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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同居共出資買房,同居期間共同共有房產如何分割?

137****4702 | 2019-11-08 08: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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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8****1552

    如果在房產購置期間雙方簽訂過相關協(xié)議,或在付月供的時候能夠出具有力證明(例如銀行流水賬)來證明月供全部由一方負擔,那么可以按照協(xié)議,或者按照資金出具比例,對房屋進行分割——得到房屋所有權的一方需要對另一方進行一定經濟補償。

    查看全文↓ 2019-11-08 08:38:14
  • 152****2447

    同居期間購買的房產如何分割?
    這一問題的本質在于對同居期間的財產性質的不同認識,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是民法上的兩種共有形式。
    按份共有,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根據(jù)某種共有關系而對某項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共同共有主要有兩種基本形式,即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
    關于同居期間的財產性質認定,《**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8條、第10條規(guī)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2001年通過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五條規(guī)定:“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钡?,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則規(guī)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br/>綜上可知,不論從位階上還是頒行時間先后上,都應適用《物權法》的規(guī)定,況且,**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發(fā)布的《**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2007年底以前發(fā)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將《民通意見》第88條、……廢止,理由是與物權法有關規(guī)定沖突。

    查看全文↓ 2019-11-08 08:38:07
  • 151****2008

      戀愛期間財產分割歷來是當事方爭議的焦點,也是法院判案的難點。相關的法律依據(jù)只有一個相近的司法解釋,就是1989年**高院公布實施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guī)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那么是否所有的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均可適用這個法律依據(jù)呢,答案是否定的。
      1、“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介定。
      (1)在內部關系上,以夫妻相稱。
      以稱謂表示夫妻相稱。以夫妻相稱可表現(xiàn)在稱謂上互稱“老公”、“老婆”、“愛人”“親愛的”、“寶貝”等極其親密詞語,或者帶有只有長輩至親才能稱呼的“小名”、“昵稱”,或者是專屬于兩人之間的帶有特定親密含義的“愛稱”等。需要指出的是,不能僅憑借雙方之間向外人介紹對方時用“這是我朋友”,就徹底否定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道理很簡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那么在向外人介紹時低調一些,含蓄一些,是人之常情。
      以行為表示夫妻相稱。表現(xiàn)在:雙方搬到一起共同居住;互相履行象夫妻關系一樣的性權利和義務;生活上互相關懷、互相照顧;工作上互相理解、互相幫助、互相支持;經常結伴快樂出游;雙方已經到專業(yè)影樓拍攝了婚紗照,制作藝術影集和展示照片。
      (2)在外部關系上,以夫妻相稱。
      以稱謂表示夫妻相稱。向雙方的家人、親屬、朋友、同事介紹對方是自己的“老公”、“老婆”、“愛人”等。
      以行為表示夫妻相稱。如:共同接待、安排雙方父母、親屬、同事、朋友的探訪,接待中分工負責、井然有序、不分你我;時逢佳節(jié)(尤其是春節(jié)),雙方共同購置年貨、禮品共同去探訪雙方的父母、親人;共同參加各自單位組織的外出旅游,公開共同居住,不避耳目;雙方經常、頻繁地互為代理行為,比如代理對方辦理銀行卡、銀行取款、購買生活物品、簽訂各種合同、代理與對方所在單位的同事或者朋友之間的經濟往來等等。
      (3)在經濟關系上,不分彼此,主要收支混同。如果雙方雖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經濟上彼此獨立,支出實行AA制,或者約定三七或四六的比例承擔,那么雙方取得的共同財產如無另外約定,就要以按份共有關系去認定。大部分同居關系中,男女雙方對于日常支出往往都是不分彼此的,如柴米油鹽、煤水電費等,誰也無法準確計算到底各自承擔多大的比例,如果真的分得很清的,兩個人可能同居時間也不會太長了。所謂主要收支混同,也就是雙方對于購房、購車、購整套家用電器、裝修房屋等等必須動用雙方經濟資源的消費時,齊心協(xié)力、共同湊錢、共渡難關。在這種情況下,出錢的多少并非是至關重要的,重要的是雙方在思想上、行為上是否將對方作為自己的經濟共同體。
      (4)對共同生活的貢獻上,不分大小、不分彼此、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對于沒有工作的全職太太(也可能是全職老公,現(xiàn)實較少)將主要精力致力于做家務、伺候雙方父母、撫養(yǎng)小孩、料理對方生活付出較多的,雖然都在花對方的錢,積累的財富,如雙方無另行約定,本人認為也應按共同共有對待。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有的雙方都上班掙錢;有的一方掙錢,一方做家務為主;有的一方掙得多、工作也輕閑,家務也負擔得多。家庭事務總量是一定的,一方付出得少,對方必然付出得多,但總的原則是雙方都積極地為共同生活而付出,雙方也都能體諒、包容、理解對方對共同生活的所作的貢獻,并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一直穩(wěn)定、和諧地共同居住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收入也當以共同共有對待。
      總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應綜合評定,切不可以點斷面,以偏概全。不能單獨以“未以夫妻名義對內相稱”、“未以夫妻名義對外相稱”、“未出資購置某項財產”、“沒有掙錢養(yǎng)家”、“經常不在家吃飯”、“為了讓父母歡心才帶他(她)共同探親”、“各拿各的工資卡”就認定雙方未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同居財產分割案件當中,想將共同生活的全部事實都舉出強而有力的證據(jù)是根本不可能辦到的,但舉出必要的、基本的證據(jù)是需要的。如:
      雙方共同出游時的甜蜜、放松的照片(包括不雅的照片),證明雙方已經明確關系,并親密無間;
      婚紗照,證明雙方已經將對方視為自己的“愛人”或者“配偶”;
      接待雙方父母共同出游照片,證明雙方已經對父母宣稱雙方之間的男女關系;
      在雙方日記、通話、短信、郵件、書信中所體現(xiàn)的雙方以夫妻相稱的稱謂及相互經濟關系,證明雙方之間已經在進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生活;
      雙方互相代理對方的對外事務(取款、簽合同、代交費等),共同投資、共同購置大件財產,為共同生活或對方事務付出勞務或者支出費用的相關證明(證人證言、各種生活支出費用單據(jù)等),證明雙方已經將對方作為自己的經濟共同體對待。
      2、以下一些情況,不應將其取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對待。
      (1)雙方同居之前約定了財產歸屬的,如該約定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則應當履行和遵守;
      (2)雙方短暫同居(如只有幾個月),經濟上混同程度較低,只有小額往來,對大件財產分割應側重對該大件財產的貢獻大小來酌定所占份額,一般如達不成協(xié)議,只能由法院酌定判決;
      (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無論該異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積累的財產均不能按一般共有關系處理,應主要考查雙方對該財產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該方將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財產自愿與該異性共有,一般應認定無效(因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無權惡意、違背公序良俗地擅自處分)。
      (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該方將自己名下純個人財產自愿與該異性共有,一般應認定有效(因為任何公民都有權獨立處分完全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
      (6)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后,因人身關系取得的財產歸該當事人所有。
      (7)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后,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
      (8)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后,取得的共有權屬不明的財產推定為共有財產。
      (9)一方同居之前的個人財產,以及因該個人財產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紅利等),一般仍作為該方的個人財產對待。
      (10)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后,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對外仍視為個人債權、債務,但雙方之間一般應按共有債權債務享有和承擔。
      綜上所述,對于以夫妻名義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分割,應充分考慮雙方的男女關系、經濟關系、對共同生活的貢獻、同居的“程度”和“時間”,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間所得財產不能簡單地認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還是個人所有。

    查看全文↓ 2019-11-08 08: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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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期間購買的房產如何分割?這一問題的本質在于對同居期間的財產性質的不同認識,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是民法上的兩種共有形式。按份共有,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根據(jù)某種共有關系而對某項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共同共有主要有兩種基本形式,即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關于同居期間的財產性質認定,《**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8條、第10條規(guī)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2001年通過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五條規(guī)定:“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钡牵?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則規(guī)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本C上可知,不論從位階上還是頒行時間先后上,都應適用《物權法》的規(guī)定,況且,**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發(fā)布的《**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2007年底以前發(fā)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將《民通意見》第88條、……廢止,理由是與物權法有關規(guī)定沖突。因此,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在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應按照按份共有予以分割,即參照雙方的出資份額予以分割。如果一方在取得該財產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可根據(jù)其作用的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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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期間購買的房產如何分割?這一問題的本質在于對同居期間的財產性質的不同認識,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是民法上的兩種共有形式。按份共有,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根據(jù)某種共有關系而對某項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共同共有主要有兩種基本形式,即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關于同居期間的財產性質認定,《**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8條、第10條規(guī)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2001年通過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五條規(guī)定:“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钡牵?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則規(guī)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本C上可知,不論從位階上還是頒行時間先后上,都應適用《物權法》的規(guī)定,況且,**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發(fā)布的《**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2007年底以前發(fā)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將《民通意見》第88條、……廢止,理由是與物權法有關規(guī)定沖突。因此,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在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應按照按份共有予以分割,即參照雙方的出資份額予以分割。如果一方在取得該財產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可根據(jù)其作用的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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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 11月21日作出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guī)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類推適用夫妻財產的分割規(guī)定,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對于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分割,應充分考慮雙方的男女關系、經濟關系、對共同生活的貢獻、同居的“程度”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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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有房屋分割是一個難題,不僅僅是法律實務方面的難題,更是共有關系人之間的一個交互性難題。法律上,不論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除了特別約定之外,共有人均有權要求分割其份額;法律也規(guī)定了實物分割、變價分割或者作價補償?shù)确指罘绞?,但是,這些方式往往因為當事人對財產價值達不成一致意見而遭擱淺。況且,主張分割財產的共有人之外的其他共有人還有優(yōu)先購買權,這種購買權尚不是必須購買共有份額的義務,使得問題變得異常難以處理?! 』貧w共有人之間的交互關系,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共有人之間多是朋友、戀人、親人或者曾經的夫妻關系,一旦提出分割共有財產,本身就標志著這種友好關系的終結,那么,憤怒甚至敵視的情緒無時無刻不在阻礙著問題的解決。因此,我們建議,針對不可分物或者難以簡單分割的財產(如房屋),除了夫妻關系之外,**好不要選擇共有;如果選擇了共有,那么,協(xié)商溝通,變價處理或者折價補償是**為切實可行的辦法。如果協(xié)商無果,那么只能提起訴訟要求分割共有財產,單間房屋或者其他不可分物分割時,要求法院拍賣(唯一住房除外)成為唯一途徑?! ∪绻灿蟹课萆刑幱诎雌趦斶€一方按揭貸款的階段,這個問題就比較復雜了,甚至可以說比共有房屋分割本身更加復雜。共有之情感基礎消失后,共同償還銀行貸款的可能性比較小,所以,由其中一方一次性還清所有貸款是**理想的方式,這樣可以終結和銀行的借貸關系,余下問題僅僅是雙方的共有糾紛。但是,處于爭議之中,任何一方也不敢冒險?! ≌\然,雙方可以協(xié)議約定由一方支付折價款取得整個房屋的所有權,這樣,對于以銀行的貸款人名義出現(xiàn)的一方來說,如果由其一次性還清貸款,那么,解除了因拖欠貸款而被銀行追索的后顧之憂,但是,留下了向對方追償?shù)碾y題;對于非銀行貸款人的一方,一次性償還銀行欠貸,只留下了向對方追償?shù)碾y題。當然,同時將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的情況除外。所以,雙方選擇銀行托管或者第三人擔保之后,實現(xiàn)一次性還貸了結銀行貸款的方式比較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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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期間的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并非完全相同,同居關系也不能嚴格依照婚姻法的規(guī)定處理。**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2條:“屬于事實婚姻的,其財產分割適用本意見。屬于非法同居的,按**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睹裢ㄒ庖姟返?0條:“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xié)議的,按協(xié)議處理;沒有協(xié)議的,應當根據(jù)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因此,解除同居關系分割同居財產時,應遵循約定優(yōu)先的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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