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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房是大紅本嗎

137****8915 | 2018-07-10 11:13:35

已有4個回答

  • 147****5203

    經濟適用房是大產權。
    房屋產權即房屋所有權,是指對房屋的行使占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權利,從概念上講是沒有大小之分的。所謂的“大產權”和“小產權”只是一種較為通俗的說法。一般把開發(fā)商取得的房屋所有權稱為“大產權”,把買房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權稱之為“小產權”,這種分法主要是從數量上來界定的,在實際的權利行使上,兩者沒有質的區(qū)別。
    所謂“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民的集體土地上所建的房屋,國家不發(fā)產權證,僅有鄉(xiāng)(鎮(zhèn))政府或村委會的蓋章以證明其權屬,并沒有國家房管部門的蓋章。這類房屋因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受法律保護,即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xù)。這種房屋被視為鄉(xiāng)產權,或稱為“小產權”。

    查看全文↓ 2018-07-10 11:15:18
  • 157****2049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價向城鎮(zhèn)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經濟適用房相對于商品房具有3
    個顯著特征: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
    經濟適用房也是商品房,70年產權。只是在租售方面有諸多限制。經濟適用房不允許出租,房產證不滿五年不允許上市交易等。

    查看全文↓ 2018-07-10 11:14:22
  • 147****8675

    經濟適用房的房產證也是所謂的大紅本,跟商品房的房產證一樣。
    經濟適用房滿五年才能上市,各地方還有自己的政策,請參照當地政策執(zhí)行。

    查看全文↓ 2018-07-10 11:14:13
  • 159****5629

    經適房也是70年產權(所謂的大產權),但區(qū)別在于經適房是有限產權,5年內不得交易,滿5年后想轉為普通商品房,需要繳納一定比例的錢后才可以,轉為商品房后與普通商品房沒有區(qū)別。

    查看全文↓ 2018-07-10 11:13:55

相關問題

  • 1、經濟適用房規(guī)定未滿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2、政策規(guī)定滿5年后,補交土地出讓金把經適房轉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銷售;3、目前還未滿5年情況下,簽署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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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算違約的,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是必須標明的。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tǒng)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征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房相對于商品房具有3 個顯著特征: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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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微利房是政府出資所建立的平臺,目的緩解住房緊張問題,業(yè)主擁有居住權,而沒有百分百產權。是不能進行產權轉移過戶的。(如真需過戶,須補回地價,向有關部門申報。)經濟適用房到底有沒有大紅本呢?我個人認為一般是沒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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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guī)定,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一定年限后,可以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收益,具體年限和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但這類交易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在交易過程中,購買他人經濟適用房應注意防范以下問題:  1、一房多賣的問題。如不能立即過戶,具有一房多賣非法目的賣房人將獲得充分時間,且不易被權利人查證?! ?、長期無法過戶的問題。私下交易的買賣雙方具備交易條件的時間越長,交易的不穩(wěn)定性越大,買方的交易風險就越大。  3、房款是否能被執(zhí)行回來的問題。執(zhí)行難對于存在于個人之間的二手房買賣而言更是如此?! ?、投資利益上的問題。如不能及時過戶使得買方可能因經濟適用房稅收等政策調整,不得不增加投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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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濟適用房有房本,也可以繼承,但是繼承有一定限制。一、經濟適用房同樣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與一般商品房的產權證區(qū)別就在于土地使用權證,一般商品房上的寫的是“出讓”,交易是不受限制的,但是經濟適用房上寫的是“劃撥”,法律規(guī)定5年內不能買賣,5年后買賣也是受一定限制。法律依據:根據《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二、經濟適用房可以繼承,也不受5年限制上市年限的限制,但繼承后經濟適用房的性質不變。即再次上市仍需符合首次取得房產證之日起滿5年的條件。在繼承過程中,經濟適用房與一般不動產性質相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房屋屬于遺產,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法定繼承。《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相關規(guī)定:1,經濟保障房的租賃合同簽訂后,申請家庭成員有人死亡,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死亡的是主申請人,則需變更主申請人,重新簽訂合同。合同期滿,申請家庭成員有人死亡,住房保障機構將重新審核該家庭是否符合準入標準。2,對于完成房屋產權登記后,房屋權利人死亡問題,辦法中提到,不屬于申請家庭成員的也可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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