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緊的,合同第一頁有你的名字和身份證的,后邊的簽字不要緊,而且,如果你是貸款的話,去銀行要本人去,銀行發(fā)現字跡不對也會要你在合同上補上簽字的. 反正搞來搞去,記得,簽合同后一個星期到15天這樣,去售樓部拿你的 備案證明,所謂備案證明就是.在房產局吧這套房落實在購房者的身上,用上邊的房屋代碼可以查到房子地址和戶主資料的..!
全部5個回答>簽訂購房合同后 可以退掉合同并要回已支付的定金嗎
148****3448 | 2016-07-12 10: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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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157
問:我家打算買房,在一家中介公司找到房源,看房后打算買之,要求房主拿出房屋產權證和土地證后,我們和房主以及中介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可是要求房主拿出身份證進行身份證明時,房主以身份證未帶在身邊為由,提出將土地證押在中介公司,然后簽了合同,當時只交了定金和中介費,規(guī)定十日內成交。我事后再找房主要求他出示身份證的時候,他拿出他本人的身份證以及一份有公證的房屋代理協議書(當時他簽的姓名為房本上的姓名而非他本人姓名!而簽的身份證號卻為他本人的身份證號),說他可以完成房屋買賣合同。可我們家認為這與他當時提供的房屋情況不符,不想買這樣的房,現在中介公司和房主都不同意退定金和中介費(定金和中介費都交到了中介),我是否應該告中介公司,要求返還定金及中介費?我這里有簽的合同,我還要一些什么證據比較好呢? 答: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你可以要回你的定金?!逗贤ā返谖迨臈l: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同時,我們國家對房屋買賣采用登記原則,必須由對房屋有處分權的人即房主或房主授權的人與買受人去房屋登記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房屋所有權轉讓才能生效。從你敘述的情況來看,房主在簽訂合同時有隱瞞事實、欺騙你們訂立合同之嫌,因此你們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撤銷該房屋買賣合同。 另外,如果中介公司與賣房人合謀,欺騙你們簽訂合同的,你們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合同無效,如果該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你就可以要求賣房人與中介公司返還你的定金。其依據就是《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
查看全文↓ 2016-07-12 10: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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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有個前提,其他的當事人必須符合相應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在這個前提下再分兩種情況,一是商品房買賣合同未拿到交易中心登記。這時只要同房產商協商,把合同注銷,重新簽訂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就可以了,此種情況不涉及稅費。第二種情況是已經登記過,這就麻煩些了,如果該商品房未竣工驗收,則可以更名,但要到市有關單位開具未竣工檢查報告,并由開發(fā)商提交合同更名的原因,此時只需支付相關手續(xù)費用。如果該商品房已經竣工驗收,則無法進行更名,需要產權證辦理出來后再以轉讓的形式將產權證的名字改在對方名下,這實質上是一種房產轉讓(銷售)了。需要承擔所有的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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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你們合同中是否有約定該合同從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如果沒有這樣約定而只是約定從簽訂之日起生效,那么定金是否支付不影響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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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購買之前簽訂的合同,一個非常重要的一點,在你定下這個房子,并且交了一定數額的定金之后,開發(fā)商會跟你簽訂一個定房書之類的東西,這時你要要求開發(fā)商給你提供一個商品房買賣合同和補充協議的范本,拿到之后,有比較充分的時間對相關的條款進行研究,確定與發(fā)展商在簽合同過程中的一些重點方面,做好簽定合同的一些準備工作?! 〉诙诤灦ê贤埃俅螌彾ǚ康禺a項目的相關證件,象項目的土地使用證、銷售許可證之類的,簽定合同時,要再次對這些證件進行審核,這些證件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權證、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許可證、建設開工許可證,**重要的一個就是北京市商品房的銷售或者預售許可證,按照北京市的相關規(guī)定,銷售許可證的證件原件應該在售樓現場懸掛,可以在售樓現場看到證件的原件,如果你看到這個項目是現房,開發(fā)商跟你說這個房子不需要辦理銷售許可證,應該要求開發(fā)商給你出示其他的一些證件。銷售許可證如果你看到原件,還可以通過上網查詢銷售許可證的號,是不是跟審批的范圍相一致?! ≡儆芯褪峭恋刈C是否抵押了,土地使用證有一個備注頁,如果開發(fā)商向銀行進行了開發(fā)貸款,在土地使用權證上會有注明。還有開發(fā)商的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范圍里是不是有房地產開發(fā)商的土地經營許可,如果是銷售代理公司進行銷售的,要對他的資格進行審核,比如說執(zhí)照以及跟開發(fā)商之間的授權書等?! 〉谌?,要攜帶相關的一些證件,如果是北京人,需要攜帶身份證,如果是購買經濟適用房,還有戶口本,如果是外地的話,需要有身份證和暫住證,如果是公司購房,需要有營業(yè)照的復印件等等。 第四,在簽訂購買合同之前的一些手續(xù),如果買售人,也就是房主,不能親自到售樓現場簽定合同的,需要事前簽訂授權書,并且經過公正。如果是16歲以下人購房的,比如說由家長買房,寫孩子的名字的,如果是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必須在未簽約前,必須到公證處進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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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古至今,衣食住行就是人們的四大基本需求?,F如今,人們的衣食都有了保障,便越發(fā)關心起了住房問題。而一撥又一撥的購房熱,買家往往失去理智,自覺不自覺地鉆進了不法房地產商設置的各種陷阱。面積縮水、虛假廣告、延期交房、拖延辦證、“零風險投資”等讓購房人吃虧上當的事屢屢發(fā)生,從而引發(fā)大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方面的糾紛。那么,在實踐中開發(fā)商到底設置了哪些陷阱呢?總結我們的實踐經驗,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廣告(包括沙盤、售樓書等)陷阱 為了賣掉房子,開發(fā)商往往會在售樓廣告中(包括沙盤、售樓書等)對綠化、會館、**、幼兒園、游泳池、健身房、車位、超市、容積率、樓房間距等配套設施做美好的描述,但對于這種承諾又不寫在合同里。結果當出現規(guī)劃變更、綠地變停車場、房屋底下有大水泵、道路開通遙遙無期等情況,買房人要求有一個說法時,開發(fā)商卻以規(guī)劃變更已經通過規(guī)劃部門批準為由,推卸責任,或以合同約定不清搪塞,消費者一般很難得到補償。房地產開發(fā)商或代理商就是利用購房者想當然地以為廣告內容都會寫入合同的心理,瞞天過海。結果,發(fā)生爭議、對簿公堂時,法官一般會以合同條款作為依據判斷是非曲直,而不完全是廣告。 銷售陷阱 中國人買東西向來有跟風湊熱鬧的從眾心理,一聽說哪個樓盤觀者如潮,那些想買房的人便躍躍欲試了。正是抓住了消費者的這種盲從心理,開發(fā)商就給買房人設下了陷阱: 其一,以小利誘之,在拿到預售證之前搞內部認購。內部認購是指房地產開發(fā)商小規(guī)模、不公開地預售商品房。由于內部認購的商品 房價格相對較低,對那些買房人自然有吸引力。在此過程中,買房人認為自己得到了便宜,開發(fā)商也借此機會籌到了資金。然而,內部認購的商品房是在開發(fā)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的,其銷售行為是不合法的,因此,一旦出了問題,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往往無法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這樣,買房人的投資就充滿了風險。 其二,制造假象,在房子數量、戶型、朝向等的推出和價格的制定上做文章。前者關系到售樓進程的快慢,后者決定了售樓利潤的厚薄。開發(fā)商的做法是推出預售房屋總量的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并且對所推出的單元進行精心搭配。通常是選**差的戶型和樓層先出手,這樣一方面可聲稱那些好的單元已經“名花有主”,另一方面還可以避免這些“丑女”到**后“待字閨中”。當然,這其中也要混雜一些好房型,否則會造成目標客戶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