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目前的法律規(guī)定,房屋認購書中所約定的購房定金是受法律保護的。也就是說,如果由于購房者的原因不能簽訂購房合同的,那么開發(fā)商就無需退還定金。因此,購房者在簽訂了房屋認購書后并不是必須得買房,但是如果不買房,那么購房定金也不會退還。在此我們提醒廣大購房者:購買房屋時**好不要簽訂房屋認購書,而直接簽訂購房合同。因為簽了認購書,交了購房定金,購房者在簽訂正式合同時便處于被動地位,有些要求會遭到開發(fā)商拒絕,使購房者有口難言。而實際上,簽訂認購書,并不是房地產交易過程當中的必經程序,屬雙方自愿行為。如果非要和開發(fā)商簽訂認購書不可,也應該在簽認購書時在認購書上寫上以下字樣:“如果雙方在簽訂正式合同時,就合同的具體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不能簽署正式合同,賣方應無條件立即退還定金?!?/p> 全部3個回答>
簽了房屋認購書如何退房
147****7512 | 2018-07-12 17: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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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527
你好,根據(jù)目前的法律規(guī)定,房屋認購書中所約定的購房定金是受法律保護的。也就是說,如果由于購房者的原因不能簽訂購房合同的,那么開發(fā)商就無需退還定金。因此,購房者在簽訂了房屋認購書后并不是必須得買房,但是如果不買房,那么購房定金也不會退還。
查看全文↓ 2018-07-12 17:04:43 -
132****0336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guī)定,商品房預售應當取得預售許可證。如果訂立認購書時,所訂樓宇的開發(fā)商沒有取得該樓宇的預售許可證,認購書屬于無效協(xié)議,客戶可以要求返還定金及其相應利息。
查看全文↓ 2018-07-12 17:04:16
如若認購樓宇時,開發(fā)商已經領取了該樓宇的預售許可證且認購書條款中對房號、面積、價格、付款方式等有明確約定,即認購書已經對買樓者合同的主要條款有了約定,該認購書屬有效協(xié)議。
客戶為履行協(xié)議所付的定金屬擔保條款。在此情況下,客戶退房就屬于違約行為,不能要求返還定金。但是,如果認購書內容沒有約定房號、面積、價格等買樓的主要條款,只有定金條款,即使開發(fā)商有樓宇預售許可證,該認購書也屬于意向書性質。
由于主合同沒有訂立,從屬的擔保定金條款也就不能生效。在此情況下,客戶收回購房意向,可以要求返還定金。 -
134****2684
可以退,但相應的要扣除一部分錢。
查看全文↓ 2018-07-12 17:03:40 -
156****0223
如果是開發(fā)商違約,比如發(fā)現(xiàn)面積不符等,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果已經付了定金,可以按照協(xié)議,比如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定金。
查看全文↓ 2018-07-12 17: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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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原因想退房的可以與開發(fā)商或賣主協(xié)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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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定金的,可以出售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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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交定金的,簽了協(xié)議,可以找人買,讓別人再把你支付的定金給你,這樣名字不是你的了,自然退房了,說不定還能賺一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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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或條款與開發(fā)商承諾的不符,開發(fā)商又不愿意退房的,可以走法律程序起訴,勒令退房,已經交定金的,可以要求退還或雙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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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人征信不符合貸款規(guī)定的可以退房。
由于自身原因后悔不想要的,已經交了的定金是不予退還的。還是想要退房的,除非和開發(fā)商或賣主協(xié)商,對方愿意,否則只能不要定金了。協(xié)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
138****0404
.具備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屋開發(fā)公司可以和買房人簽訂房屋認購書,但它不是商品房買賣中的必經程序。 在一般情況下,房屋認購書不是商品房買賣合同,但是它具備法律效力。 根據(jù)《**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認購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具體表現(xiàn) 在:
查看全文↓ 2018-07-12 17:02:20
1、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購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訂)金返還買受人。即在一般情況下,認購書雖不是商品房買賣合同,但它具有法律效力。
2、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內容的認購書與商品房買賣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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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目前的法律規(guī)定,房屋認購書中所約定的購房定金是受法律保護的。也就是說,如果由于購房者的原因不能簽訂購房合同的,那么開發(fā)商就無需退還定金。因此,購房者在簽訂了房屋認購書后并不是必須得買房,但是如果不買房,那么購房定金也不會退還。在此我們提醒廣大購房者:購買房屋時**好不要簽訂房屋認購書,而直接簽訂購房合同。因為簽了認購書,交了購房定金,購房者在簽訂正式合同時便處于被動地位,有些要求會遭到開發(fā)商拒絕,使購房者有口難言。而實際上,簽訂認購書,并不是房地產交易過程當中的必經程序,屬雙方自愿行為。如果非要和開發(fā)商簽訂認購書不可,也應該在簽認購書時在認購書上寫上以下字樣:“如果雙方在簽訂正式合同時,就合同的具體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不能簽署正式合同,賣方應無條件立即退還定金?!?/p> 全部3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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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問題屬于“退訂”,不算“退房‘。退訂該怎么處理,見”認購書“約定。違反國家行政規(guī)定的”認購“(即未取得行政許可擅自賣房或變相賣房的行為)可以視為無效。但從道德層面講,作為認購人,輕易地認購和退訂,也反映了不成熟、缺乏商業(yè)誠信。值得擔憂的是,一旦商業(yè)道德喪失,大家都不講規(guī)則講誠信,以能鉆空子為榮形成社會風氣,**終將是相互傷害,兩敗俱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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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是認購書上寫的。 1.買受人在簽訂本《購房認購書》(以下簡稱《認購書》)時,出賣人已向買受人告知并解釋本《認購書》相關條款并提請買受人注意,在買受人理解并確認的前提下雙方簽定本《認購書》。 3.買受人未在第2條約定的時限內付清房款(或**款)的以及未按約定與出賣人簽定所認購房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或不履行本《認購書》的條款,本認購書自動解除,買受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還,出賣人有權不經催告將該商品房另行出賣給第三方。 4.買受人所付之定金自雙方簽署《商品房預售合同》之日起自動轉為房款的一部他,本《認購書》在雙方簽定《商品房預售合同》后終止,原件由出賣人收回。該商品房的買受人為本《認購書》體現(xiàn)的買受人,本《認購書》一經簽定,不得增減名、更名、換房、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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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人在與開發(fā)商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后,通常都會面臨如何與開發(fā)商進行談判的問題。有的購房人在開發(fā)商售樓人員的誤導或欺詐之下簽訂了認購書,后來發(fā)現(xiàn)上當了,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的購房人在簽訂認購書后,因為自己的原因反悔了,不想與開發(fā)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有的購房人則是希望開發(fā)商給予自己更多的優(yōu)惠。不管是哪種原因,購房人如果不能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與開發(fā)商進行協(xié)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就面臨購房定金被開發(fā)商沒收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購房人應當怎么辦呢? 由于已經簽訂了認購書,如果購房人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不積極與開發(fā)商就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磋商,那么開發(fā)商就會以購房人違約為由沒收定金。購房人無疑白白損失了數(shù)額不小的定金。開發(fā)商不是慈善家,追逐高額利潤是其的本性,購房人只能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購房人應當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與開發(fā)商就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進行磋商,在協(xié)商的過程中充分了解開發(fā)商及所購房屋的狀況,掌握對自己有利的信息和對開發(fā)商不利的信息,充分利用開發(fā)商的缺陷,在談判過程中取得主動地位。 本人**近代理了一個購房人與開發(fā)商就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進行談判的案件,充分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當事人與開發(fā)商簽訂認購書后當日即支付了定金和**款,并提供了辦理按揭貸款的材料。開發(fā)商當時并未向當事人出具《商品房預售合同》示范文本,也沒有將簽署的認購書交付當事人一份,導致當事人對認購書的內容都不了解。兩天后當事人對所購房屋的價格及銀行貸款的利息不是很滿意,于是想要解除認購書或是要求開發(fā)商給予適當?shù)膬?yōu)惠。 當事人陳述,開發(fā)商通過提高地上一層正式房屋的價格而附贈地下室,地下室的價格很高。開發(fā)商向當事人明確承諾地下室的用途是住宅,但是又表示辦理不了產權證。我初步判斷,通常地下室的規(guī)劃用途不會是住宅,開發(fā)商存在欺詐嫌疑,這將是我們談判的突破口。 談判時,我們首先要求開發(fā)商交付認購書一份,以詳細了解認購書的內容。在認購書中第九條明確開發(fā)商向購房人出具了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合同經雙方協(xié)商已經達成一致。當事人表示當初沒有注意這些條款,也沒有看到商品房預售合同。這樣的約定對當事人是極為不利的。 在與開發(fā)商就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談判中,我們認為開發(fā)商變相以住宅名義出售地下室,而且還不能辦理產權證的行為違法,顯失公平,并且存在欺詐嫌疑,明確提出雙方不能就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達成一致,要求開發(fā)商退還定金及**款。開發(fā)商剛開始態(tài)度很強硬,表示如果當事人不能與之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將沒收定金。 我們不為所動,以開發(fā)商欺詐售房為由要求其雙倍返還定金,經過幾輪的談判之后,開發(fā)商為了解釋地下室無法辦理產權證并不是其不愿辦,而是因為地下室的規(guī)劃用途不是住宅。我們提出既然地下室的規(guī)劃用途不是住宅,那么開發(fā)商變相作為住宅銷售是違法的,更不能簽訂商品房預售協(xié)議了。我們對雙方的協(xié)商過程進行了全程錄音,開發(fā)商無法抵賴。**后開發(fā)商提出給予當事人一定優(yōu)惠,通過開發(fā)商的活動,銀行給予當事人極其優(yōu)惠的貸款利息,并且物業(yè)公司免除了當事人幾年的物業(yè)費,當事人通過談判總共獲得了十幾萬元的利益。 購房人應當重視與開發(fā)商的談判,更不要忽視律師在談判過程中的作用。 認購書中定金條款的約定對購買人本身就是不利的。雙方對所購商品房的信息掌握嚴重不對稱。開發(fā)商了解市場行情,掌握了大量的信息,對其出售的商品房更是熟悉。消費者對所購商品房缺乏足夠的了解,并且容易受到開發(fā)商的誤導和欺詐,處于弱勢地位。購房人本身在對法律知識的掌握上也不如開發(fā)商,同時開發(fā)商是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其通常以附件的形式制定對購房人不利的格式條款。 目前在房屋交易市場,向購房人隱瞞事實和提供虛假信息已經到了非常嚴重的程度。在簽訂認購書時開發(fā)商很少出示商品房預售合同,更不用說與購房人進行初步協(xié)商了。購房人在簽合同時才能看到合同,并且即看即簽,根本沒有時間進行斟酌,更不用說提出異議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購房人不與開發(fā)商進行協(xié)商或不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定金是難以要回的。 從法律效力上看,如果開發(fā)商尚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即預售房屋,購房人與開發(fā)商簽訂的《認購書》應當無效。因為開發(fā)商存在欺詐情形,其存在過錯,應當向購房人雙倍返還定金。 如果開發(fā)商取得預售許可證后預售房屋,認購書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簽訂認購書后購房人也有權不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并要求開發(fā)商返還定金及預付款。 這時想提出退房的購房人,不要以“房價太高”、 “房價在降”、物業(yè)費太貴或我不想買了等為由要求解除認購書,這些理由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購房人完全可以通過與開發(fā)商進行協(xié)商不能就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達成一致為由,解除認購書要求返還定金。當然理由必須是在法律上能夠成立的,不能無理取鬧。如提出**款的比例過高、交付房屋的時間太晚,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太輕、辦理產權證的時間太晚,遲延辦理產權證的違約責任太輕、房屋的交付條件太低、前期物業(yè)管理合同條款不合理,物業(yè)管理費太高及補充協(xié)議中存在對購房人不利的格式條款等等,這些都是很好的理由。購房人可以通過采取這種圍魏救趙的方式來維權。 鑒于購房人在法律知識和談判技巧方面的不足,建議購房人**好聘請律師代為參與談判或是咨詢律師后再進行談判,以充分維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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