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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條件不能用公積金貸款,詳細

134****5935 | 2014-03-22 11:06:40

已有8個回答

  • 144****3909

    公積金貸款條件如下 如果不符合此條件就不能貸款了。
    借款人年齡及貸款年限
    1、不分男、女**高70歲;
    年齡 借款年限≤70;房齡 貸款年限≤47;
    2、借款人為多人,以年齡大的為主;
    國管多人借款,收入證明金額之和達到月供的2倍;
    市管多人借款,每月個人繳存額之和足額。
    貸款成數(shù)及利率
    首套:90平米以下,八成,基準利率4.5%;
    90平米以上,七成,基準利率4.5%,(含90平);
    二套:四成,利率上浮10%——4.95%;(認房又認貸;并且以家庭為單位,人均面積不大于28.81平,且只允許一套公積金在還狀態(tài));
    三套:暫時不受理;

    查看全文↓ 2014-03-25 10:29:00
  • 133****3424

    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應符合哪些基本條件?
    根據(jù)《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申請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貸款對象應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1)只有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才有資格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沒有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就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1.2)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者要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即申請貸款前連續(x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于六個月(有的城市要滿1年),如果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行為不正常,時斷時續(xù),說明其收入不穩(wěn)定,發(fā)放貸款后容易產(chǎn)生風險。
    (1.3)配偶一方申請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在其未還清貸款本息之前,配偶雙方均不能再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因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滿足職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時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種"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1.4)貸款申請人在提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時,除必須具有較穩(wěn)定的經(jīng)濟收入和償還貸款的能力外,沒有尚未還清的數(shù)額較大、可能影響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能力的其他債務。當職工有其他債務纏身時,再給予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就很大,違背了住房公積金安全運作的原則。
    (2)貸款用途必須專款專用:
    住房公積金貸款用途僅限于購買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而且所購買的住房應當符合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規(guī)定的建筑設計標準。職工購買使用權住房的,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3)具備一般住房貸款應具備的條件:
    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應當有相當于購買住房價格的 20%或以上的自籌資金;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應同意辦理貸款擔保,等等。這些都是降低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所需要的。

    2、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的具體條件是什么?
    (1)具有城鎮(zhèn)常住戶口;
    (2)申請前連續(x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于六個月(有的城市規(guī)定滿1年);
    (3)購房首期付款的金額不低于規(guī)定比例(現(xiàn)為一手房20%,二手房30%);
    (4)申請人有償還貸款的能力;
    (5)沒有公積金個貸債務及其他尚未還清的數(shù)額較大、可能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查看全文↓ 2014-03-25 10:28:53
  • 141****9089

    提取公積金繳存額一年以上就可以貸款買房子,**多貸款80萬,三a級以上104萬

    查看全文↓ 2014-03-25 10:20:28
  • 144****5412

    在一下三種情況下可以提取公積金:
    一、全款買房子過完戶后可以提取
    二、純按揭買房子過完戶后可以提取
    三、退休之后可以提取
    如果用公積金貸款買房子,個人貸款一般**高可以貸到40萬,如果有補充公積金**高可以貸到50萬。如果是夫妻合貸普通可以貸到60萬,有補充公積金**高可以貸到70萬。公積金貸款**高可以貸到20年

    查看全文↓ 2014-03-24 15:31:26
  • 136****4912

    借款人男的不超過60歲,女的不超過65歲,這是中山的,貸款成數(shù)看你的收入以及銀行,因為這些因素也會導致你不能用公積金貸款的。

    查看全文↓ 2014-03-23 20:15:03
  • 144****9067

    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例 國務院令第26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zhèn)住房建設,提高城鎮(zhèn)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jiān)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及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jiān)督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jīng)征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并監(jiān)督執(zhí)行。 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指導。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qū)的市,應當設立由人民政府負責人和財政、建設等有關部門的負責人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組成的住房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第九條 住房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jiān)督實施;
    (二)根據(jù)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qū)的市應當按照精減、效能的原則,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 縣(市)原則上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確需設立的,應當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yè)單位。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zhí)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委托住房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yè)務和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xù)。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第三章 繳存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shù)阶》抗e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jīng)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后,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xù)。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帳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xù)。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chǎn)的,應當自發(fā)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xù)。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xù)。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xù)。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fā)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委員會擬訂,經(jīng)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于每月發(fā)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jīng)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jīng)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立經(jīng)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fā)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三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guī)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yè)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yè)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戶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guī)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項規(guī)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zhí)崛∽》抗e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xù)。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保。 第二十八條 住房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jīng)住房委員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后,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于國家規(guī)定的事業(yè)單位費用標準制定。第五章 監(jiān)督 第三十一條 地方有關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并向本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委員會通報。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征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住房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jīng)財政部門審核后,提交住房委員會審議。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并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jiān)督。 第三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托銀行及時辦理委托合同約定業(yè)務。 受委托銀行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定期向住房公積管理中心提供有關的業(yè)務資料。 第三十六條 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托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職工有權揭發(fā)、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xù)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入由房公積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國家權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查看全文↓ 2014-03-23 14:32:35
  • 142****8230

    大連商貸轉公積金貸款 懸賞分:50 - 解決時間:2009-10-31 12:56 我08年4月在大連工商銀行辦的商業(yè)貸款,房價58萬,商貸30萬,現(xiàn)在每月還款1840多,我現(xiàn)在公積金已交18個月了,每月單位200,自己200,公積金賬戶里已有12400多了,我想把商貸
    1、不用轉公積金貸款,把帳戶里的錢提取出來: 償還購買個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 提取條件: 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商業(yè)貸款或組合貸款購買具有所有權自住住房;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且所在單位不得欠繳住房公積金;并且除托管職工外,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為正常繳存狀態(tài); 無逾期未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情形; 從上次提取到本次提取時間間隔滿365天; 未按《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政策性貸款委托轉賬還款協(xié)議書》進行劃扣還款的。 可提取人:借款人及其配偶。 提取額度: 首次提取的金額不得超過應償還的貸款本息總額; 以后各次提取的金額不得超過本年度應償還的貸款本息(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計計算); 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應償還的貸款本息; 提取額度以百元為單位。 提取應提供的審核材料 提取人為借款人配偶的,需出示結婚證或戶口簿及復印件;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由本人辦理或其配偶代理。由配偶代理提取的,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證件、證明代理人與提取人關系的結婚證、戶口簿等文件及其復印件; 商業(yè)貸款:商業(yè)貸款合同、提取人身份證、公積金卡(密碼); 所需提取資料需提供原件及復印件。 辦事流程: 職工攜帶提取所需材料及復印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事處申請?zhí)崛。?職工持審核批準手續(xù)到銀行窗口取款; 職工將提取回單交單位。 提取次數(shù):借款人及其配偶在貸款期限以內、貸款本息完全清償前,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各次提取行為應間隔一年以上 審批時限:三個工作日 提取地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事處
    2、轉公積金貸款 商貸轉公積金貸款所需材料及費用 材料一覽表 1 轉公貸申請表 到中心辦事處營業(yè)大廳領取填寫,原借款銀行必須同意蓋印 2 身份證 3 身份證復印件 2份 抵押人已婚的,須提供夫妻雙方身份證復印件 4 戶口簿 借款人與配偶共同貸款,且不在同一戶口簿的,須提供結婚證。 5 戶口簿復印件 2份 復印內容指戶口簿首頁及借款人登記卡,不在同一戶口簿的還須復印結婚證復印件 6 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1份 7 房地產(chǎn)評估報告(2份) 公積金中心審核同意轉貸后方可評估 8 原商業(yè)借款合同 9 原商業(yè)借款合同復印件 1份 10 原商業(yè)借款還貸情況表 由原商業(yè)銀行打印 11 商品房買賣合同副本 二手房提供買賣契約原件1份即可 12 商品房買賣合同副本復印件 1份 13 結算發(fā)票 二手房提供完稅發(fā)票 14 結算發(fā)票復印件 1份 二手房提供完稅發(fā)票復印件1份 15 還款存折 按窗口人員要求在中心辦事處營業(yè)大廳開立 16 私人印章 抵押人及借款人各一枚 17 公積金卡及交易密碼 主輔借款人均須提供 注:
    1、借款人(一方或雙方申請貸款的)須親自到場在借款合同上簽字,若委托他人代簽,須出具經(jīng)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2、抵押人已婚的,夫妻雙方須在抵押合同上簽字蓋章,抵押人與配偶不在同一戶口簿的,須提供結婚證;抵押人單身的,須提供未婚聲明;抵押人離婚、喪偶的,須提供離婚證(或民事調解書)、死亡證明,并填寫《具結保證書》。
    3、戶口為農(nóng)戶或外地戶口的借款人須提供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聯(lián)系電話和工作單位。
    4、評估報告經(jīng)招標的評估公司出具。
    5、以上所需復印件均為A4紙,一紙一份。 費用一覽表
    1、工本費 80元 繕證部門收取
    2、抵押登記費 貸款額×1.5‰,**多不超 200元 抵押登記部門收取
    3、階段性擔保費 貸款額×6‰,不低于600元 擔保公司收取
    4、保險費 貸款額×同檔費率×貸款年限 保險部門收取
    5、評估費 評估價×3‰ 評估機構收取
    6、借款合同印花稅 貸款額×0.05‰ 地稅部門 記者葉旭萍聯(lián)系了金華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蘭溪分中心,工作人員答復:目前,蘭溪繳納公積金的在金華地區(qū)購房可以辦理公積金貸款,在寧波購買期房的能否辦理貸款,具體要看寧波的相關政策。如果可以辦理,貸款者可前往該中心開具相關證明。另外,可以辦理公積金貸前支取賬戶內余額業(yè)務。

    查看全文↓ 2014-03-22 18:25:01
  • 133****2304

    公積金必須是連續(xù)繳存半年以上 如果打流水 需要打**近一年的 假如這個月貸款 就需要 上個月及一年的流水

    查看全文↓ 2014-03-22 11: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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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房貸款是等房本下來以后再貸款可以用公積金的 沒有房產(chǎn)證的住房不能辦貸款。 連續(xù)繳存公積金一年以上才可以辦理公積金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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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車庫、閣樓、儲物室屬于輔房。單獨購買車庫,是不可能做出房產(chǎn)證的,也不可能用公積金貸款。如果,購買房子的房產(chǎn)證中注明有配套車庫,那么可以連同車庫一起用公積金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