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第 89 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全部3個回答>訂購房屋協(xié)議可以退嗎?
148****9280 | 2018-06-26 10:31:44
已有3個回答
-
142****6466
首先應當了解認購書與定金的法律性質。認購書在于約束雙方在一定時限內就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繼續(xù)進行磋商談判,以**大誠意促使合同訂立。認購書簽訂后,出賣人必須保留房屋至約定磋商之日,此前不得另行定購或轉售,但買受人不能如期而至則坐失商機;買受人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但出賣人另行訂購或轉售則無法實現(xiàn)權利。定金能夠制約雙方當事人履行各自義務:出賣人可以保留商機,但另行訂購或轉售則雙倍返還定金;買受人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但自身原因而不能訂立合同則喪失定金。定金具有督促、制約、保障的功效,定金罰則對雙方當事人平等適用。
查看全文↓ 2018-06-26 10:32:47
《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釋》第4條規(guī)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币簿褪钦f,返還定金的條件是“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喪失定金的條件為“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故買受人應當在約定時間與地點繼續(xù)磋商合同事宜,否則將喪失定金。認購書分為已決條款與未決條款,已決條款不得變更,需要磋商的是未決條款與已決條款的細節(jié)部分,進行磋商但不能達成一致而導致合同不能訂立的,屬于“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定金可以返還。由此可知,定金可以保障買受人利益,也可以變成購房陷阱。 -
131****9302
不能強退,除非協(xié)商后對方同意。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根據(jù)民法的有關理論,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查看全文↓ 2018-06-26 10:32:33
1、定金具有從屬性。
定金隨著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隨著合同的消滅而消滅。
2、定金的成立具有實踐性。
定金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但只有當事人關于定金的約定,而無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擔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當事人將定金實際交付給對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
即同時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就是說,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
136****6236
從雙方簽訂協(xié)議之日起,如果沒有特殊的約定,合同即生效并受法律保護。沒簽訂購房合同可以退房。
查看全文↓ 2018-06-26 10:31:59
從目前法律來講,退房條件主要包括約定條件與法定條件兩種。約定條件是指購房者與開發(fā)商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可以退房的條件。如開發(fā)商延遲交房超過一定期限,小區(qū)規(guī)劃或配套設施不符合售樓廣告或售樓書所表達的內容,在一定期限內無法取得產(chǎn)權證等。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既然雙方當事人已約定好退房的具體條件,且購房者又有證據(jù)證明該條件成立,那么購房者就可以通知開發(fā)商解怠腸糙段孬燈茬犬長華除合同。這種情況下,一旦業(yè)主起訴,即使開發(fā)商推諉,也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關問題
-
答
-
答
我國合同法第94條規(guī)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 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的;5、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
答
交了購房定金沒有簽合同,要分情況確定是否退錢:1、若果是購房者違約的,不能退錢;2、若開發(fā)商違約的,可以退錢;3、若不可歸責兩方的責任,可以退錢; 雙方簽購房訂單后交納的定金為立約定金,目的是為了擔保合同的簽訂。 《擔保法》第 89 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根據(jù)“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給買受人”的規(guī)定;
全部5個回答> -
答
目前開發(fā)商在與買受人簽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一般都通過認購、訂購、預定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如果買受人不來與開發(fā)商簽合同或雙方對合同的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大多數(shù)開發(fā)商定金是不退的。這種定金或訂金的約定,對買受人極為不利,使買受人在簽約時處于受制于人的境地,買受人往往在定金不退的壓力下,違心地接受開發(fā)商的不平等條款,自己的真實意思也不能體現(xiàn)在合同中,有失合同公平、公正的原則。好多購房人認為,購房定金與其它商品交易一樣,就像平常買東西一樣,交了定金就是這個東西給我留著,我準備要了,如果東西我不要了,定金就算我給你的賠償,以此類推到房子上,認為一旦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無論什么原因房子**終沒有買成,定金就一定不能返還了,有些人甚至自動放棄了取回定金,這其實是一種誤解。
全部3個回答> -
答
可以,但需要遵守《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規(guī)定的退訂條款,一般情況下,購房協(xié)議定金可退,但會有滯納金和違約金等費用,具體情況要以當時簽訂的合同為準。
全部2個回答>