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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分割如何進行?房產和土地如何做分割?

134****6259 | 2019-11-20 19:47:05

已有3個回答

  • 131****7634

    可以辦理房產分割登記。
      《房屋登記辦法》第十條 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幢號、室號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國有土地范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根據上述規(guī)定,你的房屋可以分層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登記流程如下:
      《房屋登記辦法》 第三十六條 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fā)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ㄒ唬┓课菟袡嗳说男彰蛘呙Q變更的;
     ?。ǘ┓课葑涞慕值?、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變更的;
     ?。ㄈ┓课菝娣e增加或者減少的;
     ?。ㄋ模┩凰袡嗳朔指?、合并房屋的;
     ?。ㄎ澹┓?、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ǘ┥暾埲松矸葑C明;
     ?。ㄈ┓课菟袡嘧C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ㄋ模┳C明發(fā)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ㄎ澹┢渌匾牧?。

    查看全文↓ 2019-11-20 19:47:39
  • 154****5171

    土地分割登記全稱《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登記》,是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法律憑證。它是指因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權分割轉讓而涉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分割轉讓登記?!胺指钷D讓證”既是準予房地產開發(fā)商銷售房產的法律憑證,又是該宗地“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附件。商品房售出前,“分割轉讓證”由開發(fā)商持有,售出后由該商品房購買者持有?!胺指钷D讓證”的內容包括了購房者在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申請時所須填報的主要項目。房地產交易完成后,購房者只需在開發(fā)商交付的“分割轉讓證”上簽名,便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換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至此,購房者才成為該商品房名副其實的主人。

    查看全文↓ 2019-11-20 19:47:26
  • 151****4670

    分割房地產是指將總的房地產面積根據需要分割成若干份,在房地產登記上表現為《房地產證》的分證,即將一本《房地產證》分為幾本《房地產證》,但總面積不發(fā)生變化。

    分割的房地產必須是能在實地分割清楚的,如按層登記的房地產分割為按套登記等。由分割人填寫《房地產其它登記申請書》,分割后的房地產需要進行查丈的,還要申請查丈。

    同一權利人的多個商業(yè)用途的房地產,屬于《房地產證》的合并或分割,應經過重新測量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如屬多個權利人的商業(yè)用途房地產,將分散業(yè)權合起來重新劃分實際上是重新轉讓,應當辦理轉移登記。

    查看全文↓ 2019-11-20 19:47:21

相關問題

  • 土地分割登記全稱《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登記》,是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法律憑證。它是指因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權分割轉讓而涉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分割轉讓登記?!胺指钷D讓證”既是準予房地產開發(fā)商銷售房產的法律憑證,又是該宗地“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附件。商品房售出前,“分割轉讓證”由開發(fā)商持有,售出后由該商品房購買者持有。“分割轉讓證”的內容包括了購房者在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申請時所須填報的主要項目。房地產交易完成后,購房者只需在開發(fā)商交付的“分割轉讓證”上簽名,便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換取“國有土地使用證”。至此,購房者才成為該商品房名副其實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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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屋遺產在繼承上,跟別的遺產原則上跟別的遺產并無區(qū)別,也是有遺囑的以遺囑為準,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所區(qū)別的是,房屋遺產過戶,一般需要經過遺產繼承公證。二,關于遺產繼承后的分割問題:繼承開始后,同一序位繼承人之間,應該均等分配遺產,一般不能多分或者少分。如果繼承各方對此有異議,可以各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請有公信力的第三人調解,調解不成,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遺產繼承不適用于仲裁)。三,房產繼承需要公證處開據公證書以及兩個證明和兩個證件:1、要到派出所開死者的死亡證明。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3、要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法定繼承人證明。內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經過世等。4、如果法定繼承人不只一個,而房產只過戶給其中一人的話,需要其他人的書面同意,表示放棄對房產的繼承。5、繼承人的身份證件。四,繼承開始后的分配原則:(一)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即各繼承人在對被繼承人所盡扶養(yǎng)義務和各自經濟狀況、勞動能力大致相同的情況下,對遺產應作大體均等的分配。(二)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遺產。(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3)有扶養(yǎng)能力和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屬于繼承人雖然有扶養(yǎng)能力和扶養(yǎng)條件,也愿意盡扶養(yǎng)義務,但由于被繼承人有獨立生活來源,明確表示不需要該繼承人提供生活來源和勞務的情況;屬于被繼承人確實需要接受繼承人扶養(yǎng),繼承人也愿意對其進扶養(yǎng),但由于繼承人本身是生活有特殊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的人,因而無法對被繼承人盡扶養(yǎng)義務的情況,分配遺產時,不能取消或減少他們的應得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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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或購房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建設部《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凡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國有土地范圍內從事房地產買賣贈與等轉讓行為,轉讓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應當載明的主要內容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房地產權屬證書名稱和編號,房地產坐落位置、面積和四面界限,土地宗地號(土地規(guī)劃局批準的每宗土地使用權證的編號),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及年限,房地產的用途或使用性質,成交的價格及支付方式,房地產交付使用的時間,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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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感情破裂,財產分割的**大問題多是房子。通常在房價巨高的情況下,大家都會選擇按揭購房,但一旦離婚要把房子分給另一方,這房子還在銀行抵著呢,怎么過戶?還有不少人把房子做了抵押貸款,這種情況下,如何合理分配?  本期嘉賓: 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鄭州分所主任 李煦燕 律師  已抵押的房產,離婚時如何分配?  林女士問:婚后夫妻共同購買房產一套,房款一次性付清并拿到房產證。房款男方出三分之二,女方出三分之一,但房產證只寫了男方的名字,無證據顯示女方有交款(女方直接將錢給了男方),房產于2008年入住。2010年,男方將房產證抵押給銀行得15萬元為期10年的貸款,女方也在銀行簽字同意。請問,若離婚,該房產如何處置?女方想將房產變賣拿一半房款,銀行的抵押怎么辦?如男方說15萬貸款已用完能否申請拍賣后還銀行貸款?   ◎李煦燕律師答復:該房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因無特別約定,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女方是否交款及交多少款并不影響其享有房產共有權。根據《婚姻法》的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就你所述,因為房產證上只有男方的名字,所以女方并不能直接對該房產進行變賣。特別是房產目前設定了抵押。根據《物權法》的規(guī)定,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轉讓抵押財產。由于抵押貸款是夫妻二人共同所為,所以需要用家庭共同財產償還銀行貸款后,才能處置房產。至于是賣了房子分錢還是把房子留給哪一方,由夫妻雙方協商決定,或者通過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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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產權實際歸屬與形式歸屬不一致的情況越來越多,夫妻對房屋的產權份額認定也日漸復雜。以下是各種購房方式下夫妻離婚后房產分割的方式。 第一,夫妻雙方在結婚后購房,離婚時已經領取產權證,并且沒有按揭貸款或者按揭貸款已經還清的房產。對這類房產的分割比較簡單,平均分割,按照現在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由愿意或應當接受該房產的一方支付一半的價格給對方。 第二,夫妻雙方在結婚后購房,已經取得產權證,但是尚有部分貸款未還清,由得房的一方支付現在房屋市場價值的一半給對方,尚未還清的貸款由得房的一方自行償還。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已經取得產權證,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guī)定,應當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第四,夫妻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房屋,已經取得產權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款的房屋,不管是一方自行用自己的收入還貸款,還是夫妻雙方共同還貸款,均不影響該還款部分的款項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即使一方自行用自己的收入來還貸款,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該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財產。除非一方有確實的證據證明該貸款昀資金是來源于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 第五,一方婚前付清全部房款,但是在婚后才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因為產權證是表明產權歸屬的重要文件,這類房產在實踐中一般是認定個人財產。 第六,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但是取得的產權證上只有一方的姓名。在此情況上,另外一方需要舉出證據證明該出資是雙方共同的,否則應認定該房屋為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七,一方用婚前房產轉讓后的房款再在婚后購房的,婚后所購得的房屋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因為此情況下,雖然是在婚后購房,但是購房款是其婚前財產轉讓后所得的款項,因此從理論上來說其在婚后所購房屋只是其婚前財產的一個形式上的變化,而沒有實質上的變化。 第八,父母參與出資的房屋。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在實踐中出現的情況更是紛繁復雜,婚后父母出資購買房屋,但產權證登記在一方的名下,該行為應該如何認定,往往引發(fā)爭議。我們認為如果父母和子女之間沒有對出資的性魘進行說明一般應認定為贈與,如果父母事后認為是借給子女購房的,那么需要出示借條并且借條上面必須有子女夫妻兩人的簽名,否則不予認可為借款。如果父母在出資的時候要求享有房屋的部分產權的話,那么應當有相關的協議證明,其出資不是單純的對子女的贈與。還有一種情況,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不是為了贈與給子女而是為了與子女同住,往往在購房的時候是由子女出面辦理手續(xù)而父母負責出錢,一般對于房屋的選址和裝修都會征得父母的意見,在此情況下,雖然房屋產權證上沒有父母的名字,但是各種出資證明及家人內部購房協議及實際情況都可以證明父母出錢是為了自己和子女同住而不是贈與給子女,這樣房屋應認定為家庭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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