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款或者安置房應該按照何種標準分割?以何種原則在權利人之間進行分配?一般來說需要考慮以下幾方面因素,首先是對價一致原則,即對于原來房屋享有所有權的人對拆遷后房屋補償享有權利,再比如私搭私建人對于該私搭私建部分的補償享有相應權利。其次是特定指向原則,比如說特困補助應該發(fā)放給提交困難證明的家庭,大病補貼理應發(fā)放給患有大病的人、搬家補償理應發(fā)放給實際需要搬家的人;再次照顧實際居住人原則,在拆遷補償中實際居住在房屋內的人,是屬于切實需要安置的對像,因此在拆遷款分割過程中優(yōu)先保證實際居住人獲得的拆遷款能夠解決居住問題。當然在拆遷款分割過程中,法院還有自由裁量權,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增減拆遷款。
全部3個回答>拆遷安置房算遺產嗎
143****4223 | 2018-07-09 22: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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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153
一,繼承如果成立,就跟拆遷沒有關系,如果拆遷在當事人死亡前,沒有發(fā)生,那就不涉及繼承,如果已經發(fā)生,就按其他遺產一樣來分割就可以,這個跟房子動不動遷是沒有沖突的。
查看全文↓ 2018-07-09 22:36:12
二,繼承開始后,如果死亡當事人生前立有遺囑的,原則上以遺囑為準,否則,按法定繼承的順序來繼承。
三, 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
1,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0條的規(guī)定:
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個祖父母。
第12條規(guī)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在贍養(yǎng)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四,遺產的分配原則:
在兩個法定繼承人順序之間,第一順序人有優(yōu)先權,即被繼承人死后,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財產。在沒有第一順序人或者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財產或者是被剝奪繼承權的情況下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在處于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各繼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們不分男女老幼,不論屬于何種親屬(是血親還是養(yǎng)親或者是扶持關系的繼承),均享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平等權利,不得相互排斥。各繼承人同時繼承,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繼承人有約定外,應均等的獲得遺產。排列在前的繼承人,不得多分遺產。 -
157****5370
在拆遷活動中,拆遷人須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約定房屋拆遷與補償相關事宜,該協議當事人雙方只能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其他有權簽字的人,如代理人或代表人等。房屋所有權人去世后,該房屋即應當依照遺囑或法定繼承,但繼承后繼承人應當進行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以確定所有權人,變更登記之前,各繼承人享有的繼承權不是享有房屋所有權的證明。未變更登記的,即屬于房屋所有權狀態(tài)不明?!秶型恋厣戏课菡魇张c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查看全文↓ 2018-07-09 22:36:05
可見,拆遷人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不需要被拆遷房屋的繼承人的同意,但要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實施拆遷并給付補償款后,各繼承人可依據其對房屋的繼承情況要求其應當分配的財產份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
144****7975
依據《繼承法》第三條規(guī)定,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查看全文↓ 2018-07-09 22:35:59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因此拆遷安置房屬于個人的合法財產,應作為遺產處理。
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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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也屬于遺產的一種形式。根據繼承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安置房作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可以認定公民的遺產范圍。至于遺產繼承的問題,在你叔父沒有留下遺囑的情況下應當采取法定繼承的方式來進行繼承。你們雖然沒有和你叔父簽訂書面的遺贈撫養(yǎng)協議,但是實際上你們負責了他的生養(yǎng)死葬,可以要求繼承他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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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款或者安置房應該按照何種標準分割?以何種原則在權利人之間進行分配?一般來說需要考慮以下幾方面因素,首先是對價一致原則,即對于原來房屋享有所有權的人對拆遷后房屋補償享有權利,再比如私搭私建人對于該私搭私建部分的補償享有相應權利。其次是特定指向原則,比如說特困補助應該發(fā)放給提交困難證明的家庭,大病補貼理應發(fā)放給患有大病的人、搬家補償理應發(fā)放給實際需要搬家的人;再次照顧實際居住人原則,在拆遷補償中實際居住在房屋內的人,是屬于切實需要安置的對像,因此在拆遷款分割過程中優(yōu)先保證實際居住人獲得的拆遷款能夠解決居住問題。當然在拆遷款分割過程中,法院還有自由裁量權,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增減拆遷款。拆遷公司根據情勢需要給付的額外補償款并非對被拆遷房屋滅失價值本身的補償,不屬于遺產范圍;提前搬家、臨時安置等其他補助費是給予實際居住人的損失補償與獎勵,與被拆遷房屋無關,這兩項也不屬于遺產范圍。如果實際居住人在居住期間將居住房屋變更為營業(yè)用房,使房屋價值增加,拆遷時獲得的營業(yè)補助同樣也不屬于遺產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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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拆遷款在老人生前就已經給了兒子,那么贈與行為已經完成,在老人過世之后,拆遷款就不屬于遺產,其他人不能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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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zhí)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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