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怕拿不到房子。實際出資人和被借名義人之間先簽一份協(xié)議,說明因為被限購無法買房,現借某人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此人名下,但房款支付、稅費、貸款償還由實際出資人承擔,房子的交付、管理、居住使用、相關權證的保管權都歸實際出資人。同時在限購解除后配合辦理過戶手續(xù),手續(xù)費用由誰支付。但簽了這個協(xié)議并不意味著你就能坐等限購取消時辦理過戶了。這個條款雖然有效,但因為限購暫時沒法履行,即使將來出現糾紛,法院把房子判給你,只要限購沒取消,交易中心也不能給你辦理過戶。產權仍然登記在被借名義人名下,他在理論上仍然有把房子賣掉的可能。因此,為了確保安全,在操作上掌握控制權,要再做個實際出資人承租的租賃登記,獲得優(yōu)先購買權,防止被借名義人在此期間賣掉房子。
全部2個回答>??請問借他人名義買房有哪些風險?
158****0749 | 2019-11-07 17:12:59
已有5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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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086
實際案例之“借名購房”的糾紛
查看全文↓ 2019-11-07 17:14:19
有一位姓夏的先生,他與徐先生經協(xié)商,以6萬元價格買下徐先生名下的3間房。因其是農業(yè)戶口,當時政策限制無法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xù),于是找到自己的叔叔,雙方口頭約定以叔叔的名義購買房屋,購房款由夏先生出資,所有權也歸夏先生。
數年后,夏先生要求叔叔履行當年的約定,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但對方不配合。夏先生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涉案房屋歸自己所有,要求叔叔配合辦理過戶手續(xù)。夏先生的叔叔則辯稱,涉案房屋系自己出資購得,并非夏先生所述借名購買。
原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夏先生與夏先生的叔叔曾有約定,夏先生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故法院未支持夏先生的訴求。
借名應簽書面協(xié)議保留證據
借名買房的法律風險,可以說是選擇規(guī)避政策的必然結果。借名買房就是一場豪賭,賭的是誠信,風險就是未來的各種未知的變數。在此簡單羅列一些常見的風險。借名人反悔,實際出資人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和支付購房款的事實,要想取得房屋產權甚至收回購房款都很困難。
在借名買房中,事實購房人若想得到法院的確認,一定要注重證據的留存。簽訂借名買房書面協(xié)議,為了預防風險,房屋實際出資人、借名買房的事實等一定要約定清楚;
保存出資證明,如果使用現金,要讓對方出具收據并注明用途,尤其是大額現金;建議盡量通過銀行轉賬保留轉賬存根,且在存根上雙方簽字注明為借名買房的出資款項。 -
145****5749
在物權法司法解釋出臺之前,關于借用他人的名義購房,房屋的所有權歸屬于實際權利人還是房屋代持人,沒有統(tǒng)一定論。
查看全文↓ 2019-11-07 17:14:11
因我國實行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原則,有的主張房產所有權屬于房屋的登記權利人;有的則主張設立不動產登記原則僅僅是免除了不動產登記權利人積極證明權利真實性的義務,并不能否認房屋屬于實際權利人的事實。
因此,借用他人名義購房存在房屋實際所有權歸屬于代持人的風險。 -
152****8586
關于借名買房,我給您說以下哈,您可以做一個參考!
查看全文↓ 2019-11-07 17:14:04
一、什么是借名買房
借名買房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借名他人名義買房,并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的行為。根據《物權法》的規(guī)定,不動產登記簿是房屋等不動產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因此借名買房很容易產生糾紛,那么如果出現問題,房子應該歸誰呢?
關于借名買房各地裁判觀點并不統(tǒng)一,自由裁量的空間較大。當然有不少案例是將房屋判給借名人的,但也有案例將房屋判給被借名人,只不過被借名人要賠償大部分房屋金額給借名人,甚至有以雙方只是借款關系或明知限購政策還故意對抗政策為由,將房屋判給被借名人的。
二、借名買房有哪些風險?
被借名人承擔的風險包括:
如果當地施行限購政策,被借名人可能會失去購房資格,或者購房要算二套房的**和利率;被借名人如果名下登記了房屋,可能被取消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申請資格;貸款買房情況下,如果借名人不按時償還貸款,會影響被借名人自己的信用記錄。
借名人承擔的風險:
因為被借名人是房產權利登記人,他可以去房管部門掛失房產證,隨后將房屋抵押;被借名人可以在掛失房產證后將房屋出賣;被借名人欠有債務,房屋被債權人訴訟后,被法院查封等司法措施;被借名人離婚,房屋算共同財產被分割;
三、借名買房要注意什么?
1、弄清房屋性質
購房者借名買房之前要弄清楚欲購房屋的性質,房屋是否能上市交易,借名購買是否違反國家政策性規(guī)定,防止將來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
2、簽署協(xié)議約定權責
不論借誰的名義購買房屋,購房者借名都應委托專業(yè)的律師起草并簽訂借名買房協(xié)議,約定清楚雙方的權利義務,如果**款是以被借名人的名義繳納的,借名人匯款時,一定要備注匯款用途是與“代本人支付購房款”有關。
3、保留證據
購房者應該注意保留雙方洽談、簽訂借名買房協(xié)議時的證據,如邀請朋友作見證、進行錄音錄像等。另外,**款匯款單、按揭還款單、完稅證明、
4、簽訂租賃合同
為防止被借名人擅自處分或出售房屋,購房者借名時可采取與其簽訂長期限(例如20年)租賃合同的方式占有使用房屋,利用“買賣不破租賃”規(guī)則,對抗善意的房屋買受人請求交付使用房屋的訴訟請求。
提醒購房者以上的方法都是不得已而為之,不到萬不得已,還是不要借名買房的好! -
155****3377
借名買房賭誠信
查看全文↓ 2019-11-07 17:13:57
就北京、上海這樣的一線城市而言,房產的經濟價值是巨大的,誠信與情感被利益綁架,變得脆弱不堪,預期愿望無法實現,變成了現實的風險與糾紛。shqianyy
借名買房是指實際出資人由于某種原因(多是受一線城市限購政策的影響自己無買房資格)通過借用他人名義與買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達到獲取房屋的目的。
借名買房的法律風險,可以說是選擇規(guī)避政策的必然結果。借名買房就是一場豪賭,賭的是誠信,風險就是未來的各種未知的變數。在此簡單羅列一些常見的風險。
借名人反悔,實際出資人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和支付購房款的事實,要想取得房屋產權甚至收回購房款都很困難;
借名人房產處置給第三人,且第三人出于善意購買房屋,支付了合理對價,并已辦理過戶手續(xù),善意的受讓人將取得房屋的所有權,那么實際出資人就只剩下索要購房款的機會了;
買賣合同有效嗎?
我國現行的法律當中,對“借名買房”未出臺相應的條款規(guī)定。就房屋買賣合同本身,是直接約束買賣雙方的,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即買賣合同本身是有效的。
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并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出名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持。
如果借名買房存在惡意規(guī)避法律或政策的行為,雙方合意購置是拆遷房、安置房、經濟適用房等有政策限制交易條件的房產,盡管違反的不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但法院卻可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認定雙方約定無效。
所以還是別用借名買房的好,畢竟你對一個人的了解是有限的,即使再親的朋友、家人,也會因為外在的誘惑、自身的欲望而產生改變呢! -
151****3021
一、借名買房是什么意思?
查看全文↓ 2019-11-07 17:13:51
借名買房是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借名他人名義買房,并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的行為。
二、借名買房有哪些風險?
1、出資人所面臨的風險
借名買房后,一旦登記權利人反悔,即使當事人留有足夠充分的證據證明借名購房事實存在,也會為其自身帶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更有甚者如無法證明借名購房事實的存在,出資人自身權利得不到保障,導致錢房兩空。
假如所購房屋為保障性住房,但是出資人實際上并不符合購房條件,即使登記權利人認可借名購房事實,出資人也不可能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一旦登記權利人擅自將房屋出售,即使證明了借名購房事實存在,房屋也是無法追回的,出資人也只能要求登記權利人承擔相應責任。
2、登記權利人面臨的風險
如果購房需要的是登記權利人的資格、條件以享受優(yōu)惠的話,借名購房后登記權利人通常喪失了再次享受該優(yōu)惠條件的機會,如部分城市的首套房優(yōu)惠政策等。
出資人并非是全款購買該房屋,而是辦理了按揭手續(xù),在出資人不履行按揭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實際上是對登記權利人的信用資質發(fā)生影響,甚至銀行直接向登記權利人要求還款。
假如登記權利人未償還到期債務,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法院在查明被執(zhí)行人財產時,將會把借名購買的該房屋視為登記權利人的財產,可能會將之作為被執(zhí)行人生活所必須的財產予以保留,但執(zhí)行其其他財產,導致登記權利人的實際生活所必須的財產被執(zhí)行。
三、如果不得不借名買房要注意什么?
1、弄清房屋性質
在借名買房之前,購房者要弄清楚欲購房屋的性質,房屋能否上市交易,借名購買是否違反國家政策性規(guī)定,防止將來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
2、簽署協(xié)議約定權責
借名人應委托專業(yè)的律師起草并簽訂借名買房協(xié)議,約定清楚雙方的權利義務,如果**款是以被借名人的名義繳納的,借名人匯款時,一定要備注匯款用途是與“代本人支付購房款”有關。
3、保留證據
購房者要注意保留雙方洽談、簽訂借名買房協(xié)議時的證據,如邀請朋友作見證、進行錄音錄像等。另外,例如**款匯款單、按揭還款單、完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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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名買房中,購房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分不同情況而定:1. 如果購買的是商品房,該房屋買賣合同為有效合同。因為商品房為意思自治,買受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進行購買房屋。2. 如果購買的是經濟適用房、拆遷房、回遷房、福利房等帶有個人身份的房產,這類房屋買賣合同為無效合同。因為這類房產的購買者需具備一定的資格,沒有資格的人借用他人名義進行購買的,有違相關政策和法律。借名買房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發(fā)生糾紛,很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其理由主要應從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價房的目的考慮,政府為了解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問題,從而改善整個社會的居住狀況才推出這項針對特殊人群的優(yōu)惠政策,在開發(fā)安居房和限價房的過程中,政府一般均需用不同方式和渠道給予財政補貼,而名義買房人轉讓的實際上是基于其符合政府規(guī)定的條件從而享有的購房權,如果這類合同有效,就會使原來不符合購房條件的人購買安居房或限價房,而原應享受安居房或限價房的人群的住房條件仍然沒有得到改善,這樣就違背了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價房的初衷,因而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在法律上,借名買房中存在著諸多風險:(1)登記購房人反悔不承認借名買房之事或者登記購房人死亡,其繼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認借名之事。(2)第三人對登記購房人轉移房產給事實購房人的行為提出異議,實踐中,借名買房雙方進行約定時,事實購房人認為借名與登記購房人的配偶沒有關系,真正的房主是自己,但登記購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規(guī)定提出異議,否認借名買房的事實,確認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3)房產被登記購房人處分(轉讓或抵押)或被法院執(zhí)行。綜上所述,為了維護自己的財產,建議大家不要借名買房。1、如果不存在惡意規(guī)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為,如果借名買房合同是當事人自愿簽署,奉行合同自由的原則,借名買房合同應具有法律效力。但該合同**好注明:“經雙方協(xié)商以甲方的名義購房,本房屋由乙方出資購買,房屋所有權歸乙方,與甲方無關?!倍遥枰舸孀銐虻淖C據,比如出資的原始憑證,如存折、購房發(fā)票等等。因為,一旦登記購房人事后反悔,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房屋是借名買的,實際產權人是事實購房人。事實購房人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房屋登記不實可**終得以糾正。但是,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而產權證又是登記購房人的,事實購房人只能主張事實上的借款關系要求登記購房人返還房款。2、另外,即便借名買房合同是有效的,但登記購房人違反該約定,將該房轉讓或抵押給第三人,第三人因此取得房產,事實購房人并不能追回該房產。因為根據《物權法》善意取得的制度,第三人出于善意而信賴不動產登記簿或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內容,并且轉讓時已支付合理的價格,同時,轉讓后已依法登記,因而取得房屋所有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事實購房人僅有權向登記購房人要求賠償。3、至于登記購房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法院以不動產登記為依據,查封并拍賣該房產,致使事實購房人喪失對房屋的所有權。如果借名買房合同無效,已經付款的事實購房人,只能向登記購房人要求返還購房款,如果借名合同有效,事實購房人在執(zhí)行過程中可以向法院提出執(zhí)行異議,對被執(zhí)行的房產主張權利并要求法院停止執(zhí)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員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止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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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子如果不貸款對您以后影響不大房子都是你得不用擔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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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出臺了一些保障房政策維護房地產市場的穩(wěn)定,一些購房者為了能夠享受國家的優(yōu)惠政策會鋌而走險,借用他人的名義購買保障房??雌饋砗苊?,實則暗藏著巨大的風險。以他人名義買房,房屋買賣合同上簽訂的是他人的名字,房產證上也是他人的名字。一旦發(fā)生糾紛,則購房人的美夢會成為一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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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名買房,是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并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的行為。房屋的實際出資人為事實購房人或者真正購房人,被借名之人為登記購房人。2、實際出資人為何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產權呢,一般是出于以下原因:(1)規(guī)避法律或者政策:購買房產需要一定的資格,事實購房人沒有資格購買,而登記購房人具有資格購買是**常見的情形。比如,有些人不具備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又想買這樣的房屋,就只能借他人名義買房。(2)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務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以其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償還債務。有些債務人為了隱匿財產,惡意躲債,事先就把房屋登記在他人(一般是親人)名下,給債務人和法院以自己無財產的假象。(3)貪圖便宜享受優(yōu)惠:比如,只有具有城鎮(zhèn)戶口的在崗職工,才能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人沒有資格辦這種貸款,于是以別人的名義辦理公積金貸款。(4)簡便手續(xù),減少稅費:比如,父母為了逃避將來有可能開征的遺產稅,以未成年人的名義購買房屋等等。3、在法律上,借名買房中存在著諸多風險:(1)登記購房人反悔不承認借名買房之事或者登記購房人死亡,其繼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認借名之事。(...1、借名買房,是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并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的行為。房屋的實際出資人為事實購房人或者真正購房人,被借名之人為登記購房人。2、實際出資人為何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產權呢,一般是出于以下原因:(1)規(guī)避法律或者政策:購買房產需要一定的資格,事實購房人沒有資格購買,而登記購房人具有資格購買是**常見的情形。比如,有些人不具備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又想買這樣的房屋,就只能借他人名義買房。(2)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務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以其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償還債務。有些債務人為了隱匿財產,惡意躲債,事先就把房屋登記在他人(一般是親人)名下,給債務人和法院以自己無財產的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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