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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指標轉讓合法嗎

153****4609 | 2018-07-19 11:22:25

已有3個回答

  • 154****0708

    沒有兩證的話,
    接手的人要冒很大的風險,相當于一點保障都沒有,
    所以只要你能轉得出去,那肯定可以轉了。
    五年后辦兩證的錢是業(yè)主自己。

    查看全文↓ 2018-07-19 11:23:10
  • 155****3699

    不清楚你是哪里的.每個地方收的稅都是不一樣的,我就說上海的做個參照,80平米1%的契稅 1%的個稅.還其他一些小費用.上海安置房是3年內不能上市交易的,不知道你們那行不行,你朋友有產證**安全的做法就是 去房產交易中心把名字改成你的.如果也有3年內不能上市交易的話, 去房產交易中心塞點錢拖拖關系, 讓他們把名字改成你的。其他的律師公正啊 什么欠條啊.都是有違約風險。親兄弟為了房子變仇人多的是,別說朋友了.

    查看全文↓ 2018-07-19 11:22:57
  • 134****5229

    經濟適用房、保障房、兩限房等房屋,在市場上的開放申請量是有限的,這是因為國家限定價格幫助購房比較困難的人,當然不能無休止的修建,會影響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fā)展,很多人都會提到購房指標,那么什么是購房指標呢?定向安置房是否占用購房指標呢?


    什么是購房指標

    一、一個指標對應著一套,房屋的價格在萬元上下;而其他區(qū)域正常在萬元之間。這些買房指標在各個區(qū)數(shù)量不等,包括房地產公司在內的各類公司成為了一級購買主體然后再出售給擔保公司擔保,公司再聯(lián)合房地產中介公司轉而售給購房人,而出自購房人的這筆費用就被前面各個環(huán)節(jié)層層分食。

    二、指標房價格是低于普通房價,并高于建安價的房屋價格,通常是通過買房人排隊來獲取號碼,并獲得指定的房源以低價買房的方式。指標房,憑借著顯著的價格和地段優(yōu)勢,成為了一些購房者眼中的餡餅,對購房者具有難以抗拒的誘惑,因而也受到了市場的關注。

    查看全文↓ 2018-07-19 11:22:46

相關問題

  • 業(yè)內人士告訴記者,很多年前,高院內部有一個類似會議紀要形式的文件,明確政策房是不能借名買賣的。但之后多年,司法實踐的判例中已有所改變。目前,法院在這類案件中把握的方向是,但凡買了之后將來可以正常上市交易的政策房,法院通常不會干涉其借名買賣的合同效力,如這種拆遷安置房。但像2008年之后的經濟適用房轉讓一般認定無效。至于兩限房如何把握,因目前訴訟較少,尚不明確。但本案中,因涉及夫妻財產分割,在處置上將更為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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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種指標正常程序是不能轉讓的(除非你認識得力的人,不過這是特例)。你要換位思考,如果政府同意更換指標人姓名,你反過來告政府,說你沒有享受到指標,那政府不是白搭了。還有就是,你轉讓指標,實質上是一種商品交易,你應該走房屋交易程序,你是不是應該繳稅?你私底下簽個合同就轉了,那是不是逃稅?你還是應該以本人名義繼續(xù)領用該指標,然后把房子賣給別人。從合同糾紛的角度來看,如果你的承諾不能兌現(xiàn),你是要承擔責任的。不知道當初別人有沒有給你付訂金,如果付了,那你就不好辦了。盡量把房子指標拿下來把,政府也不會輕易取消你的指標的,畢竟你本人是合法的指標享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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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置房是政府或開發(fā)商安置被占住戶的房子,具體你找有意向出售安置房的房主協(xié)商,安置房買賣應該是合法的,好像原來規(guī)定安置房要5年后才能過戶,現(xiàn)在不地道怎么規(guī)定的,你可以去房管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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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次我們講了關于借名買房的幾個案例,借父母名買的房變成了要被分割的遺產。因為有老人留下的遺囑才物歸原主。今天我們又要講一個類似的案例,同樣是借名買房,但是遺囑卻說房屋是被繼承的遺產,又該怎么辦呢?上期回顧:《借名買房受法律保護嗎?誰出錢房子歸誰嗎?》案例回放:借母親的名買房 遺囑卻是被繼承的遺產季先生與張女士育有四個子女,分別為季大、季二、季三、季四。季先生去世后,張女士改嫁劉先生,并與劉先生育有三子女,分別為劉一、劉二、劉三。張女士改嫁后,季氏兄弟姐妹4人便與他們的大伯一同生活,后來大伯去世,季二繼續(xù)承租了大伯的公房。幾年后,季二承租的公房遇到拆遷,根據拆遷政策,季二能獲得兩套拆遷安置房和近50萬的拆遷補償費用,季二念及兄弟姐妹情分,提出將其中一套給季大,將拆遷補償款分給自家兄弟們。又因為拆遷政策規(guī)定,該拆遷安置房只能讓渡給被拆遷安置人的直系親屬,季二便將此事告知母親張女士,張女士聽后表示愿意提供自己的姓名幫季大購房,季二又將此事告知其兄弟姐妹,其他人也欣然同意,隨后大家簽署了書面協(xié)議并按此協(xié)議內容執(zhí)行。2015年張女士去世,其女兒劉三一紙訴狀將季大告到法院,稱季大一家居住的房屋是她母親張女士的,張女士生前留下遺囑稱待其去世后房屋由劉三繼承。劉三認為,張女士為涉訴房屋的產權人,而且季大并不享有購買此套房屋的資格,之前的協(xié)議內容違法所以無效。律師解讀:基于回遷安置的借名買房能要回來上述案例中的借名買房關系是成立,協(xié)議也是有效的,具體而言,可由以下三點支持。首先,季大兄弟姐妹與張女士有約在先,該協(xié)議經過季大兄弟姐妹及劉三簽字、張女士按手印確認;其次,涉訴房屋的購房款及相關費用全部由季大繳納,購房票據、房屋專項維修基金、房產證、代收產權登記費等票據原件全由季大持有;第三,涉訴房屋的房屋產權證書亦由季大持有并保管。上述三點符合借名買房的基本特征,因此律師認為季大與張女士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系,季大為涉訴房屋的實際產權人,張女士所立遺囑應屬無效。同時,律師認為,基于回遷安置而來的房子,其性質屬于“按經濟適用房管理”住房,并不屬于政策性保障住房,借名買房的協(xié)議也屬合法有效。提醒:借名買房一定要牢記三點首先,買之前一定要先查清房屋性質,確保不屬于政策性保障住房;其次,要與被借名人達成書面協(xié)議;保存好購房款票據、稅費票據、物業(yè)費票據及房產證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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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了經濟適用房等少數(shù)情況外,購房指標轉讓合同都是有效的。即便指標房所在單位有禁止或限制轉讓的內部規(guī)定,其規(guī)定的性質也不屬于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不能據此認定轉讓指標房的協(xié)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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