法院有明確的規(guī)定,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一)》第5條規(guī)定,實踐中,對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chǎn)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社會常理出發(fā),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若產(chǎn)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者明確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宜認定為向雙方贈與為妥。該部分出資宜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如果一方提出,父母出資買房子的錢是借給自己的,而不是贈與的,并拿出借條予以證明的。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tài)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zhì)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上述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情形中,離婚分割時夫妻雙方對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法院將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要房的,法院組織競價,由出價高的得房,并由得房的一方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一方想要房一方想要錢的,房價由雙方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由相關審計部門對房屋作價評估,得房的一方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要房的,由雙方共同申請拍賣或轉讓后,法院再處理。
五、農(nóng)村房屋的分割
目前,我國對農(nóng)村房地產(chǎn)權和城市房地產(chǎn)權實行二元制的管理體制。即農(nóng)村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的,農(nóng)民對其房屋下的土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國家對農(nóng)村房屋至今未建立起登記制度;城市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國家,城市居民對其房屋下的土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權,國家并建立了房地產(chǎn)權行政登記機關對之進行登記。農(nóng)村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地產(chǎn)權的分割可以參照城市夫妻共同共有的非房改房的分割辦法。
1、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
對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結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jīng)]有相反的約定,這樣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屬于婚前財產(chǎn),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
2、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債務是夫妻結婚后用婚后共同財產(chǎn)償還的
這樣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債務用了婚后共同財產(chǎn)返還,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補償房價的一半給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債務由婚后共同財產(chǎn)償還的,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結婚登記之后,一方家庭為子女結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
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這樣的房屋視為父母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chǎn),分割時如果沒有特殊情
況,雙方平分該房屋。
4、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
房屋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即夫妻雙方結婚前雙方家庭共同出資建造,建造該房的目的是為了男女雙方結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雙方結婚后,該房也確實歸夫妻雙方居住使用的,這樣的房屋視為夫妻雙方的家庭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chǎn),屬于夫妻共有房屋,離婚分割時,一般是對等分割。
5、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chǎn)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chǎn)結婚后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
男女雙方結婚后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chǎn)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chǎn)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chǎn)結婚后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這樣的房產(chǎn)屬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員的共同房產(chǎn),不能作為夫妻共有財產(chǎn)予以分割。
6、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家庭建造或購買并供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居住使用的
結婚后,家庭建造或購買的供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居住的房屋,應當認定其中有夫妻財產(chǎn)的相應份額,對屬于夫妻財產(chǎn)的部分可以進行分割,通常的做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chǎn)份額,讓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chǎn)份額相適應的金錢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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