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婚后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通常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有約定按照約定處理,無約定通常均分。
全部3個回答>婚后共同買的房子離婚后怎么分?
132****9914 | 2018-07-17 09: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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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2026
(1)婚前一方購買、產權證在婚后取得歸個人所有。夫妻一方在婚前以個財產購買的房屋,一次性付清全款的,并將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產權證在婚后取得的也歸個人所有。
(2)婚前一方支付**、婚后以夫妻名義共同清償貸款,房屋為個人財產。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支付**付款后按揭貸款,產權證登記在一名下的,該房屋為其個人婚前財產。婚后以夫妻名義共同清償貸款,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但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另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shù)牟糠郑瑧斎糠颠€菱;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shù)牟糠?,應當返還其中的一半。
(3)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投人有債務的應當返還。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證據證明在婚前購房時也有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屋為產權登記人的個人財財產,剩余末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對首期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另一方出資和清償?shù)牟糠?,應當予以返還。
(4)有證據證明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是基于雙方協(xié)商,并為共同所有的是妻共同財產、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另一方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其按揭貸款產生的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對于存在當事人出資比例懸殊,且婚后確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較短等情形的,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行分割,不宜各半分割。 -
143****7598
婚后房產除貸款外平均分配。若要財產分割,且夫妻雙方達不成一致的,在單方面提出申請的,法院自會核查雙方財產,不需要你提供什么。法院比你想象的厲害多了。若能達成一致的就不用去法院了,自己起草離婚協(xié)議直接到民政局就可以了。若他起訴你,法院在征詢你的意見之后一般會調解,不會直接就判決的。所以離個婚若雙方有歧義的情況下是個長年累月的工程。
查看全文↓ 2018-07-17 09: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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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3179
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也就是說,離婚時候一人一半,如果還有剩余貸款未償還則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查看全文↓ 2018-07-17 09: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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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7607
如果是婚后父母出資購買,則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查看全文↓ 2018-07-17 09:28:57
如果是夫妻一方或雙方購買,其性質均為共同財產,離婚時原則上平分。 -
146****3436
如果是婚后父母出資購買,則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查看全文↓ 2018-07-17 09:28:37
如果是夫妻一方或雙方購買,其性質均為共同財產,離婚時原則上平分。
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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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協(xié)商處理,協(xié)商不成功由法院判決給產權登記的一方,也就是房產證上有名字的一方,但需要給另一方補償。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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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前,男方父親借別人錢全款買了一套房子,登記在兒子名下,婚后夫妻共同還借款。雖然離婚時房子歸男方所有,但是女方仍然獲得了2.5萬元的補償金。 張明(化名)與萬紅(化名)都是日照人,兩人于1996年10月登記結婚。婚前,由于張明家經濟狀況不好,張明父親就借了萬紅父母一萬元,于當年8月,交全款買了一套27759元的樓房。2002年1月,該樓房進行產權登記,張明父親將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張明個人名下。后張明與萬紅因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雙方對房屋權屬發(fā)生爭議,但是對房屋現(xiàn)價10萬元無異議。張明認為該房屋屬于其個人財產,萬紅認為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后因協(xié)商不成,雙方鬧上法院。 東港法院一審判決房屋歸張明所有,張明給付萬紅房屋補償款2.5萬元。萬紅不服原審判決,上訴至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2月,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不論婚前婚后,要是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就視為對子女的贈與。 就本案而言,涉案房屋系張明父親在張明婚前出資購買,居委會出據的收款單據也載明交款人為張明父親。后張明父親將房屋權屬登記在張明個人名下,應視為對張明一方的贈與。 “本案中,張明父親買房時對外借款1萬元,后來張明和萬紅共同還款?!鞭k案法官介紹,由當初2.7萬余元的房子增值到了10萬元,相應地,借款1萬元也應增值到4萬元左右?!斑@增值的4萬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理論上應該均分,但是由于房子歸男方,應適當?shù)貙ε浇o予補償,因此酌定張明給付萬紅房屋補償款2.5萬元。”法官說。 那么,對于結婚后父母出資購房應該如何處理?《**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也作了規(guī)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同時,該法第十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 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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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婚姻法上已經明確夫妻財產規(guī)定從你們登記結婚證起 到這段婚姻結束這婚姻期內你們所以的東西 財產 債務 都是共同的如果你們有婚前財產公證那就另外算你們的房子是婚后買的 不論房主名是誰你都可以有一半享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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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無法拿出證據說明該房是由誰出資購買,只能由房產證上的名額進行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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