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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土地使用權需要辦理哪些手續(xù)?

133****3615 | 2019-01-18 19:03:25

已有3個回答

  • 141****0403

    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需具備以下條件:
    (1)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證;
    (2)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應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25%以上。房屋已經建成的,應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3)轉讓方如為國有企業(yè)的,需經企業(yè)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如為公司制企業(yè)的,需經董事會決議同意;如為共有產轉讓的,需經共有人達成一致意見;
    (4)沒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或限制轉讓的情形,如權屬有爭議、土地使用權被查封等;
    (5)沒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禁止或限制轉讓的情形;
    (6)政府對擬轉讓地塊無收購儲備計劃。在符合上述前提下,按規(guī)定辦理出讓土地轉讓及土地變更登記手續(xù)。

    查看全文↓ 2019-01-18 19:04:47
  • 144****3618

    1、用地申請

    2、土地使用證(原件)

    3、原出讓合同,批復文件(涉及招、拍、掛的提供成交確認書)

    4、雙方轉讓協(xié)議

    5、如改變規(guī)劃的提供規(guī)劃部門意見

    6、土地評估報告

    7、雙方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法人代表復印件、法人證書復印件

    政策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辦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3、《國土資源部招拍掛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guī)定》

    查看全文↓ 2019-01-18 19:04:42
  • 157****0336

    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需具備以下條件:
    (1)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證;(2)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應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25%以上。房屋已經建成的,應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3)轉讓方如為國有企業(yè)的,需經企業(yè)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如為公司制企業(yè)的,需經董事會決議同意;如為共有產轉讓的,需經共有人達成一致意見;
    (4)沒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或限制轉讓的情形,如權屬有爭議、土地使用權被查封等;(5)沒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禁止或限制轉讓的情形;
    (6)政府對擬轉讓地塊無收購儲備計劃。在符合上述前提下,按規(guī)定辦理出讓土地轉讓及土地變更登記手續(xù)。
    土地轉讓手續(xù):
    1、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xù)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xié)議、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筑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托書、身份證明等資料。
    2、審查
    接到申請后,辦人應對資料及宗地情況進行詳細審查了解,凡未按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fā)、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租人知道的,權屬不清、四鄰有糾紛的等不予辦理轉讓手續(xù),并在15日內通知轉讓當事人。如改變土地用途須有規(guī)劃部門意見。轉讓時需分割建筑物的應有房產主管部門意見。
    3、現(xiàn)場勘察
    現(xiàn)場勘察應與有關資料對照核實。如需分割轉讓,應考慮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項權利等因素,并制圖確定四鄰、面積,必要時需經四鄰簽章認可。
    4、地價評估,并提供報告書
    審核評估報告與轉讓協(xié)議,轉讓價明顯低于市價的,建議市府優(yōu)先購買;價格過高的,可建議采取必要調控措施。
    5、填寫轉讓審批表
    認真核對原批準文件、評估報告、規(guī)劃意見等資料,用途、價額、年期等內容填寫要完整、準確、字跡工整。
    6、審批
    審批內容包括費用表及轉讓審批表。費用表須經所長簽字后,經辦人攜完整轉讓檔案與轉讓審批表等報中心及局領導審查批準。
    7、交納有關稅費
    8、登記編號
    審批后,也可在審批前到產權科對補簽出讓合同及審批表編號。轉讓檔案、留產權科統(tǒng)一保存,按年度繳檔案室。
    9、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查看全文↓ 2019-01-18 19:04:23

相關問題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土地屬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買賣土地,但同時規(guī)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1、 國有土地有國有出讓地和國有劃撥地兩種。2、國有劃撥地使用權是不能上市自由轉讓。3、國有出讓地的使用權是可以上市自由轉讓。想提醒一下:我國土地屬國家和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或其它形式轉讓土地所有權(土地法明確規(guī)定),平常講的買賣國有土地,指的是有償轉讓變更土地使用權,而非土地所有權。土地的使用權一般規(guī)定有30、40、50、70年不等。4、集體所有的土地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買賣土地,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一般限定在本村村民使用,作為依法審批給村民個人建房、村辦企業(yè)和農業(yè)生產等,村民個人承包地及使用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包一般用于農業(yè)生產(未經許可不得改變用途-----用于非農建設)。綜上所述:自然人能持有的是土地使用權,而非所有權;土地買賣是違法行為,存在違法風險且不受法律保護;對于目前存在個人私下買賣土地行為,如果當事人之間引發(fā)爭議,法院裁定為: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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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帶著您的房產證,身份證,您父母的死亡證明,你們的親屬證明,到 國土資源局 辦理?!  锻恋氐怯涋k法》第七條 土地登記應當由當事人共同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單方申請: ?。ㄈ┮蚶^承或者遺贈取得土地權利的登記;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根據(jù)不同的登記事項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恋氐怯浬暾垥?; ?。ǘ┥暾埲松矸葑C明材料; ?。ㄈ┩恋貦鄬賮碓醋C明; ?。ㄋ模┑丶{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 ?。ㄎ澹┑厣细街餀鄬僮C明; ?。┓煞ㄒ?guī)規(guī)定的完稅或者減免稅憑證;  (七)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翱畹冢ㄋ模╉椧?guī)定的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專業(yè)技術單位進行地籍調查獲得。  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如實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谒氖鍡l 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因繼承、受遺贈取得土地使用權,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持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死亡證明、遺囑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嗬嗽谵k理登記之前先行轉讓該土地使用權或者設定土地抵押權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先將土地權利申請登記到其名下后,再申請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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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途徑有:出讓、劃撥、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xié)議。 3、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yè)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范圍: (1)供應商業(yè)、旅游、娛樂、工業(yè)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yè)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后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4)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5)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6)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定明確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二)以協(xié)議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協(xié)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方可采取協(xié)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a、供應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工業(yè)用地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b、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申請辦理協(xié)議出讓,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xié)議方式,但《國有土地計劃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c、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xié)議出讓,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xié)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d、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xù)期,經審查準予續(xù)期的,可以采用協(xié)議方式。 (2)禁止性規(guī)定 a、以協(xié)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guī)定所確定的**低價。 b、協(xié)議出讓**低價不得低于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qū),協(xié)議出讓**低價不得低于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低于**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準其無償?shù)?、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 2、年限: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并可依法出讓。因城市建設發(fā)展需要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并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jù)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3、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根據(j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yè)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用地。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主管部門登記、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fā)土地使用權證。 4、轉讓、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規(guī)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條件的也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yè)、其他組織和個人,領有土地使用權證,地上建筑物有合法產權證明,經當?shù)卣鷾势涑鲎尣⒀a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出讓金。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沒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據(jù)其情節(jié)處以相應罰款。 三、以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即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 2、轉讓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3、禁止性規(guī)定: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4、年限: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5、“房地一并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筑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6、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yōu)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 國土資源部《協(xié)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范》規(guī)定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擬申請辦理出讓手續(xù)的,應由原土地使用權人持下列有關材料,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1) 申請書;(2) 《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國有土地租賃合同》 ;(3) 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產權證明;(4) 原土地使用權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5) 改變用途的應當提交規(guī)劃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6) 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定明確應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注意事項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使用是有期限的,其專業(yè)性也較強,因此在出讓過程中出讓方和受讓方須注意相關事項,避免產生糾紛和訴訟。一、國有土地的權屬調查出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出讓方的出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確認出讓方有資產處分權。二、土地出讓須符合政府規(guī)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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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的建筑物、構筑物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全部或者部分在建建筑物設定抵押的,應當一并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權的首次登記。法條鏈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第六十五條 對下列財產進行抵押的,可以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一)建設用地使用權;(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三)海域使用權;(四)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動產。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構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構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一并抵押。2、第七十五條 以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全部或者部分在建建筑物設定抵押的,應當一并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權的首次登記。當事人申請在建建筑物抵押權首次登記時,抵押財產不包括已經辦理預告登記的預購商品房和已經辦理預售備案的商品房。前款規(guī)定的在建建筑物,是指正在建造、尚未辦理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房屋等建筑物。3、第七十六條 申請在建建筑物抵押權首次登記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抵押合同與主債權合同;(二)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四)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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