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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未簽字生效嗎

135****5777 | 2018-06-22 00:08:40

已有3個回答

  • 133****7426

    你好,在法律上屬于合同生效條件的問題。 我國《合同法》第32條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44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根據(jù)該兩條規(guī)定,一般合同的生效只需具備簽字或蓋章中的一項即可。  

    查看全文↓ 2018-06-22 00:10:05
  • 152****9929

    除非有做委托公證讓別人幫忙簽名 不然產(chǎn)權人沒簽名是無效的

    查看全文↓ 2018-06-22 00:09:52
  • 136****6182

    房屋買賣中,通常遇到這種情況,買賣合同只有部分共有人簽字,一旦房價上漲,極易產(chǎn)生糾紛,未簽字的共有人往往會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為由,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尤其是2016年春節(jié)后,各大城市房價暴漲,此類因部分共有人未簽字的房屋買賣合同亦劇增。那么部分共有人未簽字,合同究竟是無效還是有效,我們針對不同的類型,進行相應的分析:
    (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夫妻一方出售夫妻共有房產(chǎn)

    1、產(chǎn)權登記在出賣人一人名下

    夫妻雙方將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比比皆是,而在房屋買賣中,未登記的共有人往往以出賣人未經(jīng)其同意私自出售房屋為由,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針對對于這種情形,個人認為只要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不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出賣人配偶的利益,一般應認定合同有效。理由如下:


    根據(jù)《物權法》第6條規(guī)定,不動產(chǎn)物權的設立、變更、轉(zhuǎn)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登記,即物權公示原則。對于不動產(chǎn)物權而言,公示方式就是不動產(chǎn)登記。當權利登記僅為出賣人一人的,基于不動產(chǎn)的公示原則,善意的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系房屋的完全權利人,其與出賣人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另,根據(jù)《**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即使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完全的處分權,但是其同買受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仍然有效。

    因此,在這種情形下,夫妻中的一方以另外一方私自出售共有房產(chǎn),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一般不會得到支持,除非能夠證明買賣雙方之間惡意串通,損害其利益的。此時可以依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相關規(guī)定,要求確認合同無效。

    2、產(chǎn)權人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

    現(xiàn)實生活中,大多數(shù)房屋產(chǎn)權都是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當夫妻中的一方出售夫妻名下共有房產(chǎn),又分為三種情形:

    情形一,合同僅有夫或妻一方簽署,另外一方未簽署合同

    在產(chǎn)權人登記為夫妻兩人的情形下,此時出售方當事人應為兩人,而其中的一人未簽字同意出售房屋,針對這種情形,個人認為一般應認定為合同無效,理由如下:


    基于物權的公示原則及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處分共有財產(chǎn)的法律規(guī)定,在房屋產(chǎn)權人明確登記為兩人的情形下,即便買受人以合理的價格購買,此時買受人亦不能認為系善意購買人,而所簽署的合同由于另外一方權利人事后拒絕簽字同意的情況下,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

    情形二,合同僅有夫或妻一方簽署,并代理另一方簽署合同

    當房屋產(chǎn)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在房屋買賣中,夫妻一方代另外一方簽字的情形非常多,爭議亦**大,實踐中也常常遇到未簽字的一方拒絕承認授權夫或妻對外出售房屋,要求確認合同無效。針對這種情形,買賣合同到底是有效還是無效,關鍵看是否構(gòu)成表見代理,即買受人是否有足夠的理由相應夫或妻的一方有代理權。若構(gòu)成表見代理,則合同合法有效,若不構(gòu)成表見代理,則合同無效。根據(jù)**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構(gòu)成表見代理,必須滿足以下三個要件:


    一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
    二是相對人相信或認為行為人具有代理權。
    三是相對人主觀上善意且無過失。相對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知道無權代理人沒有代理權,且對這種不知道并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者過失。


    由于房屋買賣屬于夫妻間的重大財產(chǎn)處置,根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房屋買賣夫妻間應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因此,不能僅因夫妻間的特殊身份就認定作出出售行為的一方具有代理權,還應從看房的過程、簽署合同的過程及細節(jié)來綜合判斷買受人的主觀善意且無過失。

    查看全文↓ 2018-06-22 00:09:29

相關問題

  • 無效,房屋買賣合同屬于要式合同,要式合同需要雙方簽字,合同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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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購房合同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買受人和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的協(xié)議。注意事項  1、買受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nèi)容,對合同條款及專業(yè)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當?shù)胤康禺a(chǎn)開發(fā)主管部門咨詢,如無異議視為雙方同意內(nèi)容。   2、在簽訂合同前,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出示應當由出賣人提供的有關證書、證明文件。   3、合同條款應該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希望你能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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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條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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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間合同只用來證明你們的房屋買賣行為是在第三方(比如中介)的協(xié)助下完成的,跟你們的房屋買賣合同沒有任何關系。如果沒有第三方介入,當然不會有這個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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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是否有效,要看該房屋的產(chǎn)權人是其夫妻共有(婚姻存續(xù)期間購置,不管房產(chǎn)證上的名字是誰),還是其丈夫一個人婚前所有。如果是夫妻共有,則其妻的行為可以視為表見代理行為,該合同有效;如果是其丈夫一個人所有,簽合同時妻子又未出示其丈夫的委托代理書,則該合同的效力則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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