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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區(qū)別是什么誰能詳細解釋下

145****9750 | 2018-09-22 09:09:28

已有5個回答

  • 154****3816

    一、可用于抵押、質押與留置的財產
    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財產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 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fā)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使用權;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2、可用于質押的財產有:
    動產質押,指不動產以外的物,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建筑物的固定設備等。權利質押的標的有: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如不動產的收益權)。
    3、用于留置的財產,指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依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
    二、抵押、質押與留置的特點
    1、抵押,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用作債權擔保的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抵押的特點:抵押財產不移轉占有,設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權人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2、質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占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動產質押的特點:債務人或第三人(質押人)須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提供動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是動產的所有人,動產質權的行使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質押包括: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
    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的區(qū)別:
    (1)合同標的不同。動產質押的標的為有形的動產;權利質押的標的為無形的權利。
    (2)標的物的移轉占有方式不同。動產質押,出質人向質權人交付質物;權利質押,以證券化的債權設質,將設質情況通知債務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識產權設質,依法質押登記即移轉占有。
    (3)質押的實現方式不同。動產質押,質權以對動產的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金優(yōu)先受償;權利質押,質權人直接取代出質人的地位,行使出質人的權利。
    抵押與質押的區(qū)別:
    (1)抵押標的為動產與不動產;質押標的為動產與權利。
    (2)抵押物不移轉占有;質物移轉占有。
    (3)當事人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4)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以股票、知識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向其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5)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所得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清償債權。
    抵押與質押的共同點:
    (1)抵押權與質權同為擔保物權。
    (2)抵押與質押都應以書面形式簽訂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
    (3)合同中都不得約定,當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或質權未受清償的,抵押物或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抵押權人或質權人所有。
    (4)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都有向有關部門辦理登記的規(guī)定。
    (5)抵押物與質押物都必須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6)抵押權與質權與其各自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同時消滅。
    (7)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賠償金,應作為出質財產。
    (8)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的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9)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超過債權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足;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超過債權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足。
    (10)無論抵押或質押,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都享有對該抵押物或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價款的優(yōu)先受償權。

    查看全文↓ 2018-09-22 09:10:48
  • 143****9557

    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的區(qū)別:
    (1)、合同標的不同。動產質押的標的為有形的動產;權利質押的標的為無形的權利。
    (2)、標的物的移轉占有方式不同。動產質押,出質人向質權人交付質物;權利質押,以證券化的債權設質,將設質情況通知債務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識產權設質,依法質押登記即移轉占有。
    (3)、合同中都不得約定,當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或質權未受清償的,抵押物或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抵押權人或質權人所有,
    (4)、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都有向有關部門辦理登記的規(guī)定,
    (5)、抵押物與質押物都必須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6)、抵押權與質權與其各自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同時消滅。
    (7)、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賠償金,應作為出質財產。
    (8)、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的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9)、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超過債權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足;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超過債權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足。
    (10)、無論抵押或質押,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都享有對該抵押物或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價款的優(yōu)先受償權。
    (11)、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股票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轉讓所得價款應提前清償債權。
    (12)、抵押物不移轉占有;以股票出質設定質押,由于股票市場電子化,股票無須移轉占有。
    (13)、抵押人可用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使用權等權利設定抵押;質押人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其他權利設定質押。 留置,指當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留置該財產,以折價或拍賣、變賣該留置物,從所得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留置權是債權人對已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擔保和實現債權的權利。
    留置權與質權的區(qū)別:
    (1)、留置權為債權未受清償前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這種占有、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是由法律規(guī)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和行紀合同),所以,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質權一般是由當事人約定的。
    (2)、留置權人占有、扣留動產,是基于債務人不如期履行約定義務;質權人占有質物,是基于擔保債權的實現。
    (3)、留置權的實現,須留置權人給債務人規(guī)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債務人在此期限內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留置權人方可處置該留置物,實現債權;質權的實現,是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質權人通知出質人后,即可處置質物,實現債權,無須給出質人規(guī)定清償債務的期限。
    (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時,不能依據留置權請求返還原物,而只能依據占有權請求返還原物;質物被他人占有時,質權人可依質權請求返還質物。
    (5)、留置權因留置物的喪失或因債務人提供相當的擔保而消滅;質權因質物喪失,并不能返還時而消滅。
    (6)、留置是指債權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依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7)、留置權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任意創(chuàng)設,但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質權由當事人約定創(chuàng)設,不存在約定排除質權。
    留置權與質權的共同點:
    (1)、留置權與質權同為擔保物權,當債權未受清償時,對留置物或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金優(yōu)先受清償的權利。
    (2)、留置權與質權的客體都為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動產。
    (3)、留置權與質權擔保的范圍都為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費用和實施費用。
    (4)、留置權人和質權人都應以善良管理人責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質物,因未盡責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質物毀損、滅失的,留置權人或質權人都應承擔賠償責任。
    (5)、留置權人或質權人都有權收取留置物或質物的孳息。
    (6)、留置權與質權都與其各自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留置權、質權也隨之消滅。
    (7)、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仍然取得對該動產的留置權或質權。

    查看全文↓ 2018-09-22 09:10:31
  • 154****0030

    標的物有所不同。
    (1)抵押權的標的物為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質權的標的物為動產和除不動產用益物權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留置權的標的物僅為動產。
    (2)抵押權一質權兩種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在動產上有交叉。于動產上成立的擔保物權究竟為抵押權或質權,以債權人是否占有標的物為區(qū)別。留置權的動產是債權人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
    除簽訂抵押合同外,抵押權的成立原則上以抵押登記為條件。抵押權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為條件。抵押權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權人占有抵押物為條件。經登記成立的抵押權,以抵押登記記載的存在為其保持的條件,注銷登記即意味著登記的抵押權不復存在。
    質權的成立,除簽訂質押合同外,須出質人依質押合同的約定將質物交債權人占有。僅訂立質押合同而不依質押合同的約定移轉質物的,不能成立質權。質權人喪失對質物的占有,即引起質權的消滅。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不需要簽訂留置合同,在留置條件具備時,即可進行留置
    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
    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動產質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權利質權是指出質人提供的財產權利為標的而設立的質權。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和發(fā)展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將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

    查看全文↓ 2018-09-22 09:10:15
  • 157****3069

    不動產不能質押,這里以動產為例吧,比如一輛轎車。甲是所有人,乙是要被設定相應質權的人。
    質押就是,甲把車質押給乙,乙取得對車的占有使用,如果甲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則乙基于質押權可以對這輛車優(yōu)先受償。
    抵押是,甲把車抵押給乙,乙獲得車的抵押權,但是占有使用權還在甲這里,車不交付給乙,如果甲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則乙基于質押權可以對這輛車優(yōu)先受償。
    留置權是,甲把車拿到乙那里修,修完不給修理費,乙這時候還沒還車,于是就果斷不還了,什么時候拿修理費來什么時候算,這是留置權。
    聯系就是都是物權,都是擔保物權,區(qū)別自己分析吧,例子已經給你了。

    查看全文↓ 2018-09-22 09:10:06
  • 136****2055

    對比區(qū)別:
    1、留置是法定擔保,抵押和質押是約定擔保。法定擔保優(yōu)先于約定擔保。
    2、質押,留置是移轉占有,而抵押是不移轉占有。
    3、留置擔保的是動產,抵押擔保的是動產和不動產,質押擔保的是動產和權利。
    分別解釋:
    質權: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享有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比如將汽車質押給債權人,在還不起債時,債權人享有對汽車拍賣后錢的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權: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比如將房子抵押給銀行,在還不起債時,銀行享有對房子拍賣后錢的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指債權人享有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對其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予以留置,并就該動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比如將汽車送到修理廠修理,到期不付款,修理廠有將汽車留置的權利

    查看全文↓ 2018-09-22 09:09:56

相關問題

  • 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客體為抵押財產。抵押人指為擔保債的履行而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抵押權人指接受抵押擔保的債權人。抵押財產指抵押人提供的,用于擔保債務履行的特定的物。比如,甲向乙借款100萬元人民幣,為保證按時償還借款,將自己的房屋或汽車或有價證劵抵押給乙。在這個法律關系中,甲既是債務人,又是抵押人;乙既是債權人,又是抵押權人;房屋或汽車或有價證劵是抵押財產。有時,提供抵押財產的人并非債務人,而是主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該第三人就是抵押人。比如甲向乙借款,丙將自己的房屋抵押給乙,作為甲向乙履行債務的擔保。該種情況,丙為抵押人,乙為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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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權和質押權從本質上是有區(qū)別的:①抵押權是指負債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而是將財產作為欠債的擔保,欠債人不償還應還債務時,債主根據法律規(guī)定享受該財產優(yōu)先償還債務的權利。②質押權是指債主與欠債人或者欠債人提供的第三人協商后簽訂書面合同,轉移欠債人或者負債者提供的第三人的財產,在負債人不及時償還債務時,債主可將該財產出售,變賣所得用于償還債務。③抵押權不轉移財產不占有財產,質押權可以轉移財產占有財產。④抵押權大多用于動產、不動產如房屋抵押,車子抵押,質押權則是在動產、不動產之外的財產權上,抵押權的權利行使受主債權訴訟時效的限制;質押權沒有特殊要求,質押權除了享受優(yōu)先受償的效力外,還有對擔保物的占有、留置的權利,質押權不需要經過司法程序就可以行使,抵押權需要申請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 抵押人指向債權人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用以擔保債務履行的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權人是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抵押物優(yōu)先受償的人。抵押是擔保的一種方式?!  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翱钜?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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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物權法》第195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fā)生約定情形時,抵押權人可請求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權人優(yōu)先受償。行使抵押權應遵循法律規(guī)定,保障各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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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權登記是保障債權人權益的重要程序。根據《物權法》,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應共同向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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