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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房產原值包括哪些費用?

131****3251 | 2019-05-08 20:15:31

已有3個回答

  • 142****6484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統(tǒng)一政策,規(guī)范執(zhí)行,現(xiàn)將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房產原值如何確定的問題 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 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 房屋原價應根據(jù)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guī)定進行核 算。 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guī)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guī)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查看全文↓ 2019-05-08 20:16:00
  • 151****6608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的規(guī)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jù)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guī)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guī)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guī)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73號)的規(guī)定,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查看全文↓ 2019-05-08 20:15:53
  • 146****6008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jù)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第四條規(guī)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個人轉讓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其取得房屋時所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增值稅計入財產原值,計算轉讓所得時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轉讓繳納的增值稅。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08號)第二條的規(guī)定,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fā)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一)房屋原值具體為:
    1.商品房:購置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
    (二)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是指:納稅人在轉讓住房時實際繳納的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金。

    查看全文↓ 2019-05-08 20:15:48

相關問題

  • “房產”是以房屋形態(tài)表現(xiàn)的財產。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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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統(tǒng)一政策,規(guī)范執(zhí)行,現(xiàn)將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房產原值如何確定的問題 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 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 房屋原價應根據(jù)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guī)定進行核 算。 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guī)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guī)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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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統(tǒng)一政策,規(guī)范執(zhí)行,現(xiàn)將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房產原值如何確定的問題 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 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 房屋原價應根據(jù)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guī)定進行核 算。 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guī)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guī)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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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的規(guī)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jù)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guī)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guī)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guī)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73號)的規(guī)定,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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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產稅計稅原值是房產稅從價計征中的一個指標。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wèi)生,通風等,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簡單來說即房產建造之初所花的總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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