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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子如何將產權分割?妻離婚后按揭房做房產分割如何處理

147****6523 | 2019-07-21 22:53:48

已有3個回答

  • 146****1305

    離婚按揭房怎么分?離婚分割按揭房,需要首先明確按揭房的性質,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個人財產。離婚分割財產時按揭房屋的歸屬,主要是綜合當事人辦理按揭手續(xù)并取得產權證的時間、產權證書中刊載的權利人姓名和按揭房屋**款的資金來源等因素來認定的。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鄙显V規(guī)定表明,我國婚姻法采用的是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方法?!段餀喾ā返诰艞l“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的規(guī)定,明確了不動產登記生效主義。根據上述法律的規(guī)定,按照辦理按揭手續(xù)支付**款和取得產權證的時間,對房屋的歸屬糾紛中不容易認定的幾種情況:
    1、一方婚前辦理按揭手續(xù),支付**款,產權證登記在該方名下,婚后夫妻
    1、一方婚前辦理按揭手續(xù),支付**款,產權證登記在該方名下,婚后夫妻以共同財產還貸的,應該認定按揭房屋屬于一方婚前財產?;楹蠓蚱薰餐€貸的行為,并不能改變按揭房屋所有權的屬性。除非另一方有證據證明雙方有將所購按揭房屋約定為共同所有的書面協議,或者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并且出資行為并非是贈與行為或者是借貸行為。若該方主張成立,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 END
    2、一方婚前辦理按揭手續(xù)支付**款,婚后取得產權證且產權證上載明的權
    2、一方婚前辦理按揭手續(xù)支付**款,婚后取得產權證且產權證上載明的權利人僅為辦理按揭手續(xù)支付**的一方的。此種情況下,雖然是婚后夫妻共同還貸,但是仍應當認定按揭房屋屬于一方婚前財產。原因在于,雖然產權證書是在婚后取得,但是該產權證書是一方通過自己婚前財產支付**款的形式轉化而來的,屬于個人財產具體形態(tài)的轉化,并不能改變所有權歸個人所有的屬性。 END
    3、如果一方婚前辦理按揭手續(xù),支付**款,婚后以共同財產還貸,離婚訴
    3、如果一方婚前辦理按揭手續(xù),支付**款,婚后以共同財產還貸,離婚訴訟期間未取得產權證的。如果夫妻雙方對房屋所有權歸屬能夠達成協議的,按協議確定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房屋的價值按婚前一方支付的**款和婚后共同還貸的比例進行分割。前者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后者屬于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否則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倍安灰伺袥Q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END
    4、如果是在夫妻婚姻存續(xù)期間以一方名義辦理的按揭手續(xù)、支付**款、取
    4、如果是在夫妻婚姻存續(xù)期間以一方名義辦理的按揭手續(xù)、支付**款、取得產權證且證書載明的權利人為一方的。

    查看全文↓ 2019-07-21 22:54:04
  • 137****9862

    101"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離婚時,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當事人可以協商辦理。如果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進行財產分割時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2.一般認為一方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一方婚前辦理按揭手續(xù),并取得產權證,則應該屬于婚前財產。3.對于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還貸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權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余未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對**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4.對于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且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的,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

    查看全文↓ 2019-07-21 22:53:59
  • 155****6210


    本期導讀:實踐中,夫妻離婚時如何分割按揭房產,是雙方當事人爭執(zhí)的焦點。法院在審判中會根據房產取得時間是在結婚登記之前還是之后、購房款的來源、離婚時是否取得房產證等方面來確定房屋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進而作出合理判決。本文整理了北京、江西、寧夏等地法院在離婚案件中對按揭房屋進行分割的案例及相關觀點,并提煉裁判規(guī)則。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款取得產權的按揭貸款房屋,離婚時該方須向另一方按比例補償夫妻共同還貸款——王某訴馬某離婚糾紛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可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由產權登記方對另一方按比例進行補償。



    評析:依照法律規(guī)定一方在婚前已取得產權證,不管有沒有支付全部購房款,房屋產權都應歸該方所有。即使在婚后用共同財產支付了部分的購房款,也不影響房屋產權的歸屬,只是在這種情況下,另一方有權就這部分用共同財產支付的購房款要求分割或要求獲得補償。

    對于一方婚前簽訂買賣合同支付**款并在銀行貸款、房產證登記在**款支付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完全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一方的個人財產都不太公平,該房產實際是還錢個人財產(還錢個人支付**款及還貸部分)與婚后共同財產(婚后雙方共同還貸部分)的混合體,《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guī)定離婚時處理此類糾紛的主導原則是,既要保護個人還錢財產的權益,也要公平分割婚后共同共有部分的財產權益,同時還不能損害債權人銀行的利益。
    本案中王某與馬某結婚用房就屬于被告馬某于婚前支付**款按揭貸款購買并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商品房。其雙方婚后利用工資進行還貸。王某依法有權對其婚后參與還貸的款項進行分割和補償。

    來源:中國法院網 2013-11-14





    2.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婚后增值的,離婚時應根據還貸實際情況給予對方補償——李某與王某離婚糾紛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婚前購買婚后共同還貸的按揭房屋,離婚時未完成全部還貸義務的,由產權登記方完成。房屋增值的部分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雙方還貸的實際情況、以及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方對另一方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



    評析: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相關規(guī)定,通常情況下,對于婚前個人買房婚后共同還貸的房產的分割,應遵循以下幾點:

    首先,尊重夫妻雙方的處理意見。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如果雙方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只要內容不違法,不侵害他人利益,法院可以予以確認。本案中,經法官居中調解,雙方各執(zhí)一詞,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故以判決方式結案。

    其次,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的,判決房屋所有權歸產權登記一方所有。本案中,李某、王某未達成房產分割的一致意見,因此,法官首先判決房屋所有權歸產權登記的一方李某所有。

    第三,對婚后還貸的款項及增值部分進行分割。婚后共同還貸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及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對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應考慮雙方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本案中,由于夫妻雙方經濟獨立,還款比例約為1:1,對補償數額的計算方法是:在明確**款、按揭貸款總額、利息總額、共同還貸的總額、房屋現值等數據的基礎上,用婚后共同還貸款÷房屋總價款(房價款+總利息)×房屋現值÷2,即得出對另一方補償的數額。按此方式計算,本案中,李某約補償王某48.75萬元。

    來源:中國法院網 2014-3-21





    3.婚后一方父母支付**款、產權登記于一方名下而由夫妻共同還貸的按揭房屋,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陳某某訴薛某某離婚糾紛案


    本案要旨: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款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的,離婚時出資人子女一方主張該不動產應視為父母只對其個人贈與的個人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持,該不動產應作為夫妻共有財產予以公平分割。



    評析:《**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該規(guī)定并未區(qū)分父母系出全資還是僅支付**款的情形。

    根據公平保護的立法意圖,在確認不動產所有權時,應當對《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做嚴格解釋,該條規(guī)定的婚后父母對子女贈與的標的物應指不動產而非出資,只有父母通過全資購買取得了不動產的所有權,并將不動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時方可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而對于父母部分出資購買房屋之情形,因此時父母并未支付購買房屋的全部對價,其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從而其無權決定將房屋贈與自己子女并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因此,婚后一方父母支付**款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的情形,不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該房屋無論登記在夫妻任何一方的名下,都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予以公平分割。

    來源:人民法院網 2014-9-3;北京法院參閱案例第19號 2015-3-10





    4.夫妻雙方婚后共同按揭貸款買房、離婚時約定僅由一方還貸的,不得對抗善意債權人放貸銀行——某銀行訴張玉、周楠借款合同糾紛案

    查看全文↓ 2019-07-21 22:53:55

相關問題

  • 一、按照新婚姻法規(guī)定,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二、新婚姻法對于婚后房產權屬問題的其他幾種情況:1、夫妻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后房屋的分割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的分割按**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房屋的分割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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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中的一方取得房產,繼續(xù)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同時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價值的一半。分割按揭財產時候存在**款、已經償還貸款、尚未償還貸款、房屋實際**等四個組成部分。(一)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姻法》規(guī)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guī)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二)婚后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一方的財產。(三)夫妻雙方婚后一次性出資,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后離婚的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間沒有事先對于房產明確約定產權歸屬于其中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的購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權人是哪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是否載明共有人,不論夫妻雙房的出資份額多少, 該房產均屬于夫妻雙方共同共有。(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現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政策性質的房屋上,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與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掛鉤,所花費的費用要遠遠低于房屋的市場價值。而且當初分得房屋的情況又有許多具體情況,使得處理此類房屋爭議相當棘手,而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這在我國是比較普遍的現象,以前爭議較大,現在有了明確的“說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五)夫妻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如果當事人是在全部償還銀行的貸款之后提起離婚訴訟,此種法律關系較簡單,一般平均分割房產。但在房屋價格飛漲的今天,夫妻雙方具備一次性全額繳納購房款實力的畢竟還是少數,大多數都是采取商業(yè)按揭貸款的方式購買房屋。商業(yè)按揭貸款大要經歷繳納**,銀行支付開發(fā)商剩余房款,辦理房屋產權證書,業(yè)主償還全部貸款之后從銀行手里取得產權證等步驟。實踐中大多數案例出現在繳納**款,按揭貸款之后,尚未全部償還貸款之后的環(huán)節(jié)。因為業(yè)主還應當償還銀行的貸款,在償還貸款之前,盡管已經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書,但是業(yè)主并不實際掌握房產證,該房產證被抵押在銀行手里。也就是說,該房產還存在抵押權。分割按揭財產時候存在**款、已經償還貸款、尚未償還貸款、房屋實際**等四個組成部分。實際上房屋的合同價值就是已經支付房款與剩余貸款本息的總和。對于分割按揭房產,因為還存在繼續(xù)償還銀行銀行貸款的問題,因此不能簡單的分割房屋合同價值。房屋的實際價值(合同價值與房屋**之和)減去尚未償還的銀行貸款后的剩余價值才是雙方的分配對象。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產,繼續(xù)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同時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價值的一半。如果房屋的實際價值低于**款、已經償還貸款、還應繼續(xù)償還貸款之總和的(實踐中極少出現),則應當由其中一方取得房產,繼續(xù)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同時另一方向其支付房屋價值差額部分的一半。(六)一方婚前按揭購房并取得房產證,婚后償還貸款期間離婚的婚前取得房產證書,就意味著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離婚時房產直接歸屬于其中一方,但是這并不影響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增長部分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房屋所有權與房屋價值并不完等同。由于婚后償還貸款因素以及房屋**因素的介入,就房屋的價值而言,離婚時候的房產價格(房屋實際價值減去尚未償還貸款后的差額)絕對大于結婚時候的價格(房屋的實際價值減去結婚時候尚未償還的貸款差額)。此種情況下,兩種價格之間的差額部分是否構成夫妻雙方該南通共同財產,應當區(qū)分不同情況來選擇。如果能夠證明償還貸款的資金全部是由購房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支付的,那么該房產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直接歸屬其本人,除非是雙方書面約定該房產作為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不能證明償還貸款的資金全部是由購房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支付的,則應當視為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按揭貸款。不論是雙方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或者是雙方償還貸款的份額,均不影響夫妻雙方共同償還貸款的性質。此種情況下房產歸簽訂購房合同的一方所有,但是房屋兩種價格差額部分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分配。(七)父母參與出資并取得房產證書后離婚的如果是夫妻雙方結婚前父母出資購買房產的,一般視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父母不得索回。同時該部分資產作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分割房產價值重應當予以扣除。但是父母在婚前明確聲明是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的除外。如果是夫妻雙方婚后出資購買房產的,一般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父母不得索回。該部分資產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但是父母在贈與時候明確聲明是對夫妻其中一方的贈予的除外。如果是父母對子女的出資為借款,婚前借款的作為一方的個人債務,婚后共同借款的,作為婚后共同債務。當對于父母出資不能證明是贈與還是借款的,推定為贈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有關房產的規(guī)定(推薦閱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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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婚前辦理了夫妻一方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產證,婚后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按揭房怎么分?該情形下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清償的部分予以返還。在此需要明確的是,共同還貸不論是用一方的個人工資還是雙方的工資,都應認定為共同還貸。因此,有貸款的房屋在離婚時,共同還貸的一方可以請求對方返還還貸的房款。對于房屋**的部分,也可以請求補償。2、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婚后雙方共同還貸,婚后取得房產證,離婚按揭房怎么分?此情形下的按揭房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因為在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并按揭買房,婚后取得的產權證是對婚前買房的確認,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僅僅因為產權證婚后取得而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將出現一方完全沒有出資卻僅僅因為結婚而成為房屋共有人的現象。這一結果有違公平原則。3、夫妻雙方婚前以共有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婚后共同還貸,婚前取得房產證且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按揭房怎么分?由于一般情況下,我們在認定房產歸誰時的依據就是房產證上的名字。因此,此時極容易被認定為登記方財產。所以此時,未登記方主張該房屋為共同財產時,一要證明自己在婚前為購買房屋履行了出資義務;二要證明自己婚前是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資的。如果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則房產就會認定為與一方財產,在分割時不予分割。4、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參與出資購買,婚后取得房產證,離婚按揭房怎么分?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夫妻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因此,婚前父母出資買房,婚后共同還貸也不影響房子的歸屬。此時,在離婚按揭房分割時,不參與分割,只歸一方所有。以上只是婚前按揭買房的部分情況,具體的還有父母出資,雙方還貸,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等等情況,在此就不一一列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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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離婚分房,要么你拿錢我留房,要么一起賣房分錢,要么繼續(xù)合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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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父母為子女出資購買房產現在父母掏錢付**,兒女出月供的方式很常見。離婚分割時,房產確權分割的種類也比較多:(1)婚前,一方父母全款購房給子女,婚后取得房產證并登記在該方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為該方的個人財產。(2)婚前,一方父母為子女付**購房,婚后雙方共同還貸,房產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該房產不能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共同還款的部分則要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3)婚前,一方父母為子女付**購房,婚后雙方共同還貸,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則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4)婚后,一方父母為子女全款購房,房產登記在該方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特別注意,如果婚后該方在房產證上加入對方的名字,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5)婚后,一方父母為子女全款購房,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視為對雙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6)婚后,一方父母為子女全款購房,房產登記在對方名下的,除非能夠證明出資方父母明確表示向其子女配偶單方贈與,否則視為對雙方的贈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7)婚后,一方父母為子女付**購房,雙方共同還貸,房產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離婚分割時可以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適當多分。(8)婚后,一方父母為子女付**購房,雙方共同還貸,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離婚分割時可以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適當多分。(9)雙方父母共同為子女出資購買房產,房產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房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10)雙方父母共同為子女出資購買房產,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11)結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購買房產,房產登記在該方子女名下,但父母并無將房產贈與給子女的意思,而主張只是讓子女掛名登記時,該房產不屬于夫妻一方或雙方的財產,但主張為掛名登記者需對此負舉證責任。二、婚前購買的房產(1)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產的,婚前已經全部還清了貸款,婚后取得房產證并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2)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按揭購房,婚后夫妻共同還貸,房產登記于**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法院可以判決該房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雙方平均分割,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3)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房產,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記在一方名下,后變更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加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視作對另一方的贈與行為。(4)婚前,雙方共同出資全款買房,但是房產只登記在一方名下,如能證明出資情況,則雙方對房產按份共有;如不能證明出資情況,且一方否認另一方購買房產時有出資,則只能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5)婚前,雙方共同出資全款購房,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根據登記情況認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該情形按照出資的比例雙方可以協議約定按份共有,如無約定且無證據各自的出資的比例,認定為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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