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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yè)交房自己沒錢怎么辦才好有沒有什么影響嗎?

131****5768 | 2019-09-06 12:54:24

已有3個回答

  • 143****1959

    這個我只能說很同情你的遭遇。交房時你沒在物業(yè)處做好交接,是你的失誤。

    查看全文↓ 2019-09-06 12:54:49
  • 151****1988

    沒有有效的驗收表格,當然不能收房。
    如果達到交付標準了,業(yè)主就要收
    物業(yè)的話是這樣,一般前期物業(yè)都是開發(fā)商自己的,如果你不接收房屋了就應該交物業(yè)費,不交的話物業(yè)可以起訴你,那也說明你不是個好業(yè)主。以后你住的也不安心。

    查看全文↓ 2019-09-06 12:54:41
  • 138****3225

    而且如果你還在銀行貸了款,你如果不還,以后再貸款還是黑戶就不能辦理了。你如果還,你房子又不一定能得到,怎么算都是虧。
    現(xiàn)在唯一的辦法就是聯(lián)合所有業(yè)主,先去找開發(fā)商,實在不行就集體起訴。不能讓開發(fā)商跑了。

    查看全文↓ 2019-09-06 12:54:34

相關問題

  • 為什么要一年后交房呀,如果那么久才能交房,那就等交房的時候提前一個月在去辦理過戶唄,錢交完了證卻下不來 不敢保中間有什么差池呀。如果能下證,那就無所謂了,啥時候交都行,畢竟有房產證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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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交付時間的認定,主要涉及到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否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們常說的“交鑰匙”就算交付使用。所謂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將已建成的房屋轉移給買房戶占有,其外在表現(xiàn)主要是將房屋的鑰匙交付給買房戶。但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意味著房屋所有權的轉移。如果當事人僅約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時間,而未明確約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只要在約定的期限內將房屋移轉給買房戶占用,即“交鑰匙”,就應認定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義務。當然,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對“房屋交付使用”的內容進行特別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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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可以報警,但是涉及的是民事糾紛問題,警察一般是不管的,他們去了也只是做做調解工作。2、目前對承租人**好的辦法是:首先進行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申請財產保全。3、承租人在占有、使用房屋時,**基本的義務就是按合同交納租金。4、這同時也是出租人通過出租行為獲取收益,行使收益權的表現(xiàn)。5、我國《合同法》第227條規(guī)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交付。6、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而根據(jù)《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guī)定:“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違約的,應當支付違約金?!?、該法第24條第(四)項也同時規(guī)定,拖欠租金累計達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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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積金貸款審批額度不夠有兩種解決辦法:(一)經濟狀況允許的條件下,不足部分可以現(xiàn)金形式直接交付給開發(fā)商作購房首期款。(二)可以向該公積金貸款擔保代辦銀行申請組合貸款。所謂組合貸款是指符合某銀行個人住房商業(yè)性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同時繳存住房公積金,在辦理個人住房商業(yè)性貸款的同時,還可向銀行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即借款人以所購本市城鎮(zhèn)自住住房作為抵押物,銀行向同一借款申請人同時發(fā)放的,用于購買同一套自住普通商品住宅的個人住房貸款,是政策性和商業(yè)性貸款組合的總稱。關于還款的方式,等額本息就是本金利息加起來除以貸款的月份,每個月月供是相等的。等額本金就是遞減還款法,就是每個月逐步在減少月供。您可以根據(jù)您的收入情況、穩(wěn)定程度綜合考慮后選擇,目前大多數(shù)人貸款都選擇等額本息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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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要求賠償,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1)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2)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3)繼續(xù)履行.繼續(xù)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其他補救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jù)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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