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婚后父母出資購買,則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绻欠蚱抟环交螂p方購買,其性質均為共同財產,離婚時原則上平分。
全部3個回答>結婚后買房離婚怎么辦
156****2969 | 2018-07-17 02: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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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143
如果是婚后父母出資購買,則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br/>如果是夫妻一方或雙方購買,其性質均為共同財產,離婚時原則上平分。
查看全文↓ 2018-07-17 02:14:35 -
134****1911
1、一般情況下,婚后以共同財產買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雖然登記在一方名下,也應當按照共同財產進行處理(均分的原理,一方取得房屋,對另一方按照市場價格補償;出售房屋,所得均分;雙方競價取得房屋所有權,對另一方按照市場價格補償)。但是還存在例外情形。
查看全文↓ 2018-07-17 02:14:12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3、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
152****6018
一,離婚財產分割標準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F(xiàn)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guī)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
查看全文↓ 2018-07-17 02:12:50 -
144****1695
婚后買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夫妻兩人有協(xié)議說明房子屬于一方所有的。
查看全文↓ 2018-07-17 02:12:15 -
135****0004
一,離婚財產分割標準
查看全文↓ 2018-07-17 02:11:34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F(xiàn)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guī)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guī)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xié)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guī)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guī)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xiàn)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tǒng)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fā)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yè)或職業(yè)需要,以發(fā)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fā)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關于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許多教科書里認為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必須堅持此原則。但我們以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經新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以對離婚無過錯方進行補償,已能體現(xiàn)法律的公正,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必再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否則將有可能導致利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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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買房離婚后房產是先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的,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法院可判決房產歸產權登記的一方,債務也是由這一方進行償還,最后根據結婚后共同還貸的金額及房產增值部分讓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如果婚后是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房,然后夫妻共同還貸,把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房產認定雙方按照自己父母的出資份額占有。除非是雙方另有約定,不然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割,,因為償還貸款的錢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如果首付款是一方父母出資,而且產權是登記在自己的子女名下,貸款是由夫妻共同償還的。首付款可認定出資的父母贈與自己的子女,離婚時房產雖然是夫妻共同財產,但首付部分可以認定為是出資子女的個人財產,就不再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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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買房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屬于單獨所有,離婚時協(xié)商不成,到法院起訴,參考如下法條分割房產。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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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沒有取得房產證是什么情況,分別對待:一、如果夫妻雙方作為房屋的買受人是因為沒有交清全部房款而沒有取得產權證,可按《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即不判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再另行起訴。二、如果已經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所有權法律關系比較清晰,僅只需完善權屬登記手續(xù)的,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按《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guī)定處理。實踐中的通常做法是:1、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就分割使用;2、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的情況,照顧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雙方條件等同時,照顧女方;3、雙方都要房屋的,也可以通過竟價方式取得;4、雙方都不要房屋的,可以申請拍賣后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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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實際上就是不屬于你們的房子除非有證明表明是你們出錢的這個本身就是一個錯誤和你們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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