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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動遷安置房?購買安置房有風險嗎?

152****0486 | 2018-12-08 08:03:55

已有4個回答

  • 131****2155

    安置房分為兩類,一種是政府分配的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房產屬個人所有,但五年內不得上市,五年后可辦理房產證,也就可以買賣。另一種是房產開發(fā)公司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與一般商品房沒有區(qū)別,有房產證,也可自由上市。

    當然可以買。如果有房產證和集體土地證,必須是同村的居民才可以進行房屋的買賣。拆遷安置房如果屬于小產權房,即土地屬于集體的土地,在政府允許之前,該類房產是不允許上市進行交易的。

    有的地方規(guī)定:拆遷安置房滿5年后,在補繳了土地出讓金后,可以變成商品房性質,變成商品房性質后,可以上市買賣。但具體實施過程中,要看地方政府當時手頭的用地指標情況,有的安置房已超5年,但仍不能上市交易。

    在此要注意的是各地政府執(zhí)行的不一樣,具體應該按照當地政府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安置房買賣的風險1、政策因素。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房屋產權雖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fā)等因素而動拆遷,屬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2、價格因素。目前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拆遷戶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3、人的因素。“共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大制造者。他們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實際上共有財產的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其行為應該視為無效。

    查看全文↓ 2018-12-08 08:04:52
  • 155****1583

    因為拆遷安置房的安置對象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戶,該類房屋的買賣除受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范之外,還受到當地政府相關的地方政策的約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存在很大的不同。
      按其土地使用權性質的不同,拆遷安置房可以分為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拆遷安置房和城市拆遷安置房。一般來說農村拆遷安置房屬于征地拆遷中的安置房,其土地屬于農村集體所有,不能隨便買賣?!冻V菔姓鞯胤课莶疬w安置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管理辦法》第15條也明確規(guī)定了:拆遷住宅房,采用統(tǒng)一安置、統(tǒng)一復建、自拆自建等形式,有條件的地區(qū)可以試行貨幣安置方式。統(tǒng)一安置房、統(tǒng)一復建房建設應依法向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xù)。
      而在城市中的拆遷安置房,根據政策的不同又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按照有關方面的規(guī)定,被安置人獲得這種配套商品房的,房屋產權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5年之內不能上市交易。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fā)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么區(qū)別,屬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所以,在進行拆遷安置房交易時,首先要明確拆遷安置房的性質。
      其次,拆遷安置房在交易時一般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明,這種情況下是否可以進行交易?本律師認為是可以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拆遷安置房的出賣人,完全可以通過《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等相關材料證明自己對拆遷安置房的權屬,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綜上,部分拆遷安置房是可以交易的,但在交易中存在較大風險。由于交易時間長,受市場因素的影響,往往買家需要承擔極大的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房價上漲后上家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辦理過戶手續(xù)時間也沒有保障。因此,在購買此類房產時,簽訂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買賣合同就顯得至關重要。買賣合同除了要具備一般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外,還需要對房屋費用的支付方式,遲延交房,產權證如何辦理過戶等都作出明確的約定。

    查看全文↓ 2018-12-08 08:04:46
  • 133****6094

    相較于一般房屋買賣,安置房的買賣存在著更大的風險,包括房產證延遲取得等。本文將針對購買拆遷安置房的風險作簡要分析。

    雖然買賣雙方先簽訂買賣合同、辦理款項及房屋交接手續(xù),五年后再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的做法并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屬于合法行為;但與普通的商品房相比,拆遷安置房的交易風險大了許多。

    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房價上漲容易誘使賣方違約。按照政策的規(guī)定,賣房者要在取得房產證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夠將房屋過戶給買房者。在這漫長的五年時間里,房價的走勢無論是誰都難以預料的。當房價大幅上漲之時,賣房者完全可能將房屋再次賣給出價更高的買方。

    在某些極端的情況下,一套拆遷安置房在**終過戶之前,可能已經被買賣了十幾次。拆遷安置房的買方是無法從買賣合同中獲得充足的保障的。

    第二,買方無法取得房屋再度拆遷的補償利益。在城市擴展的過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遷安置房再次面臨拆遷也并不鮮見。此時,拆遷部門所支付的補償金往往高于拆遷安置房的交易價格,而買賣雙方也因此對拆遷補償金的分配時常發(fā)生爭議:賣方認為,房子還沒有過戶,則拆遷補償款當然屬于賣方;買方認為,房款已經全部結清,自己已經入住,則拆遷補償款應當屬于買方。

    從法律上來講,拆遷補償款應當仍然屬于賣方:一方面,拆遷補償款屬于被拆遷房屋的變形物,而不屬于孳息。變形物通常是以原物的滅失為其產生的前提;而孳息的產生通常并不依賴于原物的滅失,相反,通常其是在原物存在的情形下產生的。

    第三,易受不確定因素影響。交易時間過長,則許多不可預見的因素都將誘發(fā)糾紛。在一起案件當中,在完成過戶之前,賣房人死亡了,而賣房人的繼承人對于該買賣合同產生爭議,認為賣給買房人的價格太低了。買房人為了完成過戶,就不得不與從未謀面的繼承人進行交涉,繼而卷入到賣房人的家務當中。

    除此之外,國家稅收、信貸等宏觀調控政策的變化,也會使得買賣雙方對于交易的得失進行重新評估

    查看全文↓ 2018-12-08 08:04:33
  • 146****2758

    在實際生活當中,由于拆遷安置房與普通商品房之間通常存在著較大的差價,因而拆遷安置房交易行情還不錯。雖然買賣雙方先簽訂買賣合同、辦理款項及房屋交接手續(xù),五年后再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的做法并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屬于合法行為;但與普通的商品房相比,拆遷安置房交易風險大了許多。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房價上漲容易誘使賣方違約。按照政策的規(guī)定,賣房者要在取得房產證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夠將房屋過戶給買房者。在這漫長的五年時間里,房價的走勢無論是誰都難以預料的。當房價大幅上漲之時,賣房者完全可能違約將房屋再次賣給出價更高的買方。

    第二,買方無法取得房屋再度拆遷的補償利益。在城市擴展的過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遷安置房再次面臨拆遷也并不鮮見。此時,拆遷部門所支付的補償金往往高于拆遷安置房的交易價格,而買賣雙方也因此對拆遷補償金的分配時常發(fā)生爭議:賣方認為,房子還沒有過戶,則拆遷補償款當然屬于賣方;買方認為,房款已經全部結清,自己已經入住,則拆遷補償款應當屬于買方。從法律上來講,拆遷補償款應當仍然屬于賣方。因此,賣方在已經收取了購房款之后,仍然有權利獲得拆遷補償款。

    第三,易受不確定因素影響。交易時間過長,則許多不可預見的因素都將誘發(fā)糾紛。如果在完成過戶之前,賣房人死亡了,而賣房人的繼承人對于該買賣合同產生爭議,買房人為了完成過戶,就不得不與從未謀面的繼承人進行交涉。**終,買房人將不得不選擇通過訴訟來解決問題。而至于多長時間能夠完成,就很難預測了,買方也就無法取得房屋的產權證。除此之外,國家稅收、信貸等宏觀調控政策的變化,也會使得買賣雙方對于交易的得失進行重新評估。

    買暫無房產證的拆遷安置房要謹慎

    購買拆遷安置房,手續(xù)與普通商品房是一樣的。但是如果你想購買拆遷安置房,**好等賣主有了房產證后再進行交易。

    購房者在購買拆遷安置房時,要對轉讓方(個人)有一定的了解,安置期房交易時,需要注意該安置房是否享受政府有關補貼以及相關的限制,還是純屬市場行為,必須調查清楚。其次,要查看賣方與開發(fā)商簽訂的合同,在轉讓時,要求對方把安置房及該房的產權證明單、計稅發(fā)票等一套用于領取安置房產權證的證件給你。

    同時,在交易時與賣方簽訂拆遷安置房購買合同中要明確約定雙方辦理產權過戶的時間、違約責任的處理辦法等等,以便對方違約時可退房,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查看全文↓ 2018-12-08 08:04:15

相關問題

  • 簽訂購房協議的基本作用在于你們之間的債務關系(你給了對方購房款),但無法確保你們之間的購房行為是否有效,對方一旦反悔,您的房產證不一定能夠順利拿到或者拿不到。建議:1、到房管局咨詢這種情況能否過戶,能夠過戶才能購買;2、如果可以過戶,應采取分期付款,先付大部分款,余款過戶之后一次性付清。這樣雙方比較放心,也是公平合理的。畢竟過戶之前買房人承擔風險,沒有付清房款,在過戶之前對買方有一定的約束。3、簽訂合同可以約定違約金,一旦房屋無法如期過戶或者一方反悔,可以有所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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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置房分為兩類,一種是政府分配的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房產屬個人所有,但五年內不得上市,五年后可辦理房產證,也就可以買賣。另一種是房產開發(fā)公司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與一般商品房沒有區(qū)別,有房產證,也可自由上市。當然可以買。如果有房產證和集體土地證,必須是同村的居民才可以進行房屋的買賣。拆遷安置房如果屬于小產權房,即土地屬于集體的土地,在政府允許之前,該類房產是不允許上市進行交易的。有的地方規(guī)定:拆遷安置房滿5年后,在補繳了土地出讓金后,可以變成商品房性質,變成商品房性質后,可以上市買賣。但具體實施過程中,要看地方政府當時手頭的用地指標情況,有的安置房已超5年,但仍不能上市交易。在此要注意的是各地政府執(zhí)行的不一樣,具體應該按照當地政府的規(guī)定執(zhí)行。二、安置房買賣的風險1、政策因素。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房屋產權雖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fā)等因素而動拆遷,屬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2、價格因素。目前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拆遷戶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3、人的因素?!肮灿腥恕笔遣疬w安置房買賣風險的**大制造者。他們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實際上共有財產的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其行為應該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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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置房買賣的風險  第一、政策因素?! 「鶕嚓P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fā)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 (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么區(qū)別,屬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第二、價格因素?! ∧壳安疬w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由于從訂立安置協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價格不斷上漲,到交房時的價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遷戶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谌?、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大制造者。他們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共有人會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4項“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及第6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為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對此筆者認為,根據人大常委會對《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共有財產的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其行為應該視為無效,但該意見同時規(guī)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財產,其取得財產的行為應該受到保護。而由此給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損失,應該由擅自處置財產的共有人進行賠償。《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guī)定禁止轉讓尚未確權發(fā)證的房地產,其立法目的就是為制止來源不明、權屬不清的房地產轉讓。而當事人之間的拆遷房買賣合同在訂立合同時就來源明確、權屬清楚,拆遷戶主張合同無效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為保護交易安全,應當認定合同有效。賣房人應當交付房屋,并協助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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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置房是指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也就是說由于城市建設、房產開發(fā)等原因不得不將現有的房子進行拆遷,而安置給則是給這些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具有產權。安置房一類為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fā)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這兩種類型的安置房都是有產權的,并歸個人所有。安置房是可以買賣的,但具有較大風險,因為現在市面上掛牌的拆遷安置房,較多沒有取得產權證,不符合5年內不得轉讓的規(guī)定。按照《物權法》規(guī)定,安置房在沒有取得完全產權的情況下,對外出售是不合法的,就算是簽訂了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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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政策因素。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房屋產權雖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另一類屬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2、價格因素。 市場價格變動容易導致拆遷戶拒絕交房,要求漲價,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3、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最大制造者。他們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