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貸款的貸款條件:有合法的身份;有穩(wěn)定的經濟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以新購住房作**高額抵押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房齡在10年以內,且備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款;已購且辦理了房子抵押貸款的,原房子抵押貸款已還款一年以上,貸款余額小于抵押住房價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房齡在10年以內;能夠提供貸款行認可的有效擔保;貸款行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全部4個回答>土地使用權證年限問題?請問有哪位網友知道的,求解答!謝謝!
135****0227 | 2018-11-15 11: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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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297
實行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第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申請書,報承包土地所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
查看全文↓ 2018-11-15 11:27:55
第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fā)包方和承包方的資格、發(fā)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審,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上簽署初審意見。
第三,承包方持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初審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申請書,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農村承包經營權證登記。
第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對登記申請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guī)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請同級人民政府頒發(f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guī)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第五,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領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fā)給承包方。
發(fā)包方不得為承包方保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
158****6901
土地出讓年限:
查看全文↓ 2018-11-15 11:27:47
居民住宅用地 70年
工業(yè)用地 50年
教科文衛(wèi)體 50年
娛樂\商業(yè)毫宅\旅游 40年
開發(fā)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廣義的農業(yè)生產的使用期限**長不得超過50年. -
153****5808
如果國有土地使用證70年使用年限到期了咋辦?昨日,記者從國土部門了解到,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時限是從開發(fā)商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時間開始算起。
查看全文↓ 2018-11-15 11:27:35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xù)期。
續(xù)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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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個地方表述有不同,可以是土地單價,也可以是樓面地價,看公告文件。不過,一般表述的是總價,總地價/土地面積就是地價,總地價/(土地面積*容積率)就是樓面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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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對待資本化率和收益年期。由于承租人須按期支付租金才能繼續(xù)使用土地,而且其轉讓、轉租、抵押等處分權要受到限制。從投資者角度看,承租土地使用權與出讓土地使用權相比權利受到較大限制,因而投資風險率較高,總體來說,其資本化率比出讓土地使用權高一個百分點左右較為適宜。對其個別風險,要結合具體租賃合同進行分析。例如,合同約定允許處分時,其資本化率相對低一點;再如,合同約定按地價指數對租金標準進行調整時的風險,往往會大于按固定比率或數額進行租金調整時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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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yè)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40年;倉儲用地5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0年土地使用權年限的可能是集體土地性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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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55號令《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章中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筑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guī)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yōu)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土地使用權轉讓后,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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