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問題譚某(男)和牛某(女)是大學同學,大學時候就開始談戀愛了,畢業(yè)后不久便辦理了結婚登記,結婚后,兩人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用于居住。三年后,由于生活瑣事兩人開始產生爭執(zhí),之后爭吵越來越激烈,終于在幾次深談后,兩人決定離婚。兩人對于各自名下的財產如何分割沒有意見。但對于房子該如何分割,兩人均沒有了主意。那么對于該房屋,法律是如何規(guī)定的呢?律師解答我國《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分割房屋的關鍵是看雙方是否主張房屋的所有權。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可以通過競價的方式來確定由誰取得;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法條鏈接《**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秶叶悇湛偩株P于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復》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對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guī)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后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
全部3個回答>離婚共同房產如何分割?離婚時,怎么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
136****9349 | 2019-11-20 17:19:31
已有3個回答
-
145****9175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查看全文↓ 2019-11-20 17:20:21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guī)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房產分割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權及處理權。表現為: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2、保護婦女、子女權益原則
在離婚財產分割中,應做出傾向于婦女權益保護的裁決。另外,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對直接撫養(yǎng)小孩的一方進行傾斜照顧。 -
143****4955
離婚的時候必然會涉及到財產的分割,尤其是房產的分割,很容易出現糾紛。那么離婚的時候,房屋該如何分割呢?婚姻法明確了房產分割的六種情形:
查看全文↓ 2019-11-20 17:20:12
1.房屋贈與未辦理過戶手續(xù),房產歸贈與方,不予分割;
2.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屬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3.婚后由雙方父母出資買房,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資份額比例分割;
4.婚前買房婚后還貸,屬購買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婚后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方按照比例進行補償;
5.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產權屬于父母,不屬于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6.婚后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房屋屬夫妻共同所有,對房屋產權的分割,原則上應當均分。法律依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
146****6087
房產證是有夫妻雙方的名字,但得視乎這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的財產。要是吵到上法院來判的話,法院是按以當時房子的樓價來算,例如房子在當時可以賣到100萬來算,那么你們兩就各得50萬。
查看全文↓ 2019-11-20 17:20:00
但前提是要視乎,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出錢購買,還得出示證據顯示雙方當時各付出多少錢來做比例。要是房子是男方的父母或者是女方的父母全額購買的話,那么比例就會偏向一方計算的了。簡單點說,房子是婚后才購買的,而房產證也有雙方的名字,那么就得看誰出的錢多,那分配給誰的就多。還有很多細節(jié)要清晰才能夠給出答案,所以不想麻煩的話,這**好能夠私下協商還是私下協商好。走法律途徑是很復雜的。

相關問題
-
答
-
答
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時作出明確規(guī)定后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薄胺蚱迣餐械呢敭a,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一、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二、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那么,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什么進行呢?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笔侵敢婪ǚ指罘蚱挢敭a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協議時應同時對債權債務進行分割,不得因離婚而損害他人和國家、集體的利益,這不僅是法律的規(guī)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
全部4個回答> -
答
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時作出明確規(guī)定后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薄胺蚱迣餐械呢敭a,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一、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二、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那么,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什么進行呢?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痘橐龇ā返谒氖鶙l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協議時應同時對債權債務進行分割,不得因離婚而損害他人和國家、集體的利益,這不僅是法律的規(guī)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
全部3個回答> -
答
房屋分割問題夫妻離婚涉及房屋轉移的,一般由雙方共同申請登記,并提交以下資料:房產證;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協議離婚的提交離婚證及復印件,離婚財產歸屬協議,權利人一方申請登記的,需要提交經公證的離婚財產歸屬協議;法院判決離婚的提交生效的法院判決書及復印件,判決書中明確房產歸屬的可由權利人一方申請登記。A婚前按揭房分割該房產應當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因為一方在婚前支付了**款及辦理銀行按揭后,房屋所有權實際上已經由開發(fā)商轉移給了買房者,買房者與銀行是債權債務關系。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還貸部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里面有兩個方面的問題:其一,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權益,可以進行分割。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婚前財產,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共同財產。其二,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房屋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予以分割。B公房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況下,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對該問題,**高院的司法解釋采取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原則。有以下九種情況,夫妻都享有房產承租權。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xù)5年以上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注意,這里一方取得的時間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論時間長短,另一方均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公房;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也就是說,雖然夫妻雙方結婚不到五年,但調到同一個單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權益。3)一方婚前借錢投資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雖然公房所購時間為婚前,但由于婚后雙方共同還款,另一方也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當然,這里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償還了多少錢,另一方才有權提出該要求,是一部分還是全部,司法解釋沒有規(guī)定,實踐中由法院根據案情酌情處理。4)婚后一方或雙方取得公房承租權的;無論誰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權分割公房權益。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被拆遷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權的;雖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遷又換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權益就是兩個人共有的。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7)夫妻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公房,交**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公房的;也就是說,婚后調換的公房,使用權也是雙方共有的。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公房的;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這是個彈性條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權,當法院認為將公房承租權僅判給一方顯失公平,或有其他嚴重不妥的后果時,就可以根據該條酌情處理。2、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處理原則是什么?根據**高院的司法解釋,結合實際業(yè)務經驗,筆者認為,法院在該問題的處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則:1)照顧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夫妻離婚,受到**大傷害的是孩子。為確保孩子的健康成長,有一個穩(wěn)定的居住環(huán)境,將公房使用權判給帶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2)男女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這不是“女士優(yōu)先”的問題,而是在一般情況下,離婚對女方的傷害和打擊要比男方大。3)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全部4個回答> -
答
房屋產權實際歸屬與形式歸屬不一致的情況越來越多,夫妻對房屋的產權份額認定也日漸復雜。以下是各種購房方式下夫妻離婚后房產分割的方式。 第一,夫妻雙方在結婚后購房,離婚時已經領取產權證,并且沒有按揭貸款或者按揭貸款已經還清的房產。對這類房產的分割比較簡單,平均分割,按照現在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由愿意或應當接受該房產的一方支付一半的價格給對方。 第二,夫妻雙方在結婚后購房,已經取得產權證,但是尚有部分貸款未還清,由得房的一方支付現在房屋市場價值的一半給對方,尚未還清的貸款由得房的一方自行償還。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已經取得產權證,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guī)定,應當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第四,夫妻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房屋,已經取得產權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款的房屋,不管是一方自行用自己的收入還貸款,還是夫妻雙方共同還貸款,均不影響該還款部分的款項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即使一方自行用自己的收入來還貸款,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該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財產。除非一方有確實的證據證明該貸款昀資金是來源于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 第五,一方婚前付清全部房款,但是在婚后才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因為產權證是表明產權歸屬的重要文件,這類房產在實踐中一般是認定個人財產。 第六,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但是取得的產權證上只有一方的姓名。在此情況上,另外一方需要舉出證據證明該出資是雙方共同的,否則應認定該房屋為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七,一方用婚前房產轉讓后的房款再在婚后購房的,婚后所購得的房屋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因為此情況下,雖然是在婚后購房,但是購房款是其婚前財產轉讓后所得的款項,因此從理論上來說其在婚后所購房屋只是其婚前財產的一個形式上的變化,而沒有實質上的變化。 第八,父母參與出資的房屋。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在實踐中出現的情況更是紛繁復雜,婚后父母出資購買房屋,但產權證登記在一方的名下,該行為應該如何認定,往往引發(fā)爭議。我們認為如果父母和子女之間沒有對出資的性魘進行說明一般應認定為贈與,如果父母事后認為是借給子女購房的,那么需要出示借條并且借條上面必須有子女夫妻兩人的簽名,否則不予認可為借款。如果父母在出資的時候要求享有房屋的部分產權的話,那么應當有相關的協議證明,其出資不是單純的對子女的贈與。還有一種情況,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不是為了贈與給子女而是為了與子女同住,往往在購房的時候是由子女出面辦理手續(xù)而父母負責出錢,一般對于房屋的選址和裝修都會征得父母的意見,在此情況下,雖然房屋產權證上沒有父母的名字,但是各種出資證明及家人內部購房協議及實際情況都可以證明父母出錢是為了自己和子女同住而不是贈與給子女,這樣房屋應認定為家庭共有財產。
全部3個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