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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購房合同需要注意些什么 基本的"五證"有哪些

136****9804 | 2016-07-12 10: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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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1****0828

    購房合同對于購房者和開發(fā)商的權利義務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對于購房房者,在簽購房合同應該注意哪些事項呢?具體來說有八大事項要注意的,其中“五證”齊全是關鍵。 1、基本的“五證”齊全。一定要審查開發(fā)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有了預售證許可證,則通常開發(fā)商也具有了房地產開發(fā)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開發(fā)許可證、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共五證。這是買房能否辦房產證的關鍵。 2、使用規(guī)范的合同文本。一定要參照**好是采用且不要隨意修改《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條款認真填寫,了解各項具體內容。不要隨意去簽訂開發(fā)商自己定的《定購協(xié)議書》還交一筆訂金。就算很多人都這樣做,但這并非購房的必經程序。且這種合同一定是權利義務不平等的,對自己尤其不利。**好能夠直接與開發(fā)商簽預售合同就好。這個步驟,一定不能馬虎?。》駝t到時吃大虧就慘了。 4、相關證明文件有效。如果是買期房(在建、未完成建設、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要查看開發(fā)商是否有預售許可證,并要確認自己所購之房在預售范圍內;買現(xiàn)房則要查看開發(fā)商是否具有該房屋的大產證(預售許可證之后取得,即由期房變現(xiàn)房了)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并且還要核對一下其營業(yè)執(zhí)照和開發(fā)資質證書,要注意這些證照文件的單位名稱是否一致。 5、買期房要約定條件和時限。所謂交房有兩個意思:一是房屋使用權即實物交付;另一層是房屋所有權轉移即產權過戶。應當在預售合同中對實物交付和產權過戶均約定清楚,不能接受沒有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的房屋使用交付。 6、明確具體時間和違約責任。對于期房,由于資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甚至交不了房的都有。如果不是規(guī)范的《文本》,則開發(fā)商在合同上務必會大做文章,對買房者極為不利。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無交付使用日期;運用“水電氣安裝后、質量驗收合格后、小區(qū)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語言。對此,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將交房日期明白無誤地規(guī)定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開發(fā)商不能按時交房所需承擔的責任。 7、檢查房屋質量。在簽約時,應查看并檢查《住宅使用說明書》和《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的內容,并將《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合同的附件,檢查是否有開發(fā)商對質量問題的責任。 8、重點約定違約責任。對于期房,甚至現(xiàn)房,都有可能與開發(fā)商的描述不一樣,此時應該明確合同違約或與描述不一致時開發(fā)商應承擔的責任??蓞⒖迹汉灱s后購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開發(fā)商賣房后要求換房,不按期交房;面積變動超過約定幅度;質量不符合要求;辦理過戶手續(xù)時不符合規(guī)定和約定等。別漏了違約責任的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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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簽訂購房合同是買房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一步,但是購房合同往往洋洋灑灑幾十頁,一般人看了就會頭大。對于初次置業(yè)的購房者來說,簽訂購房合同時有哪些小竅門呢?買房置業(yè)小竅門“九看”購房合同少給自己添堵。 一、首先看開發(fā)商是否具備“五證” “五證”即房地產開發(fā)證、國有土地使用證、該工程開發(fā)許可證、建筑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和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二、使用規(guī)范的合同文本 許多開發(fā)商在簽訂正式的預售合同前會要求購房者簽訂一份《房屋定購協(xié)議書》,交一筆訂金。這種行為并非購房的必經程序,往往會使購房者陷入訂金糾紛。 三、查驗有關證明文件 買期房必須要查看開發(fā)商是否有預售許可證,并要確認自己所購之房在預售范圍內,買現(xiàn)房則要查看開發(fā)商是否具有該房屋的大產證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 四、買期房要注意建筑面積的約定 在填寫暫測面積時除了要填上總建筑面積外,還要填上套內面積和公用分攤面積。 五、買期房要約定交房條件和時限 所謂交房有兩層含義:一層是房屋使用權即實物交付;另一層是房屋所有權轉移即產權過戶。 六、簽約時要注意房屋質量問題 購房者在簽約時,應認真推敲《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兩書的內容,并將質保書作為合同的附件。 七、物業(yè)管理范圍要清楚 簽約時明確物業(yè)管理事項合同中要確定前期物業(yè)管理公司,以及雙方約定的物業(yè)管理范圍和收費標準。 八、注意合同文本中補充協(xié)議的內容 購房者應謹防有些開發(fā)商將示范合同文本中保護交易公平的條款通過補充協(xié)議加以取消,以減輕賣方的責任。 九、注意約定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包括:簽約后購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開發(fā)商賣房后要求換房,不按期交房;面積變動超過約定幅度;質量不符合要求;辦理過戶手續(xù)時不符合規(guī)定和約定等。

  • 擁有一套房子,也許是大多數普通老百姓一輩子**大的投資,也是一輩子**大的希望??墒钱敺判馁I房,滿意住房快成為我們一個奢望的時候,當我們懷揣著買房的熱切美好期盼,卻遭遇到霸王條約、項目捂盤,瘋狂漲價、定金糾紛、逾期交房、規(guī)劃改變、房屋質量糾紛種種不悅的時候,我們深有感慨:買房難,投訴維權更難更難!在建設法制社會目標日趨深入人心的今天,面對房地產市場諸多問題,我們仍然是那么的無奈,力不從心。 遭遇霸王條款,我們只能拒簽! “此房是我建,價格由我定,要想買房子,合同條款沒商量。”房地產業(yè)的這種“霸言霸語”相信每一位買過房子的業(yè)主都不陌生。 簽訂合同時,銷售員都會拿出打印好、統(tǒng)一的制式合同,讓購買人簽字,如客戶提出要增加補充條款,對方就會說,我們的合同都是統(tǒng)一的,由建委網上的標準合同,所有的客戶簽的都是一樣,保證沒有任何問題。其實這樣的合同條款全部有利于開發(fā)商,都是經過公司律師千思萬慮才醞釀好的文本,只要出了問題,保證開發(fā)商的利益萬無一失。 條款一:購房者在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時,應支付總房款30%的**款。 專家解讀:一旦購房者先繳納30%的**款之后,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購房者就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因為不接受合同中其他約定的“霸王條款”,購房者就有被沒收**款和訂金的風險。 對策建議:一定要堅持繳納定金或**款應以商定好購房合同中所有條款為前提,否則免簽。 條款二:房屋的預定單價為每平方米4600元,實際售價將在《xx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中予以確定……雙方洽談不成,甲方(指開發(fā)商)退還已收取的預定金,并按預定金的100%收取手續(xù)費;乙方(指購房者)逾期不與甲方簽訂預售合同,所收預定金不予退還?!?目前,由于房源緊俏,開發(fā)商與消費者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之前往往還要簽訂一份“預定協(xié)議”,而上述條款可謂屢見不鮮。 專家解讀:這一約定的實質,其實就是在“實際價格不確定”上玩花樣,使雙方已經約定的“單價每平方米4600元”落空,從而給了開發(fā)商單方面提高房屋單價的權利。具體而言,等到雙方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如果開發(fā)商跟著整個樓市水漲船高、大肆加價,消費者通常難以承受、放棄購買,但這樣卻要莫名其妙地損失一大筆“手續(xù)費”;如果房價下跌,開發(fā)商仍然可以要求消費者按每平方米4600元的價格交易,消費者一旦拒絕,預定金就白白地打了水漂。 對策建議: 一,在交“定金”前,通過廣泛深入的考察了解,應對該房屋有足夠的購買意向; 二,應查看開發(fā)商的預售許可證或銷售許可證,看是否有國家批準的預售或銷售的樓盤,還要詳細查看其土地使用證等各種證照; 三,要求開發(fā)商先出示合同,詳細研究各項條款,如果選擇按揭購房,還應問清按揭的相關條件; 四,要注意認購書內容,要特別警惕“定金一律不退”之類的條款,以免上當受騙; 五,提倡消費者科學、理性消費,避免盲目、沖動購房。

  • “有一種二手房**難賣,無論它在繁華鬧市或是景觀絕佳,只要一旦發(fā)生過惡性事件,戴上‘兇宅’的十字架就注定出售之途非常艱辛?!庇浾邘啄昵霸浱接戇^兇宅的問題,地產人士也表示由于信息發(fā)達,有殺人放火之類的事情發(fā)生,新聞報道巨細無遺描述過程,包括棟號和門牌號也一并曝光,業(yè)主攤上此事也無可奈何。"兇宅"很多時候是由租客原因發(fā)生不幸事件而造成,一位地產人士表示,作為地產中介,他們沒有通天眼,不會預知過去未來。租客簽約時斯斯文文,但后來發(fā)生不幸事件,的確讓人大跌眼鏡。 “兇宅”是小概率事件,不過若攤上某位買家頭上,這就是天大的事情。如今二手房買家為避免買到兇宅已鍛煉成柯南的本事,走訪鄰居打聽房屋過往歷史,還要上網查詢小區(qū)新聞。根據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xié)會律師的介紹,如果買家對“兇宅”非常忌諱,除了口頭向業(yè)主和中介查詢外,**有力的武器是合同條款。買家應該在合同中清晰寫明有關事項,業(yè)主和中介隱瞞“兇宅”歷史就不能“側側膊”就過去。 故事一:妻子懷孕買到“兇宅” 仲裁撐腰退房 吳先生通過某中介看中海珠區(qū)某物業(yè),并與該物業(yè)業(yè)主陳女士協(xié)商房屋買賣事宜。吳先生明確向陳女士表示其妻子已懷孕,要求房屋必須吉利,并主動咨詢房屋是否曾經死過人,陳女士對此表示該房屋未曾有人去世。事后,吳先生與陳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全額房款120萬元,以及在中介公司協(xié)助下辦理過戶手續(xù)。 兩個月后,吳先生得知該房屋曾發(fā)生跳樓自殺身亡的事件,迅速找到陳女士協(xié)商退房事宜,但陳女士稱房屋并不影響使用,拒絕退房。吳先生便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及陳女士退還購房款120萬元。經審查,業(yè)主陳女士未如實向吳先生告知該物業(yè)曾發(fā)生跳樓自殺身亡事件,造成吳先生重大誤解。**終,仲裁委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規(guī)定,裁決支持吳先生的全部仲裁請求。 專家分析:隱瞞“兇宅” 誤導買家購買決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第五十八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一百五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 本案中,買賣雙方在協(xié)商房屋買賣事宜時,吳先生已明確表示要求房屋吉利,并主動咨詢房屋是否曾經死過人。但陳女士未如實向吳先生告知有人跳樓死亡一事,已違背《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而且,按照傳統(tǒng)習俗的一般理解,有人跳樓自殺會對購房者造成嚴重的心理陰影和心理障礙,足以影響其作出是否購房的決定。 故事二:介紹買家買“兇宅” 經紀賠5000元 李某打算與拍拖多年的女友在廣州結婚生活,遂委托某中介公司經紀陳某尋找物業(yè),并強調不得為“兇宅”。在陳某多次介紹下,李某看中天河區(qū)某物業(yè)。李某與經紀人員陳某商量交易事宜時,再三詢問該物業(yè)是否為兇宅。陳某表示該物業(yè)絕對吉利,并以書面形式向李某承諾:“若物業(yè)為‘兇宅’,陳某向李某返還中介費3萬元及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笔潞?,李某就該物業(yè)與業(yè)主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3萬元。 之后,李某在與附近市民閑聊時得知該物業(yè)內曾發(fā)生兇殺案,便找經紀人員陳某要求返還中介費3萬元及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陳某表示“兇宅”事宜不屬于經紀人員告知義務的內容,故只愿返還中介費3萬元,拒絕賠償經濟損失。李某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經紀人員陳某返還中介費3萬元及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 法院經審查,該物業(yè)曾發(fā)生過兇殺事件,但陳某在未調查清楚的情況下,以書面形式向李某承諾該物業(yè)非兇宅,并表示若為兇宅,將返還中介費3萬元及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終,在法院的調解下,陳某向李某返還中介費3萬元及賠償經濟損失5000元。 專家分析:非法定告知義務也要擔責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三)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yè)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迫交易?!薄稄V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向服務對象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時,應當書面說明下列事項:(二)中介服務涉及的房地產的權屬、面積、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賃、使用限制等基本情況?!奔暗诙臈l規(guī)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以及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二)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真實情況?!? “兇宅”雖不屬于經紀人員法定告知義務的內容。但在當事人雙方同意將該內容作為合同(包括口頭合同)中的條件之一時,經紀人員有義務對該內容調查核實并如實告知對方,不得在未調查清楚的情況下,向消費者提供虛假信息或作出虛假承諾。在本案中,李某已多次強調該物業(yè)不得為兇宅,但經紀人員陳某在未調查清楚的情況下,依然向李某作出非兇宅的虛假承諾,導致李某遭受損失。 教你幾招識別“兇宅” 買家若對“兇宅”有所避諱,可在合同中明確房屋的條件,并應多方探聽業(yè)主出售房屋的情況,比如到轄區(qū)派出所了解或將其購買房屋地址作為關鍵字在網上搜索。同時,買家也可要求業(yè)主在合同中約定信息披露條款,如“業(yè)主保證所出售房屋中未曾發(fā)生過非正常死亡、嚴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導致買家心理不安的情況。若買家發(fā)現(xiàn)房屋中曾經發(fā)生過上述情況而業(yè)主未曾予以書面披露,買家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業(yè)主賠償10萬元”之類的合同條款。 這樣的約定可以督促業(yè)主披露房屋信息,也可以讓買家在發(fā)生糾紛尋求法律救濟時有據可依。另外,業(yè)主如自身房屋曾發(fā)生過非正常死亡、嚴重刑事案件等事實,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主動向買家說明,并以書面形式予以告知。 對于中介公司及經紀人員在向消費者提供中介服務時,除要按照行業(yè)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如實告知物業(yè)的權屬、面積、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賃、使用限制等基本情況外,對于非告知義務的內容,應當秉承誠實信用原則,根據消費者的要求如實調查、了解和反映情況,不應未做調查就隨意承諾,或提供虛假信息或作虛假承諾,誤導或誘騙消費者交易。若消費者對“兇宅”有所避諱,且需中介公司及經紀人員配合調查的,應明確向其告知,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的條件。

  • 雙務合同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的典型。合同當事方均互相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等。單務合同,也稱為單邊合同或片面義務契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只享有權利而不盡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只負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合同、歸還原物的借用合同和無償保管合同),與雙務合同相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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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年會是房地產的單邊牛市嗎?雖然目前還看不到確切的答案,不過可以看到的是一線城市確實已經被引爆。上海告急、杭州告急、北京告急…… 有專家表示,今年房價的高潮來的有點早,這主要是受政策驅動,雖然中央接連出臺的新政都不針對北上廣深這幾座城市,但是政策帶來的心理影響是不分地域的。一線城市因此房價被提前透支,未來需警惕泡沫化帶來的風險。 已經打算買房的朋友要注意了,在這個瘋狂的時代,站在風口上買房要注意這幾點: 地段還是**保險的 房子能不能增值,能不能抗跌就看地段了,不管你信不信,事實就是如此。地段就像房地產領域的“戶口”一般,綁定了太多的優(yōu)勢。地段選對了,學區(qū)、商圈、交通等都是相對優(yōu)質的,還愁房子不能保值增值? 在資金有限的前提下,筆者建議在大中型城市的購房者優(yōu)先考慮地段中的交通。 “家”的感覺 房子不只是房子。如何才能有“家”的感覺,配套必不可少。必要的配套,才能享受居住的便捷,在筆者看來,交通能保證了,即使在目前還缺乏一定的人氣,不過隨著交房和入住,有人就有市場,有市場就會有配套,有配套,才有家的感覺。關于配套的種類,**基本的是生活超市,保證菜籃子和日用品購買。再就是一些生活服務性店鋪,比如美發(fā)店、干洗店、銀行等。至于房屋出租出售服務,更不用擔心了,因為中介總是首批入駐底商的一類。 房子也有“保質期” 房地產是不動產,在保值性方便應該比貨幣資產有更好的保值性。不過房子是供人居住的,雖然在樓市上漲的潮流中是會保值增值的,不過房子在長期的使用后,也會折舊的,房屋的價值可能在交房10年后達到價值的高峰期,隨著年限增長,建筑壽命在持續(xù)下降,在上市交易存在貸款額度不足、格局老舊等問題。打算投資或打算在若干年后有換房需求的朋友應該考慮到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