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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條件下購房者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158****3111 | 2013-07-05 18: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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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6****0503

    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1、開發(fā)商逾期交房超過一定期限。據買賣合同中約定,開發(fā)商應于約定的時間交付房產,逾期超過一定期限,仍未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并要求返還房款及利息,雙倍返還定金,賠償損失。
    2、交付的房產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不能修復或者經修復仍不能達到約定的質量標準,購房者(買受人)有權退房,并要求返還房價款及利息,雙倍返還定金,賠償損失。
    3、由于開發(fā)商的過錯,買受人不能依約定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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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

  • 1延期交付房屋。開發(fā)商經購房人催告后的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購房人就有權要求開發(fā)商退房,并要求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2開發(fā)商開發(fā)手續(xù)不全導致合同無效。由于是無效合同,開發(fā)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3開發(fā)商未經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設計。發(fā)生開發(fā)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fā)商退房。4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賠利息。5房屋質量不合格導致嚴重影響使用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guī)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6房子產權不清楚,如存在抵押、聯(lián)建或其他經濟糾紛7遲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根據買賣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開發(fā)商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8按揭合同辦理不下來。因不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按揭合同,辦理不下按揭貸款的。

  • 二、房屋買賣合同必須是雙方共同意愿的表示,是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共同協(xié)商的結果購房者在選好房后,準備購買時,售房者通常要把事先起草好的房屋買賣合同交給購房者簽字。對此,購房者有權對合同中不合理的條款或合同中未明確規(guī)定的事項提出修改意見和增加補充協(xié)議。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合同的任何一方都不能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簽訂合同。目前,售賣商品房必須使用政府印制的商品房買賣示范文本,其中內容當事人可以根據需要修改、刪補。三、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是國家制定的,具有強制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法律和法規(guī)。因此購房者和售房者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也必須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比如購房者和售房者在合同中約定,購房者所應交納稅費一律免繳,該條款就違反有關的稅法,因而合同中的此項條款無效。四、合同不得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是第一位的,因此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就無效。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如果違反了上述四項條件,那么該合同就是無效(或部分無效)合同。無效的合同不受法律的保護。確認合同部分無效的,假如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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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1、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購房者在驗收房屋的時候發(fā)現(xiàn)房屋主體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可以拒收房屋。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二條規(guī)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從而導致房屋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房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有關機構核驗后屬不合格的,購房者有權申請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可申請出賣方賠償損失。2、房屋面積誤差超過合同約定一般在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會約定存在房屋面積誤差如何處理,按照《解釋》中第十四條的內容,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如果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中所注明的房屋面積與實際相比縮水超過了3%,且雙方沒有對此問題約定好解決方法,購房者可申請退房并解除合同,出賣方則應無條件返還其已付房款及利息。3、逾期交房現(xiàn)在大多數(shù)的新房都是以期房的形式出售的,期房的房屋交付時間存在很多不確定的因素。按照《解釋》第十五條,如果出賣方延期交房,購房者已經明確通知催促后三個月仍未交房的,購房者可單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方返還其已付房款及利息。4、無法辦理產權證書大家在購買房屋的時候都會比較關注該房屋是否能夠辦理產權證書,無法正常按時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情況,在購房過程中時有發(fā)生,如非購房者自身原因導致無法辦理產權登記的,也非出賣方原因的話,雙方可自行解除合同,出賣方需返還購房者已付房款。二、如何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其實,從法律角度上來說,房屋買賣合同是買賣雙方進行房產交易的重要依據。而房屋買賣合同的解除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單方解除和協(xié)議解除之分。如果購房合同的雙方當事人能夠就房屋買賣合同的解除協(xié)商一致或者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合同的解除的條件已有明文規(guī)定,那么購房者想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是輕而易舉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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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合同的解除條件,那么按照法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不可抗力一般是指當事人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一般指地震、臺風等,在合同的履行過程當中發(fā)生此類事件,導致房屋滅失。(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義務。比如賣方不想賣房,并明確告知買方房子不賣了,則買方就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比如賣方不辦理過戶手續(xù),超過半年或者一年仍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導致買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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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種可導致合同無效、撤銷、解除的情形: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房產公司返還購房款并支付相應利息、賠償損失?!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買受人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guī)定,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由,向法院申請確認該合同無效,并要求房產公司返還購房款并支付相應利息、賠償損失。  3.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買受人可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向法院申請確認該合同無效或撤銷該合同,并要求房產公司返還購房款并支付相應利息、賠償損失?!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子的事實,買受人可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向法院申請確認該合同無效或撤銷該合同,并要求房產公司返還購房款并支付相應利息、賠償損失。  上述四種情形,買受人還可同時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7.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其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同3%,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返還購房款并支付利息,但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但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guī)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10.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出賣人的原因或不可歸責于買賣雙方的事由而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或者由出賣人返還購房款及支付利息或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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